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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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0.12
•【文号】新出报刊[1999]1189号
•【施行日期】1999.10.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了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
另外,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
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对那些“一号多刊”或相变“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
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三、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刊期,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刊期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四、重申期刊出版必须严格遵守一刊一号的规定。
任何期刊不得改变或超越办刊宗旨,使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亦不得在同一宗旨下或该宗旨的相近范围内以增加刊期的方式使用同一刊号变相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
五、重申期刊变更名称必须由新闻出版署审批的规定,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名称的,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六、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名称,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其中,地方科技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商当地新闻出版局同意后再报科技部审核。
七、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