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渝办发[2004]32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渝办发〔2004〕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
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市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一)推荐。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直驻渝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二)审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岗位和全员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防控责任,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总则
为了规范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
(一)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三、安全生产标准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危害,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对重庆市范围内的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以下是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明确指出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明确了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配备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培训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组织。
要求生产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
明确要求生产单位应当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和购买安全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五条:生产作业及其安全管理。
明确了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生产现场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工具和设备的使用要求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了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各个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要求生产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的安全性。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明确了相关部门对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强调对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项细致规范的法规,对于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该条例,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受外部因素影响形成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岗位和全员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防控责任,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九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渝安监[2009]237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09〕237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渝府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
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现状重庆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庞大的人口和繁忙的经济活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工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形势较为严峻,事故频发,一些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安全设施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较低,这些都成为了安全风险的源头。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重庆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重庆市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完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重庆市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加强对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重庆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
同时,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化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事故应急管理重庆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应对各类事故。
同时,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将事故责任追究到位,为事故的防范和后续处理提供保障。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成效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不断加强,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方面,事故发生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有所降低,重大事故的发生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逐渐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也得到有效提高。
四、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法然而,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仍面临许多挑战。
一方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还不完善,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存在短板等问题仍然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重庆市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损失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风险时,依据行业相应标准,分别确定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
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则为了确保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具备一定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指导,同时提高重庆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庆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参考和指导。
下面是重庆市政府制定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一、标准内容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与检查等。
二、标准适用范围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所有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筑、采矿、交通、农业等领域。
不同行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情况,可以根据此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标准实施机构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的实施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负责编制标准的部门应与该局进行密切合作,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也应积极参与标准的实施与推广。
四、标准实施措施1. 标准宣传推广: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各行业宣传推广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
2. 标准落实检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组织对各相关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3. 标准修订更新:标准的修订与更新将根据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进行,确保标准始终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标准实施的效益实施重庆市安全生产管理行业标准能够提高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标准的有效实施还能为相关行业提供便利和信心,增强社会对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信任。
最终,这将进一步促进重庆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我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背景。
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业中心,经济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安全风险。
为了避免类似火灾、爆炸、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政府决定制定本条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八章,包括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费用。
这些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旨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此外,条例还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化。
在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划方面,条例要求制定和修订适应本行业、本企事业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企事业单位应对生产工艺、设备、场所等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改进安全隐患,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在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方面,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重庆市将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和预案。
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效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最后,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效果。
自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推进和改进。
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增强,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四)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工作;(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三条【管理方针、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安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科技兴安】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技术成熟、可靠、有序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七条【文明施工】提倡文明施工,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总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办理临时占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设施以及爆破作业等有关批准手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条【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管理预案,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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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