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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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
存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6.13
•【字号】津国土房保[2013]173号
•【施行日期】2013.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
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3〕17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市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一)只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见附表1,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手续(不需到市房委办备案)。
(二)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见附表2,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调整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确定,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
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2013年6月13日附件1
注:本表一式二份,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经办银行各留存一份附件2
注:本表一式三份,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经办银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