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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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
康发展。

不提倡采
20动。

过1书面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严格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

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

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规范招生行为
学。

“三送生、特长生,
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加强异地招生管理。

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

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实施“阳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规范招生宣传。

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
校)
和场地。

落实国家
“共
培优班、
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

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严格学籍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

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
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

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

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规范评价考试
第十八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
业。

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竞赛活动。

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高中学生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各学科奥赛班或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团体举办的奥赛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第六章规范教材使用
第二十三条严格教学用书选用。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
不得通过
音像

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分工和程序进行: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所辖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

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地(州、市)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情况的督查。

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其他
辖区
以高(中)
升学率以及高
评外,2
科研
强迫、
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扣减当年奖励性工资;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

第三十三条各地要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要明确机构职责,统一受理举报、开展督查及处理违规办学行为。

要建立中小学违
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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