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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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治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加强干部法制教育的要求和《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法律管理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项工作,是国家深化改革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各类干部必备素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对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
学法用法考试考核重点对象是各级科(乡)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学法用法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
(二)依法治国基础知识;
(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律常识;
(四)履行职务常用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学法用法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或阶段内学法情况;
(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
(三)遵纪守法情况;
(四)用法、执法、依法办事情况;
(五)本人履行职务范围内民主法制建设情况。
第六条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辖权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依法治理机关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机关承担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按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通常分常规和任职两种情况进行。
(一)常规性考试考核。
此项工作主要由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或阶段学法任务进行。
省依法治省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省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地、市、县党政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统一命题考试;
省直机关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处(室)负责对本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考试;
地、市、县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党政群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和本
级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进行考试;
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人员,由该人员所在地或行业、系统、单位组织考试。
(二)干部任职学法用法考试考核。
此项工作主要由干部管理机关和使用干部部门实施,同级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机关应密切配合。
组织人事部门在录用新干部考试和对干部重新任职晋职考察时,应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试考察重要内容一并进行。
(三)国家公务员应按计划参加公务员培训,法制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教学、统一考核,学习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培训登记表。
(四)干部在日常生活和履行职务中学法用法执法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党委、人大组织的干部述职评议内容。
第九条对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应坚持以法律素质、法治观念和遵法、守法、执法实绩为主。
法律知识考试,应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
录用干部及对干部由一般岗位转任执法岗位时用闭卷考试;
常规性考试和重新任职、晋升考试,以开卷进行,考试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条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综合素质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机关进行的学法用法常规性考试考核结果,除本部门存档外,应根据干部管辖权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并可在一
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考试考核单位及对象都应主动配合考试考核主管机关搞好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中共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