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3.17
•【字号】京科干职[1999]27号
•【施行日期】199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
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
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科干职[1999]27号1999年3月17日)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轨道发展,国家将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通知,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2号)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实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负责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考前培训工作。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申请;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八年者;
3.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六年者;
4.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四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专业工作满两年者;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7.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当年;
8.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9.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
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所要求的年限可计算至1999年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五、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北京地区的中央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组织的考试。
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
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可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七、考试科目及其知识内容:
1.《财务与会计》侧重财会业务的实际操作;
2.《税法(一)》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3.《税法(二)》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
4.《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5.《税务代理实务》侧重税务代理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八、考试时间安排:
6月25日下午2:30~5:30 财务与会计6月26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30~5:00 税法(二)6月27日上午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30~5:00 税务代理实务
九、报名办法:
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
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正确填涂报名信息卡。
《申请表》应如实填写,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并盖章,《申请表》贴照片处应加盖骑缝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需经人才交流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人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单位工作的,由受聘单位负责审核、盖章)。
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请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并持与《申请表》上同一底片的照片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务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名后,报名人员应在报名点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凭本人难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
考试。
十、报名地点: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建设职工大学院内北楼)北京市职称考试中心。
十一、报名时间:1999年4月1日~4月9日(双休日休息
)
十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1、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3、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略)
4、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1、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2、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3、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