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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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06
•【字号】闽政文[2008]341号
•【施行日期】2008.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34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漳政〔2008〕6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上报的《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修编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技术路线符合规范要求,调整后的区划可满足你市海洋经济开发和环境管理需要,同意发布实施。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区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区划确定的功能区性质和用途。
三、你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区划的管理,定时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并向省环保部门报告。
四、你市和沿海相关县(市)政府要提出满足区划要求的切实可行的产业调
整方案,做好用海项目单位与相关利益者的协调和补偿工作,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关系,实现漳州近岸海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