上海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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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促进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以下简称见习教师)完成规范化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证书》由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统一发放。
第四条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负责本地区《证书》管理与发放工作。
见习教师《证书》资质由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校负责初审、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组织复审、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
《证书》的发放办法详见附件一(《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第五条《证书》全市统一编号,共九位数,如120101001。
九位数自左向右前两位代表年份,第三、四位为各区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见习教师学段代码,后三位为证书序号。
证书序号按照“一人一证一号”的要求依次编排。
各区县代码、见习教师学段代码见附件二《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代码规定。
第六条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见习教师聘任学校需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写相关文档,并连同电子文档报相关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条《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见习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所在区县证明,至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办理《证书》证明。
损坏或遗失的《证书》不再重新补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
表1: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学员评价信息汇总表
表2: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区县学员评价信息汇总表
表3: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见习教师评价信息汇总表
表4: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见习教师合格证书信息汇总表表5:区县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见习教师合格证书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