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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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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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制。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使用人是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全面负责。
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一、二级博物馆单位应当确定文物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
田野文物等无人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文物安全
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明确各级政府文物安全职责
(三)落实政府职责。
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文物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有关方面履行职责;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各级文明城市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省级文明城市文物安全考核内容和分值设置。
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文物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文物安全工作。
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文物安全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级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完善责任体系。
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每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组织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文物安全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文物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六)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和源头治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三年内全面完成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加强省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设区市和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市、县级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没有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
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
2018年底前,完成市、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确认,明确岗位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由各市级政府依法核发行政执法有效证件。
提升队伍素质,强化人才特别是行政执法和文物鉴定专业人才培养,每年举办至少1次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安全法定责任。
形成政府主导、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同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八)加强安全督察与责任追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市级政府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进行督查,挂牌督办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
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部门协同共管责任。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文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海关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渔业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文物安全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同时,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测监督工作。
(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文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渔业、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十一)严查文物法人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每年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例,约谈一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所在地方政府负责人。
(十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全省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各县(市、区)以适当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强化宣传教育作用。
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适时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辟文化遗产保护专栏、栏目,制作和播放专题片,将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舆论震慑。
四、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要明确人员、明晰责任、健全制度,将安全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十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印《文物安全管理文件汇编》。
2018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本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
文物行政部门和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共同承担文物安全执法
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物安全抽查和监督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以本部门名义执法,监督受委托组织执法活动,并承担受委托组织执法的法律后果;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在本区域内实施日常巡查、抽查和监督工作,每年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巡查工作,每年每个文物点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开展巡查,参照省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的样式建立规范的工作日志、巡查记录,并做好记录。
(十六)规范日常巡查。
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十七)强化责任人员职责。
实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一、二级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市级(含)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在同级媒体进行公示。
文物行政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普及业务知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
(十八)拓宽责任落实途径。
世界文化遗产地和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县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
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指导巡逻守护,加强重点防范,并在“十三五”期末完成不少于10个警务室设立任务。
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也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关报酬。
文物单位要配备安保人员,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五、完善督察考评和问责机制
(十九)建立省级督察制度。
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责任制工作落实的督察力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对各市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市、县级政府应当明确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文物安全工作考核,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二十一)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文物安全监管措施、重大隐患整改、安全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文物安全责任不落实发
生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