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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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
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1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
员的教育经费管理。
1.2 教育经费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经费管理;坚持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3 教育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二、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2.1 我校每年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需求,编制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2 教育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的落实。
2.3 年度终了,学校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教育经费决算,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4 教育经费决算一经批准,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决算执行。
三、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1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经费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3.2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教育、
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
3.3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定
期向教代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3.4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
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4.1 学校教代会负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督促整改。
4.2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
教育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通报,并督促整改。
4.3 学校应积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的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反映经费管理情况。
五、教育经费的违规处理
5.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5.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教育经费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5.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
6.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
员的教育经费管理。
1.2 教育经费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经费管理;坚持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1.3 教育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二、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2.1 每年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需求,编制年度
教育经费预算,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2 教育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的落实。
2.3 年度终了,学校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教育经费决算,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4 教育经费决算一经批准,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决算执行。
三、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1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经费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3.2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
3.3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3.4 教育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
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4.1 学校教代会负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督促整改。
4.2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
教育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通报,并督促整改。
4.3 学校应积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的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反映经费管理情况。
五、教育经费的违规处理
5.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
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5.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教育经费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5.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
6.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