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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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城府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3.强制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体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义务的保险
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商业保险:只有私人创办的盈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
8.再保险:指远保险人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他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于事故发生后由接收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9.社会保险:由国家创办,不宜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10.原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配成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11.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12.格式合同: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定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
13.定额给付合同:指不论经济损失多少而以预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为准的合同
14.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15.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评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16.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类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须再合同中明确予以列举的合同
17.一切保险合同:指保险承保合同明确予以排除的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
18.原保险合同:指再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为原保险合同。

19.再保险合同: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约定,将原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给付义务转而由再保险人承担所达成的协议
20.但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对某一保险标的,基于某一保险利益、就某一保险事故与某一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21.复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以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或者重叠的保险期间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2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危险的组织
23.投保人: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具有权利能力与相应的行为能力;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再合同订立时须又保险利益
24.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25.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再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6.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7.保险公估人: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表的的评估、勘验、坚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依约收取报仇的组织,
28.保险利益: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再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29.保险合同的订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致的状态。

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

30.保险合同的成立: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与承包的意思表示一致
31.要约: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伤成为投保或要保
32.承诺:指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33.告知义务:指再保险合同订立时,义务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油管重要事实情况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34.保险合同无效:指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
35.保险单: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36.特约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37.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
38.保险合同的转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39.保险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40.保险合同的复效:指导致保险个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效力即行回复如未终止前的状态
41.保险合同的接触: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他方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使保险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42.保险合同的终止:指保险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使合同的效力不在存在而向将来归于消灭
43.保险费:是投保人交付于保险人作为其负担危险对价的金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义务,而非合同的效力要件。

44.保险合同的解释:对保险合同内容(表现为格式条款或者其批注)的理解和说明
45.文义解释:指再保险合同内容中,若其用于与合同目的无明显的冲突或违背,一般应按该用语的最常用,最普遍的含义进行理解的一种解释方法。

46.财产保险合同:指以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为保险表的的保险合同
47.保险代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依法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得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为追偿权。

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48.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改标的的所有权
49.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起见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50.保险价额:指保险标的再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51.重复保险:指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切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5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补偿其直接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也成为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53.火灾保险合同:指以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5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运输中发生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货物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特点:保险标的长处于运输中,而不是位于固定地点;保险标的脱离所有人或经营人直接管领控制,而由承运人直接管理;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一般以一次运程计算,采取仓至仓的方法予以确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常以定值保险方式订立合同
55.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以机动车、船舶或者飞机等运输工具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特征:保险标的的特定性;被保险人的开放性;保险给付义务履行的并举性
56.农业保险合同: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植物因不可抗力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分为:职务保险合同与杨指保险合同。

@特点:保险标的具有生命力;保险价值的变动性;以低额承保方式经营
57.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

@特征:补偿对象是保险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责任保险承保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多样@分类:公众,产品,雇主,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额赔偿请求权的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58.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59.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险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60.信用保险合同:指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用提供担保的保险合同
61.海上保险合同:指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运费、租金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2.实际全损:指保险财产在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上全部消失,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在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63.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出现为免遭实际全损而付出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费用时而推定保险标的价值全部灭失
64.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65.共同海损:指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的做出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特殊费用而发生的损失
66.人身保险合同: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
@特征:(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给付(3)人寿保险保险费的非塑性(4)以生命表或者伤残表作为技术基础(5)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6)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和健康
67.人收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再合同规定的年限届满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68.健康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所致疾病或死亡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69.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以及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手艺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70.不可抗辩权:指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无权再以此进行抗辩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71.人寿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再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72.死亡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再保险期间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和终身死亡寿险
73.生存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死亡、伤残、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岛保险期限届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74.生死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者储蓄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
75.年金保险:是在约定的期间或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一定周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76.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了的人寿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77.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
78.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的资产价值
79.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弹性强,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

保险期间,保险费可随保单持有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变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8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特征:(1)短期性(2)灵活性(3)保费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4)保险费的里定与被保险人年龄无关
81.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障对象的意外伤害保险.
82.健康保险: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分娩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特征:(1)保险期限较短(2)保险金给付的补偿(3)合同条款呈现出复杂性
83.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向被保险人
提供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障的保险。

84.失能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以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85.护理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86.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87.保险公司的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归并为一个或创设一个新的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

88.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保险公司由一种法定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法定形式
89.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其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停止营业,并处理未了结业务,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90.保险公司的清算:指保险公司解散时,清理其债权债务,处分其财产,终结其内外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简答
1.简述保险的特征?
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行为营利性;分担社会性;资金公益性;目的合法性;利益对等性;金融中介性
2.保险的只能?
分担风险;经济补偿;防灾防损;金融中介
3保险法的特征:保险法是私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是公益法;具有鲜明的技术型
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政府,商业保险的主体是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2)保险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3)保险的实施方式以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保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资源性(4)保险金的构成以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保的保险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5)给付标准的依据以及保障的水平不同。

社保是按照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5.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债权性;非典型双务性;强制有偿性;射幸性;不要式性;格式性
6.简述保险合同存在的价值?
(1)逃避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
(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
(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钱更为审慎的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
7.简述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格?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纪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的最低限额,切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出保监会规定外名称中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并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政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其他条件
8.简述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1)股东发起人等信誉良好三年无重大违纪
(2)采取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切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5)出保监会规定外名称中必须又“保险公估”字样,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并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件设施
(8)其他条件
9.简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涵义?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即表征了一种利害关系,有表征了一种礼仪,即主题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适法经济利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具有是发性,即须为适法利益或为法律所允许的利益
(2)保险利益具有可估性,即其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3)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即可保险的利益须为确定的利益后可的确定的利益
10.导致保险要约终止的原因?
(1)保险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保险承诺
(2)没有约定时间的,经过了合理期间,受要约人没有保险承诺的,视为终止
(3)受保险要约人明确拒绝保险要约,并且拒绝保险要约的通知到达保险要约人
(4)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5)保险要约人死亡
(6)保险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1.简述保险承诺具备的条件?
(1)须由受保险要约人作出
(2)须向保险要约人作出
(3)须再保险承诺期限内到达保险要约人
(4)保险承诺与保险要约应该一致
(5)保险承诺须标明手保险要约人决定与保险要约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
12.简述保险合同中的的特约条款、出外条款以及不包括条款的区别?
(1)含义不同。

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

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

这种条款是缩小承保危险的范围的方法。

不包括条款,制止远不是保险合同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将其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将其包括在内。

(2)效力不同。

若违反特约条款,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外条款,在于缩小危险的范围,其成就时仅能免除保险人在该处外围线的保险给付义务,不可能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不包括条款,在于扩大危险的范围,因其规定而加重保险人的义务
(3)内容不同。

违背特约条款,因保险人弃权而不得再行主张;至于除外条款所约定的危险,不在合同范围内,即使经事后承认或抛弃,也不发生责任。

不包括条款,属于保险合同
义务范围内,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付保险给付义务
13.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
(1)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3)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
(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当期保险费
14.简述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首先须具备危险显著增加的客观事实,这是积极要件
(2)消极要件,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致危险显著增加2为减轻或者避免损害的必要行为3保险人所知悉4依通常注意义务,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应知或者无法推诿不知的情形5径声明不必通知
15.简述代位求偿权的形式要件?
(1)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事实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
(3)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驶
(5)能够代位行驶的权利,以该权利的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驶
(7)保险人行驶代为权利,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16.简述重复保险中投保人通知例外事项?
(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
(2)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知的事实
(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实
17.简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危险?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
(2)发货人没有按照标准包装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上涨、本身的缺陷所致损失
(4)因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导致的损失
18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证保险合同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外,还涉及第三方关系人,即作为主债务人的被保证人
(2)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如果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向权利人补偿损失,保险人补偿损失后,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为了保险人的追偿权能够实现,被保证人通常于投保的时候被要求提供反担保
(3)保证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19.简述制约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的因素?
(1)信用销售发展不足。

(2)信用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一: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二信用信息渠道不畅三: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存在漏洞
(3)社会对信用保险认知度有限
(4)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5)保险公司发展国内信用保险动力不足
20.简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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