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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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德州市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市区范围内包括市直各部门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组织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交易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进场范围,并协调督促进场交易,协调处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三)规范交易程序,统一工作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各项交易进行全程监督;
(四)对招标、采购和土地出让(转让)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备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牵头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信息库和诚信档案;
(六)负责对进驻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办事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订全市本行业招投标交易活动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本行业专家库、供应商、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
(四)受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监督管理招标采购合同执行,查处违反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是市政府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唯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区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必须统一在交易大厅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履行竞标交易事务办理服务职能:
(一)受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等相关事务;
(二)办理场内信息发布(包括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挂牌、拍卖公告、中标或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活动不良行为纪录等);
(三)负责为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备、记录、安保等服务;
(四)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五)负责交易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及档案整理、归档等。

第六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区范围内各部门、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中心公开交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
(三)对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受理、处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
(四)查处政务服务中心、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七统一”管理运行机制。

即统一受理、统一报名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评委抽取、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收费管理、统一实施监督。

交易
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备案制度、公开制度和重大项目报告制度、网上流转制度。

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交易事项、交易机构制定的招标(采购、拍卖)文件、交易方式的确定及变更和成交合同等应抄送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各类交易信息及时公布,确保交易过程公开透明。

重大交易事项应在交易前通知监察、检察等部门参加现场监督。

招标、拍卖和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标、拍卖和采购文件应经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或予以公示。

逐步实行招投标网上流转业务,确保做到步步留痕,责任到人,终身负责。

第九条实行交易活动统一监督制度。

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常驻监督窗口,交通、水利、国资办、城市执法等相关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督窗口,派驻专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各部门依照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各行业监督部门将评审专家库移至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使用。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供应商、中介机构信息库和诚信档案,综合记录招投标交易当事人基本情况、供
应商投诉、合同履行、调查结果等各方面信息,依法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并采取警告、限制交易、清退出场等措施。

第十二条所有进场项目的核准备案、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发售)、投标文件签收、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挂牌、拍卖等过程,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并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

具体程序如下:
(一)交易项目审批核准。

招标人(项目业主)向对口行业监督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行业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准,依法确定交易方式。

无具体行业监督部门的交易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交易申请,交易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允许进场交易。

(二)交易项目进场登记。

交易申请核准通过并确定交易方式后,招标人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填写“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附件一)。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监察局和政务服务中心、行业监督部门的共同监督下,从中介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随机选择确定中介代理机构。

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需将代理机构资质及相关材料报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交易文件审核备案。

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将交易文件(包括招标、采购、出让文件、公告或邀请书等)报行业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无具体行业监督部门的交易项目,交易文件报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公开发布交易信息。

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指定媒体发布已审核的招标(出让)公告,必须同时在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五)场地安排。

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及时将招标文件及交易场地联系单报政务服务中心,中心按照交易场地联系单合理安排活动场地和日程。

(六)报名与发售标书。

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按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办理投标报名、资格查验、发售标书等事项。

(七)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必须在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在中心专家抽取室中使用专家抽取软件系统随机抽取,并采用语音通知、短消息确认方式通知专家,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

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

(八)开标、评标。

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开标、评标、拍卖、挂牌等活动,行业监督部门现场监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视情况参与监督。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开标、评标纪律,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及其它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投标样品除外)。

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项目负责人的公用电
话。

现场交易环节结束后,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必须将评标报告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如有废标,需说明情况。

(九)交易结果公示。

确定预成交人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交易结果在法律法规指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同时报政务服务中心,由中心工作人员在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考察确定预成交人,预成交人不是评标(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竞标人,需将考察报告复印件或情况说明传真至中心招投标科。

(十)成交确认。

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中心报名窗口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

(十一)交易项目办结登记。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持中标通知书到中心招投标科填写《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结单》(附件四),办理交易项目办结登记,有关部门据此方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资金拨付、证照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十二)合同签订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买受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由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报行业监督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国家对拍卖交易程序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

公开招标公告期限应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
算,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中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处罚;构成违纪的,由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定驻场交易环节未进场交易、体外循环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中标公示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两年内不得进入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事投标、代理业务,所有违纪行为将在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通报。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市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抽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其他行政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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