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联赛转播权出售反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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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转播权出售反垄断问题研究
邹月辉;张馨心
【摘要】中超联赛转播权出售是联赛的主要经营方式之一.长期以来,中超联赛转播权均以集中打包的方式进行出售,这种方式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数理统计法,分析中超联赛转播权垄断现状,探讨中超联赛转播在经营特征、法律性质等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竞争性平衡理论分析中超联赛转播权反垄断豁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认为我国应加快赛事转播权相关立法的完善,并制定合理的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反垄断豁免制度,从而促进中超联赛转播产业的健康发展.【期刊名称】《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6)005
【总页数】6页(P42-46,96)
【关键词】中超联赛;转播权;反垄断;豁免
【作者】邹月辉;张馨心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辽宁盘锦124221;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辽宁盘锦1242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6
2014年10月国务院第4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职业联赛,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

同时,将体育产业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职业体育联赛是体育产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体育赛事转播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

2015年3月《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颁布,给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同年5月,体奥动力以80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中国足球超级联赛2016—2020年的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和媒体版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联赛转播经营产业的发展,同时给中超联赛的稳定运营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也为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售价飞速上涨,在价格上接近欧洲五大联赛,但是相对于职业化发展较成熟的联赛,中超转播权市场的发展与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

由于没有健全的市场化运营制度,中超联赛转播市场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联赛转播经营垄断问题的日益凸显。

随着中超联赛的不断发展,运行模式逐渐趋向垄断态势[1]。

由于体育联赛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情(足球改革)与联赛发展(部分球队转播收视率低)的实际情况,转播权的垄断式经营反而有利于联赛的发展,这也促进了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研究[2]。

基于中超联赛转播权垄断经营的现状,分析垄断经营方式对我国足球联赛可持续发展的利弊,探究竞争性平衡理论视阈下联赛转播“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建立,对我国联赛转播经营的合法性及联赛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超联赛的发展和传播发展迅速,除了广播、电视、报纸之外,新媒体转播也参与其中。

央视依靠其独有的资源在与地方台的竞争中占有绝对的优势,长期垄断中超联赛的转播权。

随着技术的发展,融合了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新媒体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垄断局势,但新的垄断格局也随之出现。

在移动电子设备如此普及和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的传递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播速度也超乎人们的想象,大众越来越依赖智能移动电子设备上的各种APP来汲取信息。

如今,中超联赛正在改革,全新的赛事需要媒体窗口的支持,引导全民足球的推行。

2015年9月中超公司发布《关于“征集2016—2020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伙伴”
的项目公告》中明确提出“须保证每赛季至少两家新媒体平台对中超联赛全部比赛
的播出”。

2016年2月乐视体育和章鱼 TV从体奥动力购得中超联赛2016—2017年的转播权。

但事实上,2016年1月乐视体育已经收购了章鱼TV,严格意义上说,这两家新媒体平台同属一家公司,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且乐视体育也早已打出中超联赛独家转播网络媒体的旗号,为之后的收视造势[3]。

新浪、搜狐两大新闻门户网站对于中超联赛的转播报道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吸引了一大批固定球迷通过这两家的网站或是APP了解中超联赛的资讯。

自从乐视体育独家垄断了中超联赛的转播权后,这些网站对于中超联赛的报道逐渐减少,无法播出中超赛事的集锦,甚至连文字报道的信息也日渐稀少。

大众想要了解中超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乐视及乐视旗下的相关产业,这对于正处在上升期的中超联赛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阻碍,长久来看,并不利于中超联赛的推广。

不但影响大众对中超联赛的关注,还会流失一批原有的球迷观众。

中超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媒体的宣传才能引起更多的关注,无论在中超上投入再多的资金,由于宣传不到位,注定要流失大批观众和潜在购买力。

中超联赛作为上座率全球第六的足球联赛,它的影响力还是值得肯定的,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中超联赛的关注度还有待提高。

我国足球联赛产业作为一项商业运营活动,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可是体育联赛经营又区别于其他经济活动,具有体育活动和商业经营的双重属性:作为一项体育活动,它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商业活动,它又是联赛经济运营的主要方式。

由于我国《体育法》起步较晚,体育产业管理的制度并不健全,中超联赛长此以往的垄断经营必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超联赛的转播权打包出售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如不进行及时调整,中超联赛将面临被起诉的局面,还会严重影响中超联赛乃至职业体育的发展,不利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改革。

随之而来的是体育产业经营(中超转播)和体育法律(反垄断法)的矛盾冲突,势必影响中超联赛的发展。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颁布后,中
超联赛5年的转播权售价更是高达80亿。

然而近两年赛事转播权才刚刚受到重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产业刚刚兴起,市场规制并不完善,且中超的俱乐部发展水平不一,中超联赛的各家俱乐部之间可以看成是相互竞争的个体,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但是转播权的集中出售是各家俱乐部之间协商后的结果,如此一来将会被认为阻碍转播权市场的发展,限制了转播市场的竞争,中超也将面临反垄断审查与诉讼。

中超联赛的转播权长久以来一直以集中打包出售的方式进行售卖,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出售是一种经济行为,既然是经济行为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管制与约束。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中超联赛横向集中转播权出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但是这种方式增加了俱乐部的收益,也保证了联赛的稳步发展,为了避免与《反垄断法》相冲突,可以制定转播权出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中超联赛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体育联赛,转播权售价也是我国职业联赛之最。

由于交易金额涨幅较大、联赛本身的社会影响力大,结合职业体育的特殊性,职业体育联赛上的经济行为又不同于普通的经济行为,普通的反垄断法也不能适用于体育产业特色经营监管,所以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的调整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研究专题。

2015年5月中超联赛5年的赛事转播权拍出80亿元人民币的天价,意味着中超
联赛的转播已经成为联赛最大的收入来源,赛事转播权收入的增加使2016赛季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飞速上涨,增幅位居全球第一,达到81%[4]。

2016赛季中
超公司的营收达15亿,其中10亿来自于媒体版权收入,版权收入较2015赛季
上涨了12倍,2016赛季总投资量有41亿,中超联赛的价值也因此以4.5亿欧元的价值上升至全球第14名。

中超联赛2016赛季的版权收入较2015赛季上涨了12倍(表1),这其中包括赛事版权收入、商业赞助、资源置换等方面。

自2012年开始,中超联赛开始与新媒体合作,版权收入在新媒体方面开始有所提升,
2016年更是直线上涨。

就体奥动力与中超公司的协议来看,联赛的版权收入还会继续上涨。

在过去的几个赛季中,各个俱乐部的积分不断被缩小,联赛投入资金的增加也让中超联赛的竞争性不断增加。

球队之间的实力差距越来越小,联赛的整体实力有所提升,且参赛队伍全程变化率也大有提高。

无论是冠军争夺战还是保级大战都充满悬念,甚至各个球队的排名也都成为贯穿整个联赛的热点话题。

中超联赛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观赛人次大幅度提升,达到580万人次,平均每场上座率也达到了2.42万人次,较2015年上涨了9%(表2)。

中超联赛2016赛季的现场观赛人数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六的位置;较2015赛季,场均提升2 000人次。

乐视体育为中超联赛2016赛季独家新媒体播放平台,本赛季累计收视人次超过6亿人次,观赛人次超过1亿人。

随着联赛综合实力的提升及赛事悬念增大,中超在海外市场也大受欢迎,2016赛季中超联赛在海外7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转播,2017赛季中超联赛的海外转播版图已经扩展到96个国家和地区,国家和地区的覆盖量为历年之最。

2016赛季中超联赛的外援覆盖南美、欧洲、亚洲、非洲,并且更多的是从五大联赛这类顶级联赛引进外援,进一步带动了联赛实力,增强了明星效应。

这也让中超联赛迸发了最大的“眼球经济”效益,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都达到历史的巅峰状态。

中超联赛逐渐走向成熟化和专业化,作为国内体育界最有价值的完整独立IP,中超品牌对于商业资源的吸引力不可估量。

中超联赛覆盖4亿收视人群,其中半数为35岁以下年轻群体,这类人群是中国主流消费人群,有潜在购买力,他们的存在无形中推动了中超及足球相关产业的发展。

2016赛季中超联赛的收视暴涨,各类与联赛相关的权益价值高达8.5亿。

联赛的网络点击量持续上升,曝光权益的市场价值也会随之升高。

除此之外,中超公司和俱乐部将扩展中超产业,与各种赞助商和厂商合作,开展各类足球与商业相结合的营销活动、公益活动等,对赞助商和
联赛本身进行宣传和推广,中超联赛的价值还在不断攀升[5]。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媒体的出现加速了信息扩散的速度和视频播放的方式,改变了体育赛事播出的方式。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各家学者争论的重点。

部分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知识产权,应受《著作权法》的管理。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是邻接权的一种,体育赛事需要宣传和传播,体育赛事转播权就是赛事播放平台对于体育赛事编排、剪切后播放出来的节目享有的权利[6]。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邻接权中的表演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就是对比赛进行录像,并将现场情况向公众传播的权利[7]。

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不属于智力成果,也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所以体育赛事转播权是知识产权这一说法并不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契约权利”,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把转播权看成一种根据契约产生的民事权利,在法律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根据协议或合同来执行,是合同权的一种。

持这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因为《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享有全部权利。

然而国际奥委会实质上是一个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奥林匹克宪章》既不是法律条文也不是国际公约,并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依契约产生的权利仅在契约所管理的体制下有效,也就是说奥林匹克宪章仅适用于奥运会,对于中超联赛并没约束力。

还有些学者支持表演者权说,《罗马公约》第九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

如此便是将运动员看做是表演者,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看做是表演者权。

但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是联盟或者俱乐部,并不是运动员[8]。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中超联赛的转播权要归属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和俱乐部并不是同一个组织,俱乐部的利益会受到侵害,所以这种观点也不能服众。

各国在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方面都进行过很激烈的讨论。

美国的体育赛事转播
权受版权法的保护[9]。

荷兰将其纳入“准入权”中,其权利归主场俱乐部所有[10]。

英国最初也认定为“准入权”,后来演变成“娱乐服务提供”学说[11]。

意大利将其认定为体育企业的一项权利。

法国承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存在,并将其形成法律条例。

欧洲国家的职业体育联赛起步虽然较早,经过多年的演变和多名学者的研究,但是并没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12]。

我国学者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其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激烈的探讨,但是各种学说都没有说服力,主要观点都无理论依据。

同时也发现我国关于新媒体转播权出售问题的立法缺失,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包括体育赛事转播权。

所以现在急需给体育赛事转播权一个明确界定,从而针对职业体育进行立法。

中超联赛的逐步发展和国家对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使中超联赛转播权的买卖逐渐受到关注。

随着电视、纸媒、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体的发展,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售价也越来越高,俱乐部也发现赛事转播权可以为球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中超公司统一管理联赛所有赛事的转播权,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滥用“市场力量”,提高产品的价格,在出售转播权时高于市场价格。

在转播权市场上中超各俱乐部本该是竞争关系,但是这种横向联合形成了竞争者联合,会使中超公司在整个赛事转播权市场范围内进行产出限制,也就是会减少赛事转播权市场上的产品数量和提高转播权售价。

就中超联赛的运作模式来看,各个俱乐部在经济上和管理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互不干扰,所以赛事的转播权应该归各个俱乐部所有[13]。

自1994年中国足球进行职业化改革以来,中超联赛转播权的出售方式都默认为是集中打包出售。

尽管历经多次改革,中超联赛也已实现管办分离,但转播权出售方式的问题一直被忽视,既没有进行整改,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对此行为表示支持。

赛事转播权集中打包出售,所得收入再平均分给各个俱乐部,这种方式增加了俱乐部收益,也促进了联赛的发展,且欧洲五大联赛也大多使用集中出
售的方式。

1961年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FL)将俱乐部的赛事转播权横向集中
统一出售给CBS广播公司,联盟内各个成员俱乐部也同意了这一方案,以此来消
除彼此之间的竞争,NFL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到的费用平均分配给各家俱乐部[14]。

由于这项合同涉嫌违反《谢尔曼法》,于是对NFL提起了诉讼,根据合同各个球队不能将转播权出售给其他播放平台;所以法院认为NFL对俱乐部的限
制会导致转播权市场的竞争性消失,这是一种无理由的贸易限制。

中超联赛的转播权出售现状与当时NFL面临的境况非常相似。

我国暂时没有转播权相关的反垄断
豁免政策出台,这种做法保证了联赛的收入和俱乐部的利益,但毕竟与《反垄断法》相冲突,中超联赛的垄断式转播与NFL面临同样处境,长此以往必将对中超联赛
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避免中超联赛被起诉,应尽快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中超联赛转播权的集中出售制定反垄断豁免政策。

随着46号文件的颁布,职业体育联赛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职业体育中。

中超联赛是中国职业体育联赛的代表,也是最早开始职业化改革的项目,对乒超、羽超等发展较缓慢的职业联赛有启示作用。

由于职业体育的特殊性,中超联赛新媒体转播权集中出售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了避免与《反垄断法》相冲突并被提起诉讼,建议完善《体育法》或是建立《体育转播法》对此行为进行规范。

由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迅速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体育转播法》是不太现实的,建议先建立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豁免机制,由此保障中超联赛的稳步发展。

职业体育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职业体育的产品是体育赛事,体育赛事是由比赛双方共同生产出来的,并不能由一家俱乐部单独生产。

与普通企业不同,普通企业的产品生产由自己独立完成,而不是与竞争对手合作完成,普通企业之间只有激烈的竞争关系。

竞争平衡性具体指俱乐部之间的实力相当,差距很小。

实力相当的俱乐部共同生产他们的产品——比赛,会使这个产品的结果充满不确定性,这样会吸引更多的观
众观看比赛,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15]。

竞争平衡性会保持联赛的高质量,发挥比赛更大的魅力。

如果两个实力悬殊较大的俱乐部进行比赛,比赛结果在赛前完全可以预知,这样的产品不会受到观众的喜爱,还会降低联赛质量,长此以往会使观众产生厌倦感,造成潜在观众流失。

联赛的关注度下降,广告、赞助的投入都会减少,危及到整个产业利润。

所以我们要在保持俱乐部竞争平衡性的基础上提高联赛的综合水平。

作为职业联赛,中超的运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职业体育联赛的独特性使其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普通产业的一项经济活动。

随着中超联赛职业化发展推进,职业联赛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

与国外成熟的职业联赛相比,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法、职业体育的豁免制度等都不完善,相关立法的缺失会给中超联赛职业化发展的推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超联赛要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

虽然我国还没有涉及到此类案件,但是要吸取国外职业联赛的经验,在我国反垄断法的框架内,对中超联赛新媒体转播权出售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提出可行方案。

职业体育联盟及俱乐部所追求的是利益,遵循的是利益最大化原则,俱乐部和联赛用各种媒介宣传、推广比赛,吸引到更多人的关注,以此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反垄断法》建立的宗旨就是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护市场有序公平的竞争。

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对市场的调控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调整,从而提升经济效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长期的竞争均衡性才能保障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生产者的利益最大化、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

中超联赛现在处于发展初期,转播权市场扩大规模需要反垄断法的支持,从经济收益来看,集中转播权统一出售的方式比较符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且保证了联赛的平衡性竞争[16]。

在符合《反垄断法》执行宗旨的情况下,对于垄断协议进行反垄断豁免
是可行的。

《反垄断法》第15条对于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并且对知识产权和农业方面进行豁免,说明我国对于垄断产业的经济效益会有一定的考量。

中超联赛转播权集中打包出售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给予中超联赛转播出售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

我国的《体育法》也在进行积极的修改,在《体育法》中应当对职业体育联赛的转播权出售制度进行一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相互配合,共同促进职业体育转播权市场的发展壮大,加速中超联赛的改革进程[17]。

中超联赛转播权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赛事的集中出售对于中国职业体育发展和赛事转播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英超、德甲、意甲等足球职业联赛也都采用集中转播权打包出售的方式[18]。

转播权的集中出售可以在提高联
赛整体水平的同时,均衡各俱乐部的综合实力,维持各俱乐部的“竞争性平衡”。

但是联赛转播权的集中出售违反了本国的反垄断法,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我国虽然还没有涉及到体育赛事转播权反垄断法的案例出现,但是随着中超联赛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快速发展,由于非公平竞争引起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必定会不断出现。

因此,应当对于职业体育联赛的转播权集中出售给予一定的豁免权。

给联赛一定的豁免权不代表职业体育联赛不在《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之内。

职业体育联盟控制了所有赛事的转播权,这样有可能导致职业体育联盟滥用市场力量,抬高转播权的售价,在出售转播权时随意要价。

所有反垄断法对于那些对赛事转播进行产量限制和价格固定的垄断行为要进行严格规制。

自1994年中超联赛职业化改革开始,央视就以自身特殊的优势独占中超赛事转播权多年,直至2016年,联赛转播权全面开放,中超联赛转播权又被乐视体育独家垄断。

所以,通过豁免制度可以让中国单项体育协会集中出售赛事转播权行为合法化,一方面可以避免中超公司漫天要价的情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处于垄断地位的买方,有利于中超联赛转播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集中出售赛事转播权可以很大程度上维持俱乐部之间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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