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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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3.必需身体安康 • 4.必需具有顺应导游任务需求的基本知识和言
语表达才干
• 〔二〕导游人员资历考试的监视管理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部门
初级和中级导游员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评定;
初级和特级导游员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评定
• 5.遵守职业品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 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气的义 务。
• 导游人员停止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解说 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状况,引见风土人情和 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一般旅游者的低级兴趣, 在解说、引见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这是导 游人员在解说、导游进程中应当遵照的要求。
• 1.正式导游证〔即«导游证»〕
• 是指参与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并取得资历证书的 人员,经与游览社订立合同或许在导游公司注 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记住〕持有正式 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是 兼职导游人员;可以是某游览社的正式员工, 也可以是某游览社的聘用人员。
• 6.严厉按游览社确定的接待方案布置旅游者的 游览、旅游活动,不得私自添加、增加旅游项 目或许中止导游活动的义务。
•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中止导游活动。通常,构成 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 〔1〕必需在导游活动曾经末尾尚未完毕之前, 是出如今执行接待方案进程中;
• 〔2〕必需是私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 最主要特征。这就扫除了由于游览社的决议和 其他外部作用的影响而招致的导游人员中止导 游活动;
第三章_日星期六
• 我国历来注重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先后公 布和实施了以下法律法规:
• 1987年12月1日,国度旅游局发布了«导 游人员管理暂行条例»;
• 1994年先后公布了«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制 度»、«导游职业等级规范»、«导游效劳 质量规范»等法规。
• 〔三〕颁证部门
• 颁发导游证和暂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 证和暂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规则。这说明,国务院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既有权规则样式规格并一致制造,也可 以一致规则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区分制造和颁发。
• 〔二〕央求支付导游证的条件
• 1.必需取得导游员资历证书
• 2.须与一家游览社订立休息合同或在导游 管理效劳机构注册
• 3.须参与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举行的岗前培训考核
• 〔三〕央求支付导游证的顺序 • 〔四〕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 1.无民事行为才干或限制民事行为才干的 •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 3.受过刑事处分的,但过失立功的除外 •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 〔五〕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
• D-0000-000000
• 民事权益才干: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 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历
• 民事行为才干:公民和法人经过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益并担负民事义务的才干
• 完全民事行为才干: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可以经 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停止民事活动并独立承当民 事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才干:只具有局部民事行为才干 (十周岁以上的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识别自 己行为的肉体病人)
• 〔3〕必需是彻底中止,即导游人员彻底坚持 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假设导游人员困某种缘由 暂时坚持了正在停止的导游活动,待该缘由消 逝后又继续停止导游活动的,是导游活动的中 缀。上述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具都不能以为是 导游活动的中止。
• 7.在引导旅游者游览、旅游进程中,应就能够 发作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富平安的状况,向旅 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白警示,并依照游览社 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作措施的义务。
• 二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历来为我 国旅游法规所制止。
• 9.不得诈骗、迫旅游者消费或许与运营者串通 诈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义务。
• 诈骗,是指故意告知旅游者虚伪的状况,或许 隐瞒真实状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消费意思 表示的行为;诈骗行为有两种情形:
•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诈骗;
• 〔2〕导游人员与运营者中通诈骗。
• 2.暂时导游证
• 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言语才干的人员,虽未取得 导游人员资历证书,但因游览社需求延聘其暂 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游览社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的导游证。 实际中,国际游览社接待的本国旅游者来自小 语种国度,或游览社缺乏某一语种的导游人员, 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顺应市场解燃眉之急, 为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做了例外性规则。
• 〔二〕正式导游证与暂时导游证的区别
• 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
• 正式导游证持有人需经过导游人员资历考试, 并取得资历证书前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央求支 付导游证;暂时导游证持有人无需取得导游人 员资历证书。
• 2.对言语才干的要求不同。
• 正式导游证持有人无语种言语才干限制,即正 式导游证持有人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言语才干 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言语的人员; 暂时导游证持有人必需是具有特定语种言语才 干的人,并且是由于游览社需求,否那么不能 申领暂时导游证。
• 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许购置旅游者的物 品,不得以明示或许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 小费的义务。
• 该项义务的实行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的, 有二层含义:
• 一是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置物品,不属于导 游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其导游身份亦不相称。 尤其是导游人员以导游这一特定身份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极易形成买卖上的不公允和不公正, 从而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导游人员的 职业笼统,并因此发生纠纷。
•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规范和方法 • 初级导游员:取得导游资历证书后任务满1年
〔85%〕 • 中级导游员:取得初级导游员资历2年以上 • 〔90%〕 • 初级导游员:取得中级导游员资历4年以上 • 〔95%〕 • 特级导游员:取得初级导游员资历5年以上 • 〔98%〕
• 无民事行为才干: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 为取得权益和设定义务的资历(十周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及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肉体病人)
• 三、导游员资历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 1.两证的性质不同 • 2.两证的支付顺序不同 • 3.两证的作用不同 • 4.两证的期限不同
• 四、正式导游证和暂时导游证的关系
• 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导游人 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27条,内容较详实,是继«游览 社管理条例»之后的又一部旅游行政法规。
• 第三章 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 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游览社委 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解说及相关效劳的人 员
•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 • 〔一〕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 • 〔二〕中文导游人员和外语导游人员 • 〔三〕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和中央陪同导游人员
• 〔四〕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初级导 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
• 第二节 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 核制度
• 一、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制度 • 〔一〕导游人员资历考试的报考资历和条件 • 1.必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2.必需具有初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的
• 胁迫,是指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 声誉、荣誉、财富等形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旅 游者做出违犯真实消费意思的表示的行为,既 能够是导游人员胁迫,也能够是导游人员与运 营者串通起来胁迫旅游者。

• 三、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 违犯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 〔一〕处分部门和处分种类
• 导游人员违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由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分。
•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益义务及其法律责 任
•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 • 〔一〕人身自在权 • 〔二〕实行职务权 • 〔三〕享有救援权 • 1.赞扬权 • 2.央求行政复议权(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下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3.诉讼权(人民法院) • 4.其他权益
•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艺的义务。
• 处分的种类,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导游人 员违法水平轻重,区分给予导游人员和导游人 员所在游览社以正告、罚款、责令矫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矫正,暂扣导 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和责令停业整 理的处分。
• 〔二〕违犯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至25条的规 则,导游人员、游览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不实行职责,违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则 的,应承当以下相应法律责任。
• 3.申领顺序不同。
• 央求支付正式导游证,是由央求者团体向旅游 行政部门支付;暂时导游证,是由游览社依据 需求向游览社行政部门申领。
• 4.有效期限不同。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则,正式导游证有 效期限为3年,且有效期满,可以央求换发导 游证;而暂时导游证的有效可以是数天,也可 以是一个月或许是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越三 个月,有效期满不得展期,游览社如需继续延 聘暂时导游员,那么须重新操持央求手续。
• 1.导游人员违犯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分:无 导游证停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矫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导游人员停止导游活动时未佩带 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 拒不矫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2.对导游人员未经游览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许 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停止导游活动 的处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 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三节 导游证书 • 一、导游资历证书 • 〔一〕导游员资历证书的含义 • 是指经参与导游人员资历考试合格的,由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 证人具有从事导游职业的资历证明书
• 〔二〕导游员资历证书的编号规那么
• DZG2005HUN10082
• 二、导游证
• 〔一〕导游证的含义
• 是指持证人已依法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导 游人员注册,可以从事导游职业的法定证 件
• 2.停止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 3.自觉维护国度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 国度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义务。
• 4. 停止导游活动需经游览社委派的义务。
• 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布置食宿等有偿 效劳,是游览社的运营范围。导游人员作为游 览社的雇员,只能接受游览社的委派,为旅游 者提供导游,解说及相关的效劳,不得私承揽 或许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揽导游业务。
• 3.对导游人员未失职责的处分:导游人员有私 自添加或许增加旅游项目;私自变卦接待方案; 私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 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4.对导游人员违犯制止性规则的处分;导游人 员停止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度利益和民族尊 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情 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游览社予以正告,直至责令 中止整理。导游人员停止导游活动,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许以明示、或许暗示方式向旅游 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 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实际中,这项义务被导游人员概括为〝告之〞 业务。旅游项目中如含有风险要素,导游人员 应事前将风险水平和平安防护措施向旅游者交 代清楚,关于参与风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留 意维护。说明和警示要真实、准确、深刻易懂, 不致发作歧异;同时,导游人员要依照游览社 的要求采取危害发作的措施,否那么导游人员 和游览社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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