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荣_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_研究生导师_创新助手_人物报告_2016-01-03
傅荣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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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荣同志先进事迹材料傅荣,男,53岁,法国巴黎大学外语教学法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语系主任。
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法语分委会委员,人事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法语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国《法语教学法研究》(Synergies Chine 中国卷)学术年刊主编,法国《应用语言学》(ELA)杂志外籍编委等职。
傅荣长期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并兼任教学管理工作。
他热爱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地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以及院系行政管理等方面贡献突出。
主要事迹如下:一、坚持一线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突出傅荣同志自2000年作为海外人才引进来到我校工作以来,一直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先后讲授二、三年级的法语精读课,三、四年级的法语报刊课、视听说课、翻译课,以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优异,在本系同类课程排名前10%。
傅荣同志曾连续两年荣获学校基础阶段优秀教学“陈梅洁奖”;2005年当选为北京市优秀德育工作者;2009年获北外“优秀园丁奖”。
多年来,傅荣同志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他学养高、备课细、讲课精,教授的课程受到了法语系同学的广泛认可和欢迎。
二、教学科研相结合,勤奋钻研,科研成果丰硕傅荣同志始终坚持在教学一线,同时科研工作也在前沿。
他视野开阔,学术功底扎实,在学术研究中善于选择新的学术突破点,近5年,他发表各类科研成果30余项,其中C刊及中外核心期刊论文近20篇,主持或参与各类项目6个,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外语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欧盟子课题)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法语报刊导读教程”,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国外语言生活状况”子课题“法语国家及地区语言生活状况”。
他主译的《欧洲语言共同参考框架:学习、教学与评估》(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在国内外外语学界也颇有反响。
韩明杰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韩明杰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a415d2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8e.png)
韩明杰与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6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明杰;高磊【当事人】韩明杰高磊【当事人-个人】韩明杰高磊【代理律师/律所】刘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丁浩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周双虎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许湛愉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丁浩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周双虎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许湛愉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莉丁浩周双虎许湛愉【代理律所】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明杰【被告】高磊【本院观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款项的交付;二是借贷的合意。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款项的交付;二是借贷的合意。
本案中,韩明杰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其主张高磊返还相关款项的请求权基础,则其应对钱款交付及合意完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某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韩明杰提供了借支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借支与借贷并非相同的概念,借贷是借款人为了己方目的取得借款的民事行为,而借支在实际生活中也可能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预支款项以实现工作目的,故本案的借支明细表并不必然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基于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结算协议,对于韩明杰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尚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上海交大电子系部分导师介绍
![上海交大电子系部分导师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b6031797a417866fb94a8e15.png)
上海交大电子系部分导师介绍觉得导师可以分为两种,有项目的和没项目的,然后有项目的老板可以分为搞理论的和搞工程的。
先把每一种大概介绍一下:1.没项目的老板:一般选的人比较少,尤其在浙大,如果跟了一个没项目的老板可能就学不到什么东西。
但是,在交大就不一样了,因为交大在上海,学生可以很容易得找到实习,闵行校区旁边就是紫竹科学园区,有许多跨国企业,张江更多(不过路远了点)。
有许多学生就是为了能够实习而去找没什么项目的导师(俗称放羊的导师),然后平时就出去实习,不但积累经验还能赚不少钱。
有了实习经验,毕业后照样能找到不错的工作。
当然如果你选了个老师项目不多但又管得很紧,那就自认倒霉吧。
2.搞理论的老板老板有很多项目,但都做理论的。
即学生平时的主要任务就是看paper,发paper,写专利。
据我所知,这样的横向和纵向的项目都有。
如果以后准备出国的话找这样的老板还是不错的,如果准备找工作,那我认为还是找个做工程项目的老板比较好。
虽然说现在有些公司也会需要一些做前沿理论研究的人,比如华为的预研岗位,但假如要做那种工作的话,还是再读个博士比较好。
3.搞工程的老板这类老板的项目都比较实际,比如说写FPGA,dsp程序,嵌入式开发,如果准备毕业后就找工作的话,我认为还是找这样的老板比较好。
两个概念:大老板:只接项目,不带学生,挂在大老板名下的学生托给小老板带。
小老板:帮大老板带学生,当然如果是副教授的话也能以自己的名义带学生。
(并不是所有的副教授都会帮其他老师带学生,所以知道某个大老板下有哪几个小老板就比较重要了)。
-----------------------------------------下面说说我所了解的几个实验室:刘佩林的实验室,属于电路与系统专业的,这个实验室项目非常多,ms主要做音频芯片和SoC设计,大老板的项目非常之多以至于她自己的学生跟本不够用,所以她雇佣了很多其他专业其他老师的学生帮她干活,其他老师就是指没有项目放羊的导师。
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
![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https://img.taocdn.com/s3/m/cb5117de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fe.png)
收稿日期:2023-09-22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劳动法规范的跨法人适用之研究 (项目编号:20YJC820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作者简介:宋毅(1997 ),男,浙江慈溪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21级社会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㊂我国职场欺凌的法律认定与规制模式选择宋㊀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㊀要]职场欺凌不仅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会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㊂在我国,职场欺凌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规制职场欺凌的具体法律制度却处于缺位状态㊂‘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可以规制职场欺凌,但相关条文较为模糊,尚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㊂要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要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再对用人单位消除职场欺凌的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同时通过立法设置多主体联合的预防机制,共同作用消除职场欺凌㊂本文参考域外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职场欺凌规制模式,尝试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参考㊂[关键词]职场欺凌;劳动者;人格权;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5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7416(2024)01-0055-11㊀㊀一㊁研究背景职场欺凌是指劳动者在职场中遭受的欺凌行为,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场中受到暴力攻击㊁无端的指责谩骂㊁排挤与孤立㊁侮辱性调岗㊁打压劝退等㊂职场欺凌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不仅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降低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㊂在我国,职场欺凌问题时有发生①,有关职场欺凌的话题经常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㊂在国际上,有关职场欺凌的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逐渐向全世界扩散[1]㊂同时,立法规制职场欺凌的议题也开始受到各国关注,瑞典㊁德国㊁法国㊁日本等国先后通过另立新法或扩充旧法的方式,防止职场欺凌㊂201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90号公约:‘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下称‘公约“),职场欺凌需要受到法律规制在全球达成共识㊂规制职场欺凌的法理基础是劳动者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㊂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㊃55㊃第30卷第1期2024年1月山东工会论坛ShandongTradeUnions TribuneVol.30No.1Jan.2024成编,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有关劳动者的人格权保护自然包含在其中㊂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作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部分,亟待更多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经验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职场欺凌规制的现状与不足,结合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职场欺凌规制的修法或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㊂二、职场欺凌的定义与规制实践(一)职场欺凌的定义有关职场欺凌的研究起源于心理学,对职场欺凌的定义也常带有心理学研究的痕迹,导致其概念在法律上具有模糊性㊂同时,我国对于域外概念的引入也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状态㊂不同时期㊁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基于自身理解将相似的概念以不同的名称引入我国,较为常见的有 职场霸凌 职场精神虐待 ,以及 精神骚扰 职场围攻 ㊁ 职场攻击 等,其定义也众说纷纭㊂有学者认为职场欺凌 泛指在工作场所里,个人或团体对于同事或是下属进行不合理的霸凌行为,包含言语㊁非言语㊁身体㊁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 [2],也有学者认为职场欺凌是一种 加害人出于控制欲而对目标受害人故意㊁敌视且重复性的折磨行为 [3]㊂‘公约“则认为,劳动领域的 暴力与骚扰 是 一系列旨在造成威胁或可能导致生理㊁心理㊁性伤害或经济伤害的不可接受的行为和做法或它们带来的威胁,无论是其只发生一次,还是反复发生,并包括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骚扰 ㊂‘公约“的定义极为宽泛,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在职场中的暴力与骚扰行为㊂同时,出于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考虑,‘公约“中提示,各国可以提取上述定义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将暴力与骚扰分为若干单独的概念㊂基于‘公约“中的内容,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将视角集中于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将职场欺凌进行如下定义: 职场欺凌是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其他劳动者实施的,以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其形式可以是暴力㊁言语㊁孤立㊁不合理的职位调动等 ㊂本定义从职场欺凌的主体㊁行为样态和目的出发,尝试概括何为职场欺凌㊂其中,职场欺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或工作场所中的其他劳动者,对于 工作场所 和 其他劳动者 需要进行广义理解:只要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场所都可以理解为 工作场所 ,例如出差目的地㊁远程办公场所等,对职场欺凌的发生地则不作限制; 其他劳动者 则指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工作的所有劳动者,与其身份无关,例如在同一工作场所中,同时存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员工,此时除受害劳动者之外的所有劳动者都应当属于 其他劳动者 ,而不论这些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相同㊂在行为样态上,本定义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列举常见的职场欺凌形式,但不排除其他样态的行为构成职场欺凌的可能性,判断职场欺凌的核心在于是否对劳动者产生损害㊂在行为后果上,本定义从行为目的出发,规定职场欺凌的目的是 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或经济利益 ,而不以具体的损害后果为要件,适度扩大职场欺凌的范围,有利于对职场欺凌进行预防㊂同时,如果要立法对职场欺凌行为人或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用人单位要在规章制度中加入处罚职场欺凌行为人的规则,则需要在规定中追加对后果的设置,确保处罚与行为后果匹配㊂为明确职场欺凌的定义,还需要将职场欺凌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区分,明确法律适用的范㊃65㊃围㊂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都在职场中发生,均侵害劳动者的人格权益,但是构成职场性骚扰需要行为中包含与性有关的要素,构成职场欺凌则不需要,这是两者的核心区别㊂因此,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存在重叠的可能性,例如上司使用带有性要素的侮辱性言辞攻击下属时,该行为就既属于职场欺凌,又属于职场性骚扰㊂部分国家与地区在立法规制时并不严格区分职场欺凌与职场性骚扰,而是将它们统一进行规制[2],这一做法也符合‘公约“对建立统一规制的建议㊂此外,职场欺凌与职场中的暴力伤害也存在一定区别㊂一般的暴力伤害后果较严重,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可以使行为人受到行政拘留㊁有期徒刑等严厉的惩罚㊂而职场欺凌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指轻微的暴力行为,这些暴力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损害无法到达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标准,但足以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㊂因此,有必要建立规制职场欺凌的法律制度,填补对劳动者保护的空白㊂(二)职场欺凌的规制实践 判例缺失与案由错位尽管职场欺凌的定义尚未统一,但我国研究者普遍认为职场欺凌是一种侵害劳动者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框架能直接规制职场欺凌㊂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如果职场欺凌的受害者可以证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并产生了损害后果,受害者就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下的损害赔偿责任㊂但在实践中,有关职场欺凌的案例几乎空白㊂实践中案例缺失的根本原因是职场欺凌诉讼难以获赔㊂当职场欺凌行为触犯刑法,行为人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4],当职场欺凌不构成犯罪,仅造成精神损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民法寻求救济,此时受害人获得金钱赔偿的难度较高㊂无论是‘民法典“第1183条,还是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规定金钱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㊂如果职场欺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至多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㊁恢复名誉㊁消除影响㊁赔礼道歉等非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救济显然不足以驱使受害者将行为人和用人单位诉至法院㊂若职场欺凌受害者缺乏提起诉讼的意愿,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也就无从谈起㊂此外,有关职场欺凌的案件还存在 案由错位 的问题:职场欺凌常发生于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受害方倾向于以劳动纠纷为案由起诉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而忽略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㊂这类案件中,职场欺凌仅作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辅助因素之一,法院并不会就职场欺凌本身进行说理,导致实务中有关职场欺凌的讨论不够充分㊂由此可见,获赔难度高与案由错位问题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法院对职场欺凌的讨论空间㊂尽管如此,我国对部分特定的职场欺凌已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并形成了实践中的规则㊂例如,用人单位以侮辱劳动者为目的进行岗位调动,逼迫劳动者辞职的 侮辱性调岗 行为曾受到广泛关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也曾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性边界进行讨论[5]㊂目前,实践中已经承认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禁止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调岗行为②㊂虽然㊃75㊃该原则的出发点并非规制职场欺凌,但结果上规制了职场欺凌形态之一的侮辱性调岗行为,说明我国实践中已有规制职场欺凌的需求和实践,但尚需体系化的理论研究㊂三㊁域外经验 对日本制度的考察目前,国际主流的职场欺凌的规制制度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刑法㊁民法规制严重的职场欺凌,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弥补,而对于轻微的职场欺凌,则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置雇主义务,要求雇主应对和预防职场欺凌[6]㊂2020年,日本修改后的‘综合推进劳动施策以及与劳动者的雇用安定及充实职业生活等相关的法律“③(下称 新‘劳动施策法“ )生效,此次修改是日本法律首次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并明确设置雇主应对和预防职场欺凌的法律义务,是域外职场欺凌立法的最新成果㊂日本作为东亚的发达国家,在民族结构㊁法律体系及文化习惯上与我国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本文以日本为例,尝试为我国建立职场欺凌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㊂(一)日本民法中职场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路径基于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性质,受害者要请求行为人或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以日本‘民法“的规定为依据提起诉讼㊂依照责任的性质,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为行为人或雇主的直接侵权责任㊁雇主的替代责任和雇主的违约责任三种㊂1.行为人或雇主的直接侵权责任日本‘民法“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性 ,即通过被侵害法益的种类和侵害行为态样的相关关系,来决定加害人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7]㊂在职场欺凌案件中,日本法院并不会用事先预设好的职场欺凌定义去比照行为人的行为,而是考虑行为人言行本身的性质㊁内容㊁行为人的地位与权限㊁行为人与被害者的关系㊁行为的目的与意图㊁行为的形态㊁被害者的应对方式㊁被害者受损的内容㊁性质等个别具体因素,综合进行判断[8]㊂该判断标准较为抽象,简而言之,如果日本法院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超过了社会一般观念可以容许的范围,侵害了被侵权人的人格权益或 在容易工作的环境中工作 ④的利益,该行为就构成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9]㊂当职场欺凌的意思来源于雇主时,则由雇主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㊂如安排休产假归来的劳动者进入与其他劳动者隔绝的单独办公室,并限制其晋升渠道㊂又如让其他劳动者对退出企业工会而加入地方工会的劳动者进行言语攻击等[8],都是雇主授意的职场欺凌行为㊂在这种情形下,雇主的目的是对劳动者进行惩罚或者报复,而职场欺凌则是其手段㊂2.雇主的替代责任日本‘民法“第715条第1项规定了雇主的替代责任,雇主需要承担雇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㊂实践中,日本法院会放宽对 与执行业务有关 这一要件的要求,进而肯定雇主需要对雇员实施的职场欺凌承担赔偿责任[10]㊂此外,同项规定还包含了免责事由,如果雇主在被雇者的选任以及工作监督上尽到了义务,或尽到义务也无法避免损害发生,则雇主不承担替代责任㊂但实践中该免责事由的认定非常严格,使有关职场欺凌的雇主替代责任接近一种无过错责任[11]㊂㊃85㊃3.雇主的违约责任日本‘劳动契约法“第5条规定了雇主的 安全照顾义务 ,该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其内容是雇主有义务保护劳动者在职场中的安全与健康㊂若雇主违反这一义务并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根据日本‘民法“第415条的规定,请求雇主就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㊂放任职场欺凌在职场中滋生,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消除,是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的一种典型形式㊂在实践中,只要职场欺凌发生,几乎所有日本法院都认定雇主在一定程度违反了上述义务[12]㊂雇主承担违约责任不以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在无法锁定特定行为人时对受害者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13]㊂4.日本‘民法“中职场欺凌受害者救济路径对我国的启发日本‘民法“并未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日本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主要焦点是受害者所受损失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这与我国‘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定不谋而合㊂我国的‘民法典“并未对性骚扰进行限定式的定义,而是规定受害者有权依法请求实施性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㊂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在规定职场欺凌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不限制职场欺凌的内涵,对职场欺凌的形态进行开放式列举,同时明确职场欺凌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保留法院说理判断的空间㊂在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方面,日本在职场欺凌案件的审理中软化了 与执行业务有关 这一要件,使雇主承担替代责任[10],对我国的参考意义较为有限㊂相比之下,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使用人单位在违反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可行性㊂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4项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㊂若将上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将 遭受职场欺凌 纳入 劳动条件恶劣 的范围,该规定就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承担职场欺凌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保障受害者救济的实现㊂(二)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职场欺凌的规制不同于日本‘民法“通过损害赔偿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的模式,日本新‘劳动施策法“主要规定了雇主在消除职场欺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事先预防和事后应对两种㊂同时,新‘劳动施策法“还对职场欺凌进行了详细的定义㊂1.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职场欺凌的定义日本新‘劳动施策法“第30条规定职场欺凌是一种 在职场中发生㊁以关系上的优越性为背景㊁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㊁有害就业环境的言行 ㊂该定义可以拆分为三个要素,分述如下:(1)以优越性关系为背景所谓 优越性关系 ,是指行为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使行为人处于优势地位㊂例如,上司相对于下属㊁支持者多的劳动者相对于支持者少的劳动者,甚至掌握特殊技能的下属相对于上司,都处于一种优势地位㊂该要素的设置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单独的职场欺凌排除在定义㊃95㊃之外,因而遭受了一定的批评[14]㊂为弥补这一缺陷,日本学界与官方又尽可能对这一要素进行扩大解释㊂在日本实践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均不会因缺少 优越性 要素而否定行为构成职场欺凌[15]㊂(2)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所谓 明显超过业务必要范围 ,是指从社会一般观念看来,行为人的言行对于执行雇主的业务没有必要㊂该要素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职场欺凌的关键,为减少该要素过于抽象导致的理解困难,日本立法者以行为样态作为分类依据,在新‘劳动施策法“配套实施的‘指南“⑤中对职场欺凌进行分类,并通过案例的方式解释何种行为构成职场欺凌㊂同时,立法者强调该分类是一种开放式列举,即使一些行为不符合列举中的任何一种,只要在职场中发生并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威胁,就属于职场欺凌㊂具体而言,‘指南“将职场欺凌分为6类:(1)对身体进行攻击,即直接的暴力行为㊂(2)对精神进行攻击,主要指侮辱㊁诽谤㊁威胁等言语攻击行为㊂(3)隔离㊁孤立㊁无视,主要是指破坏劳动者人际关系的行为㊂(4)安排不可能完成的工作,这类职场欺凌通过刁难劳动者达到折磨劳动者精神的目的㊂(5)安排过于简单的任务,与前项相反,长期安排与自身劳动技能不匹配的简单工作也会危害劳动者的精神健康㊂(6)侵害个人空间,即以侵犯隐私㊁强行占用劳动者个人生活时间的方式进行职场欺凌㊂(3)有害就业环境所谓 有害就业环境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或是产生劳动者(包括受害人以外的劳动者)难以无视的不良影响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这一要素,需要根据 社会一般观念 进行判断,即在同样状况下,一般的劳动者是否会感觉到痛苦或者存在不良影响㊂该要素排除了形似职场欺凌,但实际上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例如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劳动者进行严厉的斥责[8]㊂换言之,如果某行为能被社会一般观念所容许,该行为就不构成职场欺凌㊂即使不能完全免责,日本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减轻赔偿责任[8]㊂2.日本新‘劳动施策法“对雇主义务的规定(1)雇主采取事先预防措施的义务新‘劳动施策法“规定雇主的事先预防措施分为两种,一是在职场中明确禁止职场欺凌,二是设置咨询㊁投诉窗口㊂首先,雇主有义务在职场中明示禁止职场欺凌,并建立对职场欺凌行为人的处罚机制,上述内容都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形式可以是规章制度等确定的文书,也可以是对劳动者进行相关培训,或在企业的网页㊁内部媒体中明示㊂其次,雇主应当事先设置应对职场欺凌的窗口,供劳动者遭到职场欺凌时进行咨询㊁求助㊁投诉等㊂如果雇主没有条件单独设置这类窗口,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㊂窗口的负责人必须能够灵活㊁正确应对劳动者的咨询㊁求助㊁投诉等,并在考虑实际情况之后采取适当的措施㊂㊃06㊃(2)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当职场欺凌发生之后,雇主应当迅速㊁正确地认定有关职场欺凌的事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㊂对于被害者,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缓和其与行为人的关系,必要时进行保护性的岗位调整;关注其精神状态,防止损害扩大等㊂对于行为人,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罚;要求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帮助缓和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㊂同时,雇主在接受咨询以及处理职场欺凌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不能对前来咨询或举报的劳动者进行报复㊂3.新‘劳动施策法“对我国的启发从新‘劳动施策法“的规定来看,日本通过修法,增加了雇主预防㊁应对职场欺凌的义务㊂我国‘民法典“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也体现了类似的思路:‘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则是对该义务的进一步细化㊂新‘劳动施策法“作为直接规定雇主义务的法律,对职场欺凌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㊂同时,日本立法者还通过解释案例的方式,加强雇主在履行义务中对 职场欺凌 这一概念的理解㊂参考这一思路,我国可以尝试在‘劳动法“中对职场欺凌进行定义,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应对职场欺凌的义务,并在宣传普及时采取举例说明的方式㊂同时应该看到,新‘劳动施策法“亦遭受了一定批评㊂该法没有直接规定职场欺凌行为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拓宽受害者的救济路径[8],也没有规定劳动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雇主进行处罚㊂劳动行政机关只能对雇主进行建议㊁指导和劝告,这些措施对职场欺凌的规制效果有限,与被害者的期待背道而驰[16]㊂因此,我国在设置相关制度时,还应当注意拓宽职场欺凌受害者的救济路径,赋予劳动行政机关执法权㊂四、我国职场欺凌规制模式的选择(一)明确职场欺凌的侵权行为本质解决职场欺凌问题,首先需要确保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能有效救济遭受严重职场欺凌的受害者㊂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使司法机关有充足的资料对职场欺凌问题进行充分讨论㊂在这一点上,我国‘民法典“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不失为一个好的先例㊂‘民法典“第1010条强调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论行为造成的损害为何,都赋予了受害者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17],一定程度上软化了 性骚扰诉讼门槛较高 的印象,鼓励受害者诉至法院,拓宽了司法机关的讨论空间㊂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可以尝试以 侵犯劳动者人格权 为核心,配合开放式列举的方式,明确受害者有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㊂由于职场欺凌带有很强的劳动关系色彩,本文认为将该规定置于我国‘劳动法“中较为合适,或跳出 职场 的桎梏,在‘民法典“中对各种场景下的欺凌行为进行规制,再对职场中的欺凌行为进行详细规定㊂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新增案由也是促进司法案例增加的方式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增㊃16㊃。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硕士导师介绍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硕士导师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2367ea223968011ca3009162.png)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硕士导师介绍胡海鸥教授:研究方向货币理论与政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个人简介:1952年生于上海,经济学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金融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了许多关于经济货币和社会道德伦理的论文。
在《2000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和《中国金融改革思想史》中都有专门的章节介绍其学术观点和专业思想。
代表性论著中国货币供给机制转轨研究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第二版)利率走廊调控的理论与实践我国货币供给机制转轨的思考与建议人民币发行机制的研究与思考冯芸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现华中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现华中科技大学),系统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金融工程方向),获博士学位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系高级访问学者2008年9月至12月,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工程,特别是汇率风险及汇率衍生产品实证金融公司金融经济金融全球化与经济发展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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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总第36卷第1期Feb,2021VOL.36NO.1社科纵横SOCIAL SCIENCES REVIEW•法学研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徐俊峰李莹(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1701)【内容摘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任何政府都不可回避的实践难题,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消除谣言重要途径前,中国应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虽然有重大突破,但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立法仍停留在效力较低层面,缺乏专门立法和相关配套法律,法律机在运行程中操作性较低,在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程中暴露很多问题章着力析了现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制的存在法律力较低、配套法律缺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全准以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方存在境,并从升立法位阶、完善相关配套立法动信息发布机以及强化信息公开失职追责力度方出相关议。
【关键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法律规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21)01-0107-08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任何政府都不可回避的实践难题,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消除谣言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虽然有重大突破,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全国性立法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公民信息获知需求与政府信息公开不对称的现象。
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当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发政府信息公开度的境,探寻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知情权的最佳平衡,以期发政府信息公开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度鉴思考。
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缘起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全依法治国然要求,是中国法中重要(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定重大突事件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以下简称《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事件应法》(以下称《突发事件应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现。
沈伟_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_研究生导师_创新助手_人物报告_201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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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图表目录
图表 1 文献总体产出统计表 .............................................................................. 1 图表 2 文献总体产出饼图 .................................................................................. 2 图表 3 中文期刊论文年度发文量 ...................................................................... 2 图表 4 中文期刊论文产出表 .............................................................................. 3 图表 5 人物发表期刊论文刊分布图 .................................................................. 3 图表 6 各年度指导学位论文数量 ...................................................................... 7 图表 7 所导硕博学位论文数量对比饼状图 ...................................................... 8 图表 8 中文会议论文年度发文量 ...................................................................... 9 图表 11 学术引用指标 ....................................................................................... 10 图表 12 高被引论文 .......................................................................................... 10 图表 15 人物科研合作关系 .............................................................................. 13 图表 17 人物相关关键词词频 .......................................................................... 14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b8307fb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25.png)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a1517772ec3a87c24128c456.png)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政府社会管理浅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赫荣平I秦富2(1.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161;2.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工程中心,辽宁沈阳110032)[摘要]新时代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有着重大的时代价值,其形成、落实以及深化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出台,使现阶段对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框架设计和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阐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将“最好的场所、最便捷的服务”提供给人民群众,这是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解纷机制;多元;一站式[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20)01—003D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⑷。
各种解纷方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网络和工作合力,是新时代化解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岀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要基本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⑵。
所谓“一站式”,就是让纠纷当事人享受到一次性完成或一步到位的便捷服务。
它的构建实现了多种资源的集成、融合,最终达到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解决矛盾纠纷的目标。
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时代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⑶。
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立足新时代、把握新时势,有着重大的时代价值。
(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个社会是否稳定以及稳定水平如何由社会风险和社会治理能力两个变量决定。
当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与社会风险因素相比占据优势,社会就呈现稳定态势,而当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风险因素相比处于劣势,社会呈现出不稳定态势⑷。
药物分析(第7版)
![药物分析(第7版)](https://img.taocdn.com/s3/m/dd5985af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07.png)
《药物分析(第7版)》的修订编写,坚持围绕全国高等学校药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突出药学专业特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新的药学教育纲要为基础,以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人标准为指导, 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及行业用人要求,强调培养目标与用人要求相结合,在继承和巩固前六 轮教材建设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材的水平和质量。同时还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 实践能力培养,注重教材整体优化,提高教材的适应性和可读性,满足教学的需要。为了便于学生学习、教师授 课,在做好传承的基础上,该教材在编写形式上有所创新,采用了“模块化编写”。该教材各章开篇,以普通高 等学校药学本科教学要求为标准编写“学习要求”,正文中根据课程、教材特点有选择性地增加“知识链 接”“实例解析”“知识拓展”“小结”。
药物分析(第7版)
20xx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成书过程
03 教学资源 05 作者简介
目录
02 内容简介 04 教材特色
《药物分析(第7版)》是由杭太俊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于2011年8月22日出版的卫生部“十二五”规划教 材、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十二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药学专业第七轮规划教材。该教材可供普 通高等院校药学类各专业本科生使用。
教材特色
该教材中进一步明确了药物分析的任务和作用;加强了药品质量研究方法、内容和指导原则的系统介绍,明 确了药物分析研究与药品质量标准、药典功能的异同与关联,以及它们在药物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各环节所发 挥的作用;为了适应药物质量的体内分析评价、临床治疗药物监测等的分析要求,将体内药物分析的通用方法内 容独立成章;各类药物的分析专论内容根据临床常用基本药物,按照药理活性的类别不同,选择质量分析控制具 有代表性的药物进行论述,注重分析方法和应用的多样性和代表性;结合中国和中国国外国家药典收载药物和指 标水平的更新与变化,注重新旧及中国国内外药品标准在药品质量控制方法和技术手段上的比较,以增强学生进 行药品质量全面控制的意识,使学生具备探索和研究药品质量的能力。
中美网络犯罪立法比较及给我国的借鉴
![中美网络犯罪立法比较及给我国的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4cfc7f9d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37.png)
【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美网络犯罪立法比较及给我国的借鉴[摘要]中美两国网络犯罪立法各有特点,也在趋同化发展,二者立法历程、立法体系和大部分犯罪的罪状规定相似,反映了网络犯罪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
美国网络犯罪立法较早突破了延伸适用传统犯罪立法的观念限制,设立了侵入计算机、破坏计算机、非法提供设备、身份盗窃、计算机相关诈骗、侵犯通信等独立的网络犯罪,所设立的犯罪大多属于行为犯、积量犯,其立法及其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新近发展是信息发达国家网络犯罪立法发展的必经阶段,标志着进入了网络犯罪立法新进程。
未来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发展不应受限于延伸适用传统犯罪立法的教义学理论框架,应当顺应社会信息化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设立必要的新网络犯罪,并与传统犯罪立法的合理扩张解释适用相互协调,对网络犯罪进行全面规制。
[关键词]美国网络犯罪立法;传统犯罪立法;扩张解释;网络犯罪立法发展方向[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82);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作者简介]皮勇,法学博士,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092)。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5-0123-12皮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286条之一、第287条之一和之二,规定了三种新网络犯罪,它们不同于《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是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与传统犯罪有一定的交集,标志着我国独立的网络犯罪立法不再局限于对象型网络犯罪,进入了网络犯罪立法新阶段。
针对这三种新型网络犯罪立法,不少刑法学者运用传统刑法理论如共犯〔1〕、预备犯理论进行解读〔2〕,也有学者加以批判〔3〕,意图将以上犯罪立法及其适用限制在传统刑法教义学理论框架内。
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向何处去,是延伸适用传统犯罪立法,还是顺应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设立必要的新网络犯罪,这一立法方向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d4f02437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67.png)
作者: 付荣
作者机构: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副院长政治学副教授
出版物刊名: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页码: 3-6页
主题词: 人本主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 执政能力建设 社会主义建设 中国共产党
摘要:以人为本,是党治国理政新理念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认真学习和把握以人为本这一重要思想,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使人各尽所能,增强社会创造活力;使人各得其所,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人和谐相处,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全面审视“欧盟REACH法案”
![全面审视“欧盟REACH法案”](https://img.taocdn.com/s3/m/92f9c36a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b9.png)
科技进步与对策·5月号·2006收稿日期:2006-03-01作者简介:叶朝付(1976-),男,安徽巢湖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任荣明(1952-),男,上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WTO与经济全球化。
摘要:介绍了欧盟REACH法案提出的背景,分析了其本质内涵和产生的影响,认为它是一种新贸易壁垒。
最后提出了树立绿色营销观念、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创新力度、强化检测手段及政府积极的磋商谈判等应对新举措。
关键词:REACH;新贸易壁垒;下游企业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48(2006)05-0040-03叶朝付,任荣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上海200052)全面审视“欧盟REACH法案”1欧盟REACH法案提出的背景化学品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
欧盟这次制定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案(简称REACH)》,就其表现上来看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从贸易保护来看,欧盟REACH法案实际上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目前全球已为人所知的化学品共有700万种之多,在市场上流通的已经超过8万种,而且每年还有约1000多种新化学品问世。
全球化学品的产量从1930年的100万t增加到今天的4亿t。
仅在欧盟市场注册的化学品就有约10万种,其中1万种的销售量超过10t,另外2万种销售量在1~10t之间。
世界化学品产值1998年估计为12440亿欧元,其中欧盟化学工业占3l%,带来了410亿欧元的贸易顺差。
1998年,欧盟的化学工业占全球第一位,第二位是美国,占28%的产值,贸易顺差为120亿欧元。
化学工业是欧洲的第三大制造业,直接雇用了170万人,间接提供多达300万个工作岗位。
除几家主要的跨国公司外,还有大约36000个中小企业。
这些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6%,占化学品产量的28%。
探索个人数据保护的中国方案
![探索个人数据保护的中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1af00c6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f8.png)
文献引用格式:王融.探索个人数据保护的中国方案[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1(2):10-14.WANG Rong.Explore Chinese Legal Solutions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J].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Communications Privacy,2021(2):10-14.探索个人数据保护的中国方案*王 融(腾讯研究院,北京 100080)摘 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平衡数据创新应用与个人利益保护两种利益。
这两种利益并非二元对立、非此即彼,从长远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能够为数字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充分利好。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工作应以我国实际国情和现有法律制度为基础,以落实个人权利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定义、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等方式,勾勒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保护;利益平衡;政策平衡中图分类号:TN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54(2021)02-0010-05Explore Chinese Legal Solutions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WANG Rong(Tencent 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10080, China)Abstract: Chin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needs to balance the two kinds of interests of data innov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terests. These two interests are not binary opposition.From a long-term perspective, the formul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can bring full benefits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industry.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should be based on China's own actual conditions and existing legal systems, with the goal of implementing individual rights protection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by further improving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clarifying the legal basi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Key words: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data protection; interest balance; policy balance* 收稿日期:2020-11-29;修回日期:2021-01-15 Received date:2020-11-29;Revised date:2021-01-150 引 言2020年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社会学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之反思
![社会学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之反思](https://img.taocdn.com/s3/m/55a00cc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cf.png)
社会学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模式之反思
付媛媛
【期刊名称】《唯实》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中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诸多结构性缺陷,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极度匮乏,法学教育亟需改革.职业精英教育应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法学具有实践性、技巧性和精英性的学科特性,在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学培养模式的基础上,中国法学教育应进行"本硕贯通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尝试.同时,根据学术科研类、应用专业类和其他类这三种不同的职业分类制定出专门的培养方案.
【总页数】4页(P72-75)
【作者】付媛媛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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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学视野下的人居环境反思
5.《反思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话语”》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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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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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该做些什么?
付荣
【期刊名称】《新疆林业》
【年(卷),期】2000(0)1
【总页数】1页(P41-41)
【关键词】新世纪;Interne;付诸实现;具体目标;可能实现;采取行动;处理掉;母亲;努力实现;心里话
【作者】付荣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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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得了胃炎在生活中应该做些什么和不该做些什么? [J], 王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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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3
报告目录
报告核心要素....................................................................................................... III 一、人物简介........................................................................................................ 1 二、人物相关科研产出总体分析........................................................................ 1 2.1 文献类型产出总量表/图 ....................................................................... 1 三、人物相关科技论文产出分析........................................................................ 1 3.1 中文期刊论文 ........................................................................................ 1 3.1.1 中文期刊论文年度发文量 ......................................................... 1 3.1.2 中文期刊论文产出表 ................................................................. 2 3.1.3 所发表中文期刊论文所分布刊情况 ....................................................................................... 2 3.1.5 近十年研究热点推荐 ................................................................. 3 3.2 学位论文 ................................................................................................ 3 3.2.1 学位论文年度指导数量 ............................................................. 3 3.2.2 所导硕博论文数量饼状图 ......................................................... 4 3.2.3 所导学位论文 ............................................................................. 4 3.3 中文会议论文 ........................................................................................ 5 3.3.1 会议论文年度发文量 ................................................................. 5 3.3.2 所发表的中文会议论文 ............................................................. 5 四、学术网络........................................................................................................ 5 4.1 学术引用指标 ........................................................................................ 5 4.2 高被引论文 ............................................................................................ 5 五、 人物科研合作关系...................................................................................... 6 六、人物相关关键词............................................................................................ 6 附录一 联系方式.................................................................................................. 7
I
图表目录
图表 1 文献总体产出统计表 .............................................................................. 1 图表 2 文献总体产出饼图 .................................................................................. 1 图表 3 中文期刊论文年度发文量 ...................................................................... 1 图表 4 中文期刊论文产出表 .............................................................................. 2 图表 5 人物发表期刊论文刊分布图 .................................................................. 2 图表 6 各年度指导学位论文数量 ...................................................................... 3 图表 7 所导硕博学位论文数量对比饼状图 ...................................................... 4 图表 8 中文会议论文年度发文量 ...................................................................... 5 图表 11 学术引用指标 ......................................................................................... 5 图表 12 高被引论文 ............................................................................................ 5 图表 15 人物科研合作关系 ................................................................................ 6 图表 17 人物相关关键词词频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