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活教师工作考核、奖罚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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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生活教师工作考核、奖罚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生活教师工作的考核与奖罚,提高教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生活教师。
第三条学校生活教师工作考核、奖罚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学校对生活教师的考核与奖罚包括定期考核和日常奖罚。
第二章定期考核
第五条学校每学期对生活教师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生活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2. 生活教师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
3. 生活教师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4. 生活教师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5. 生活教师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定期考核的具体安排由学校行政部门制定,并及时通知生活教师。
第七条学校按照考核结果,将生活教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生活教师。
第八条优秀生活教师将给予适当奖励,良好生活教师将给予鼓励和表彰,合格生活教师继续保持,不合格生活教师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三章日常奖罚
第九条学校对生活教师的日常工作进行奖罚。
奖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奖励
(1)学校可以定期评选出月度工作表现突出的生活教师,给予奖励。
(2)对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生活教师予以表彰。
(3)对生活教师的业绩突出表现进行奖励。
2. 惩罚
(1)对违反学校纪律、工作失职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生活教师予以纪律处分。
(2)对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规定或应急处理不当的生活教师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学校要及时对生活教师进行奖罚,并保持记录,定期向教师公示。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实施
第十一条定期考核和日常奖罚的具体实施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奖罚制度,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对于被评定为优秀的生活教师,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奖金奖励;
2. 荣誉称号;
3. 岗位晋升或职称提升;
4. 专业培训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被评定为良好的生活教师,学校将给予鼓励和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表扬信;
2. 优先参加培训和学习机会;
3. 岗位晋升或职称提升。
第十五条对于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生活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警告或记过;
2. 降低岗位等级;
3. 离岗停薪留职;
4. 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订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学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