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生各项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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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生各项材料说明
就业见习人员材料准备说明
一、首次申报提交材料:
(一)《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申报表》
(二)见习人员范围: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1. 陕西籍(陕西生源):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户口所在地在陕西的;
2. 应届:当年毕业的在校生(在校最后一学期),如2011年7月毕业,则可从2011年1月开始上岗见习;
3. 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开始计算两年期限,如2009年7月毕业,则2011年7月起不享受见习政策;
4. 未就业:离校后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未就业登记手续,未派遣至任何单位(包括见习单位)或签订劳动合同的;
5.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统招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高考后被录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的学生。

(二)见习生材料:
1.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学生:
(1)《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原件)(由档案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盖章)(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复印件);
(4)报到证或西安市大中专就业介绍信复印件(后者仅档案限托管于西安市的见习人员);(5)《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
(6)三张一寸彩色照片
(7)提供本人交通银行卡
2.应届在校生:
(1)《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原件)(由学校就业办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在校证明(院系盖章)(原件);
(5)《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
(6)三张一寸彩色照片
(7)提供本人交通银行卡
二、按月提交材料:
(一)提交下月保险情况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表》
(二)提交上月在岗情况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核表》
三、材料说明
(一)就业见习登记表:
应届在校学生提交登记表上的公章,必须由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加盖(或具有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的机构),其他院系或团委等公章一律不可。

往届毕业生必须由户籍所在人才进行盖章推荐,如存档至其他人才,则需注意核实该生是否已派遣至其他单位。

(二)报到证:报到证派往单位,须由单位出具解约函证明该生并未在其单位工作,报到证开至见习单位者一律不得纳入见习计划。

(大学毕业报到证上有单位的,必须出去解约函)
(三)身份证:若学生身份证无法证明是陕西生源,须出示户口本用于核实,并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四)学生证:学生证须复印首页及盖有注册章的内页。

(五)毕业证:毕业证为“普通高等院校”则为统招毕业生。

(六)协议书:见习协议书岗位与见习期限必须与就业登记表一致,且由单位和见习生各持一份。

(七)在校生身份证明:由在校见习生所在院系出具相应证明,确定其培养方式、学历及毕业年限等基本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上交材料应保证其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出现延迟申报、错填漏填伪造等情况。

出现信息错误或涂改无效。

(二)单位新申报见习人员时,材料提交准确无误可纳入下月见习计划,材料不齐或延迟申报则不得纳入下月见习计划。

(三)保险或考核不及时提交,则不列入见习计划,不享受任何见习补贴。

(四)见习身份应明确:见习人员的户籍、学历等基本信息由单位进行有效核实。

单位对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等原件审查认定,保证提交的见习人员材料真实有效。

(五)虚假伪造认定:申报单位正式员工、对见习期内转正人员继续申报、对离开见习岗位不申报离职、无见习实质岗位、对各类公章、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生签字进行伪造等与事实不符的申报,均属虚假申报、伪造材料的行为;
(六)见习材料信息(包括登记表、协议书及表格等):应由单位进行认真核实,用作保险补贴的发放,出现信息错误或涂改无效。

(单位盖章并说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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