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提交材料(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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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提交材料(共五篇)
第一篇:医疗机构变更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卫生局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二、医疗机构变更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4、医疗机构因迁移变更地址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4)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三、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四、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4、省卫生厅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7、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七、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床位的原因和理由;
4、医疗机构所在地编制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床位批准文件;
5、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用房基本情况。
如医疗机构增设床位后由一级医院变更为二级医院的,省卫生厅将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地考核。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盖医院公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二篇: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所需条件及提交材料(讨论稿) 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所需条件及提交资料
(意见征求)
一、设置医疗机构
(一)设置综合医院
1、设置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提交文件、资料
(1)设置申请书:须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半径;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人员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次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附申设置单位或者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用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
⑴选址报告:应有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等;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
⑵场所使用权证明资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 1
文件及租赁意向书及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建筑设计平面图及科室设置平面图
(4)填表: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领取《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进行逐项填写,并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卫生局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结果。
(5)法人及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法人资料
①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须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②取得医师资质的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非在编在职及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证明;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⑤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⑵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 银行的资信证明,② 拟聘用医务人员花名册、聘用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拟购医疗设备清单。
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6)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条件
⑴人员配备
①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②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③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⑵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
(二)设置个体诊所
1、设置个体诊所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市户籍卫技人员。
2、申请人个人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提交文件、资料
(1)设置申请书:须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符合文件精神。
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400米;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医学美容诊所均不低于40平方米,口腔诊所每牙科治疗椅不低于25平方米,美容整形诊所不低于60平方米。
(3)填表: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领取《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进行逐项填写,并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卫生局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结果。
(4)法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须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非在编在职及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证明;
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⑷场所使用权证明资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及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三)设置村卫生室
1、设置村卫生室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建制场镇不设村卫生室;行政村有村卫生室的原则上不设第二村卫生室(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除外)。
2、申请人个人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及《乡村医生证书》持有人员。
3、提交文件、资料
(1)设置申请书:须经当地村委会及卫生协会签署意见及盖章。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符合文件精神。
(3)填表: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领了取《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进行逐项填写,并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卫生局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结果。
(4)法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⑴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须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非在编在职及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证明;
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⑷场所使用权证明资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及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二、医疗机构变更
(一)医疗机构变更法人
1、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变更法人:提交任命法人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民营及股份制医院变更法人:
(1)原法人亲自签署的自愿放弃法人的申请;
(2)提交全体股东名册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记录: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原法人辞去法人代表,推举新法人代表的完整会议决定记录,并由全体股东亲自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股份制协议及章程;
(5)原法人及拟任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执业证、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6)拟任法人非在编在职及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证明;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场所使用权证明资料: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及租赁意向书。
(8)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领取《医疗机构申请变与更登记注册书》进行逐项填写,并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卫生局,同时原法人及拟任法人到卫生局进行当场签字确认,由卫生局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结果。
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3、个体诊所不变更法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的规定。
因此,个体诊所属于私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变更法人的方式进行转让、买卖等。
4、村卫生室变更法人
(1)建制场镇的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变更法人。
(2)一般村卫生室变更法人
⑴原法人亲自签署的自愿放弃法人的申请;拟任法人提交自愿担任法人的申请;村委会及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⑵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领取《医疗机构申请变与更登记注册书》进行逐项填写,并经当地卫生协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卫生局,同时原法人及拟任法人到卫生局进行当场签字确认,由卫生局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审结果。
⑶双方提交材料
① 原法人及拟任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拟任法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或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拟任法人非在编在职及退休、或停薪留职人员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④场所使用权证明资料: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场所房地产合法证明文件、租赁意向书
及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村委会提供房地产的证明。
④负责人由法人聘用,同时比照法人提供相应证件。
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
第三篇:医疗机构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办事指南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样式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
(四)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
(1)提供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2)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3)。
(3)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
效期内)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金:
(1)资产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2)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面积和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
(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见附件4)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
(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
(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等;
(6)新增诊疗科目如涉及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在变更登记时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7)新增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5);
(8)新增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开展的医学检验项目说明; 5.变更床位(牙椅)数:
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100张(含)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床位(牙椅)的应首先提交申请变更床位(牙椅)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
(2)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
(3)增加床位(牙椅)时涉及医疗机构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提交: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②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出具的意见;③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需附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④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等)。
6.变更医疗机构地址(1)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2)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置等内容);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③新址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需提供新址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⑤新址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⑥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和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⑦新址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⑧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管理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⑨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⑩新址建设完成后应提交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等)。
(3)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要求
1.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六、注意事项
1.我市建立变更登记重要事项现场审查制度。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及改扩建、迁址、增加地址等事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应变更事项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登记。
2.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增设诊疗科目后,医疗机构方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诊疗科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每设置一个诊疗科目至少要具备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医师,同时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配备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2)独立设置开展该诊疗科目的诊室。
(3)应在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满足开展诊疗业务的需求。
(4)新增诊疗科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登记的项目时(如要求登记的相关二类技术、三类技术、输血科和血库、血液透析、健康体检项目等),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并取得批准文件或专家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其他(受理机关办事地址、办事时间、乘车路线、联系方式等,以下为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大厅有关信息)咨询电话:65859685,65859619
办理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00-11:00;13:00-16:00,节假日休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一号,邮编:100026
乘车路线:
公交:30路道家园站,117路、31路、419路、502路、621路、635路、682路、729路、973路、976路、984路、984路区间、985路、988路甜水园北里站下车,向南200米左转至水碓子中街,东行440米路南。
地铁:地铁六号线金台路站东北口下,向北1000米到水碓子中街,东行440米路南。
办公楼1楼106房间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大厅
附件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样例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4.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填报表
5.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
6.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朝阳区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办事指南.zip
第四篇:医疗机构校验提交材料
三、医疗机构校验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表格内容: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注册科目、医师注册证书编码和护士执业证书编码);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6、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9、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10、医废处置合同复印件。
第五篇:医疗机构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材料目录
三、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材料目录(复印件须当地镇街医院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审查单位或部门公章)
1、申请书(须当地镇街医院加具意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6)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9)一式三份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10)一式三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