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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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涉及经营“四客一危”船舶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状况不佳的航运公司可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可以结合
春运、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月等季节性安全监管工作和水上交通、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等一并进行,对实施安全管理规则的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可以结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验证等工作合并进行。
第五条对航运公司安全防污染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应坚持不影响航运公司正常运作、促进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为原则。
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走访指导、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等方式。
定期检查: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确定的间隔期定期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临时检查: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在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实施全面或专项的临时检查。
1、所管理船舶连续发生滞留;
2、所管理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3、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事故;
4、所管理船舶连续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
5、其它部门、机构的通报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6、外部检查发现公司或所管理船舶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7、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公司;
8、其它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管单独实施检查,也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检查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经验和知识,并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长全面负责工作。
检查组至少由两名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应超过4人。
第七条检查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所明确的检查内容,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和实施监督检查的目的确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表,明确检查的时间、范围、地点、形式、任务分工等。
检查组应充分考虑上次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所取得的效果。
第八条检查组对监督检查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中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责令现场整改;
2、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按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向相关部门、机构通报、反馈、报告;
5、法律法规所规定其它措施;
检查组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九条组织监督检查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档案。
监督检查工作档案至少包括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时间,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相关工作档案应由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针对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各级政府牵头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航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工商管理部门、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做好航运公司监管信息的整合工作,搭建航运公司监管信息交流、沟通、共享等信息平台,建立航运公司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有效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有航运公司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1)航运公司是否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与防污染的第一责任人,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安全工作场所、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是否明确船岸各级人员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
(2)对接受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的航运公司,是否明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的责任、权
力、义务及其相关关系,并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船舶管理协议。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1)是否建立船员管理制度,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健康保障、船员档案等主要工作环节及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2)是否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船岸人员培训计划、形式、内容、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培训记录管理等主要工作环节及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是否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船岸人员学习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3)是否制定了船舶及其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船舶管理、船舶及其设备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做出规定。
(4)是否建立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其记录和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环节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确保船舶、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是否建立文件和资料管理制度,对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工作环节和要求做出规定;是否配备完整、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其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技术资料。
3、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及其实施情况。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保证其按规定使用,从人力、物力、安全信息、资金和技术等方面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做法。
4、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制度,对督促检查计划、内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主要工作环节和要求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是否结合船舶种类、航区及公司管理需求等因素制定船岸应急预案和应急训练演习制度,对船岸双方的应急反应步骤和应急训练演习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作出规定;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活动、信息和事项的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实施安全管理规则航运公司
对实施安全管理规则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除上述第二部分第一条所述的内容之外,应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和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实施办法不做详细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