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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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
摘要:各国公务员奖励制度都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对公务员实施精神或物质的激励达到奖励先进、促进后进,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最终实现廉洁高效政府的目的。

尽管各国公务员奖励的立法和管理方式,由于其民族文化、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有所不同,但其目的却有高度的一致性。

因此,研究国外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基本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为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显然是一件非常积极而有现实意义的事情。

关键词:公务员;奖励制度;分析比较
中图分类号:D5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9)02-0089-03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分析比较
文/华晓晨 梁玉萍
各国公务员奖励都是依据各自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表现优秀的公务
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鼓励。

各国
公务员奖励制度内容不同,规定不一,甚至有较大差异,但都是要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要素或者管理环节达到对
公务员激励的目的,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建
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国外公务员奖励的立法情况就公务员制度而言,国外对奖励
制度一般都设有专门的规定。

大部分
国家有关公务员奖励的内容都在公务
员法“考绩”和“工资福利”的章节
中规定;也有一部分国家对公务员奖
励的问题规定在其他涉及公务员行为
的法律、法规之中;还有少部分国家
对公务员奖励除在《公务员法》规定
之外,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
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也可根据不同情
况灵活处置。

乌克兰《国家公务员法》第34
条规定,对连年努力工作、模范执行
劳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公务员,按政府
规定的额度和程序发给奖金,向有特
殊功绩的公务员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
称号。

波兰《公职人员法》第84条规定,
公职人员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成绩
的,可以从公务员奖励基金中获得奖
励。

公务员奖励基金对个人的奖励金
额达到3%时,应由总务厅决定,也可以在奖金分配制度内适当增加。

澳大利亚对公务员奖励的内容,规定在有关工资福利和其他法律法规中。

澳大利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奖励的含义与工资法的含义相同”。

德国公务员法没有奖励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奖励主要根据考绩确定,
而考绩制度则依照1956年的劳夫巴亨行政命令,采用传统的“臆断考绩法”进行。

日本对公务员奖励的管理很有典
型性。

日本除了在《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制定关于对工作成绩优秀者的表彰,及对成绩较差者的纠正方法的方案外,地方各级政府都发布了《职员表彰规程》,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以激励职员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国外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时所依据的行为事实及相应业绩的描述。

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表现出各自的特点:1.以考绩为条件的奖励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中,采用考绩结果作为奖励条件的比较普遍。

美国联邦公务员通过年度考核,每年约有一半人可领取到不超过月薪20%的考绩奖金。

获奖者一般按照考绩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优异”、“满意”、“不满意”。

优异者是工作超出规定标准,可获提薪一级,并有优先提职机会的奖
励。

对做出杰出贡献者,可给予1~2.5万美元的“杰出贡献奖”。

英国实行的是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

英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成绩分为A、B、C、D、E 五个等次,并将此考绩结果提交给专门从事公务员考绩、晋升、奖惩的机构——英国晋升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最后做出有关公务员晋升、奖励的决定。

法国公务员的奖励主要是依据年终考核的结果决定其是否晋升。

法国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进行总评定,写出鉴定,以表明他的业务才能。

鉴定由行政长官亲自主持,把工作分成守时、工作效率等专业项目,逐项打分。

最低为0分,最优为20分,分值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晋升。

日本行政机构每年也对其公务员进行工作评定,主要参照其工作成绩、工作能力、性格和适应性四个方面。

与英美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工作评定方式只是上级给下级写评语,不采取群众讨论的方式,评语内容也不告知下级。

日本中央公务员的奖励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晋升官职;二是晋升薪级;三是缩短晋升上一级官职的年限要求。

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由各地方自行规定并实施。

澳大利亚公务员实行功绩评价,是澳大利亚公务员提薪与升职的依据。

评价工作是根据已定的工作目标和评估标准就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考评。

功绩评价贯彻公开、平等及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从澳大利亚公务员奖励实践看,除部分高级长任制公务员依据年终评价结果有少量奖金外,其他公务员则没有奖金。

波兰《公职人员法》第84条规定,公职人员在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成绩的,可以从公务员奖励基金中获得奖
励。

公务员奖励基金,对个人的奖励额达到3%时应由总务厅决定,也可以在奖金分配额度内适当增加。

2.职位责任外的贡献作为条件的奖励
职位责任外的贡献作为条件的奖励,主要把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超出职位责任或合同责任范围的特殊贡献或发明创造等作为奖励的依据。

具体表现有超工作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以及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发明创造等诸多方面。

在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独立机构,对那些通过自己的建议和突出的工作表现,从而为改进政府工作做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给予现金和荣誉奖励。

奖金以他们所提的建议和从事的工作为政府带来的能用美元计算的价值作为基础。

《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如发明创造确有经济与军事价值,公务员有权要求合理的报酬。

菲律宾、加拿大、泰国、新西兰等国都设有类似的奖励。

3.其他奖励条件
这种奖励主要指公务员所做的某种特殊贡献或长期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情况作为奖励的条件。

如公务员在抵抗自然灾害、保护国家财产、预防或挽救恶性事故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一贯忠于职守,起表率作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治安中有显著的成绩者和参加某种危险性工作的人,都应获得应有的奖励。

国外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各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授予公务员的奖励大体分三种,即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升奖励。

其中晋升奖励具有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双重性质。

而这三种奖励的授予方式则是多种多样的,各国都不相同。

1.荣誉奖励
荣誉奖励是通过一种精神上的赞赏和鼓励,激发公务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许多国家都采用荣誉奖励的方法。

加拿大对公务员设有个人和集体荣誉奖励。

加拿大规定,对服务25年以上的公务员发给荣誉奖章,35年以上的发给刻有本人姓名的大奖章,对退休公务员发给退休人员证书。

对行
为出众、品德优秀,堪称模范者授予
特殊奖,并发给奖状、证书或者一定
的物质奖励。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发给
证书和奖金。

国外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都设有
属于国家行政奖励性质的“功勋奖励
制度”,设有多种多样的勋章奖励。

如:美国的总统奖章、波兰的十字勋
章、日本的菊花勋章等。

公务员做出
了符合条件的贡献,都可以和其他国
民一样公平获得国家勋奖,国家功勋
奖励大都属于荣誉奖励。

2.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主要是通过物质的或经
济的刺激方式实施的,它是对公务员
为国家付出超额劳动而给予的报酬形
式。

以发放奖金为其主要方式。

奖金
在不同国度的公务员制度中发挥的作
用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各国公务员
奖金的种类和数额不尽相同。

美国联邦公务员的奖金项目主
要有:特殊成绩奖、质量优异奖、
建议奖、节约奖、考绩奖等。

每种
奖励的标准有所区别,如考绩奖的
要求是:忠于职守、工作成绩突出。

该奖金额最高不超过三次,为按资
历连续加薪的总和。

节约奖的发放
标准是:节约1万美元以上,奖给
节约数额的10%;节约1万美元以下
的,按少于节约额10%的金额,视
情况发放奖金。

埃及《国家文职工作人员法》规
定,公职人员可获得的奖金项目有定
期奖和鼓励奖。

鼓励奖每两年评选一
次,受奖人数不超过同一工种、同一
级别人数的10%。

其数额与定期补贴
额相等,也可以超过同工种最高工资
额。

菲律宾政府规定,公务员可获得
合理化建议奖和绩效奖。

绩效奖金数
额最高不超过5000比索。

合理化建议
奖按公务员“积蓄和奖励表”的规定
发给。

菲律宾对雇员的激励是通过奖
金及非奖金的奖励来实现的。

泰国对职员的奖励分为:(1)超级
提薪。

(2)奖金。

如国家研究委员会奖
金,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都可以向国
家研究委员会申请,奖金数量取决于
研究的题目。

(3)长期服务奖。

奖给那
些服务年限在25年以上的文官,奖
励内容是授予皇家奖章。

(4)勋章。


以奖励那些勤勉、忠诚的官员和那些
对促进政府工作有所贡献的官员。

(5)
设有高额奖学金,供出国留学的优秀
公务员申请。

英国在公务员绩效评估后,根据
公务员被评定的档次,有目的地选送
公务员参加学习,这也是一种有效的
激励措施。

许多国家在奖励制度实施的过程
中,采用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的形式。

既授予有成绩的公务员荣誉
称号、勋章、奖章或口头及书面的表
彰等,又发给他们适量的奖金或使他
们享受到某种特殊待遇及优先权,以
达到满足公务员精神和物质方面双重
需要的目的。

3.晋升奖励
晋升奖励是提高公务员职位与薪
俸的奖励方式。

晋升奖励可以是加薪
晋级,也可以既加薪又升职,它既使
公务员地位提高、权力增大,又使公
务员得到更高的物质报酬。

这种奖励
能够满足公务员精神和物质双重需要,
在若干奖励方式中,晋升的奖励层次
最高,刺激力也最强烈。

它是各国政
府普遍采用的激励手段之一。

在美国,晋升是文官价值自我实
现的重要途径,也是激励机制的重要
手段。

1938年,罗斯福总统指示文官
委员会规定全面晋升制度,并付诸实
施。

该制度规定:可以打破机构界线,
自行主持晋升考核,由各机构的文官
参加。

文官委员会对各机构举行的晋
升考试进行监督和指导。

英国公务员晋升一般要根据现职
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

高级人员注重
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当然各部
也未尽相同。

一般情形是任职四至六
年,可升任高一级职位。

法国公务员的晋升分为晋级和提
职两种。

两种晋升都是阶梯式逐级往
上提。

晋级是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提
高级别。

级别晋升主要看资历,够条
件的就自动升级。

晋级的主要标志是
工资的增加。

提职是按以下方式进行:
(1)选拔方式。

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决
定提职的名额,并根据公务员近三年
的鉴定,从中挑选出比提职名额多一
倍的公务员。

(2)业务考核或业务考试。

由考试委员会阅卷评定分数,并参考
公务员的个人档案写出评语。

德国公务员晋升的基本原则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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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即择优原则和资历原则。

德国公务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者一是给予提前晋升级别或职务,二是对特殊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

这里所指的特殊贡献是个人的付出和奉献超出本职额定的工作量,或者是公众所认为应授予特别荣誉称号者。

日本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奉行功绩主义的封闭式结构,即公务员只能从层级制体系的金字塔结构的底部进入,当有高级公务员职位空缺时,只能由在职的低级公务员升任补充。

泰国对公务员的奖励,最常用的就是晋级、提薪。

一般只要过去一年未受到处分的公务员,都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工作表现优秀的,一年可以晋升两级工资。

新加坡公务员晋升取决于其任职资格条件、工作经历和功绩。

功绩不仅是指公务员在现职务等级上的表现,而且包括对公务员履行拟晋升职务能力的预测。

这里所说的晋升一般是指提升职级而不是提升职务。

如果是晋升到一个特别职务的话,被提升的公务员应按规定实行见习期或试用期。

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各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各有特色,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提供了许多启示:
1.理念的更新
近年来,一些国家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用更少的人做更多的工作,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改革。

譬如,加拿大在2000年人事发展规划中,提出了“承认管理战略”,并以此改进奖励制度,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之目的。

其核心内容是,从要求和鼓励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承认的角度,来实现或实施管理。

一是承认其人格。

管理者要把被管理者作为平等的人,而不是工具,维护其做人的尊严,改善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是承认其劳动和贡献。

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绩,不要视为“应该”,要给予及时、积极的承认,并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奖励。

比如最简单的做法可以是当下级较好地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时,上司主动说一声“谢谢”。

有时也可以请下级吃一顿饭等等。

三是承认其能力。

管理者不能总是认为自己比下属高明。

要多给他们实现能力的机会,
也可放手让下属参与一些按职位和经
历本不应该由他们做的管理工作,发
挥他们的潜能,激发其荣誉感,达到
与奖励相同的目的。

2.科学的奖励条件
从各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来看,
定期对公务员实行考核、评估,以此为
依据对成绩优秀者进行奖励是一种可
取的办法。

执行此种方法的关键,在于
如何使考核制度、程序标准化,使其能
科学、全面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数量、
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和才干。

西方国家
一般都把公务员的考核和工作评定的
制度列入本国公务员法之中,并着力进
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但是德国例外,他
们强调长官的观察比考核更准确。

3.追求实效
各国对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归纳
起来主要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晋
升奖励三种,同时根据被奖励公务员
的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何种奖励,并选
择适当的方式进行。

如果受奖者是因
为工作勤奋、能力较强、取得显著成
绩的,一般给予晋升的奖励;如果受
奖者是因为在工作之外的领域,比如
在抗击灾难中做出贡献的,一般给予
荣誉称号或者一定的奖金。

同时,注
重奖励的时效性。

公务员符合奖励条
件的,要及时给予奖励。

“过期”的奖
励不但会在一定时期内挫伤受奖者的
积极性,而且还会使全体公务员对奖
励产生无所谓的心态,极大地削弱奖
励的积极意义。

4.程序公正透明
西方国家公务员奖励过程大多是
公开的。

如,美国、法国、瑞士、奥
地利的奖励程序包括申请、评选、审定,
都比较透明。

有的国家还成立专门的
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委员由非
行政系统的人员担任,突出评审的公
正性。

譬如,加拿大政府公务员奖励
一般由各部门提名,然后交一个独立
委员会评定,以保证公平的评审结果。

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的评价
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差异
较大,主要由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
制度、国体政体和法律环境所决定。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评议其好坏优
劣,更不能全盘照搬或者否定,只能
研究各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实施的效果,
探讨可供我国参考的有价值的因素和
做法。

各国公务员制度尽管繁简不一,
但仍有一些共同点可资学习和借鉴。

一是各国公务员奖励都被看作是依法
行政行为,都采用法律法规固定之,
无规不奖,无律不行。

二是各国公务
员奖励都与定期考核结果挂钩,将考
核的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

三是各国
公务员奖励都不采用物质重奖的办法,
实行物质奖励的,其数额大都限定在
年薪的5%~25%,不对公务员收入
主体的工资构成冲击。

四是各国公务
员奖励都注意防止过多过滥,除制定
有明确的条件外,还制定有明确的人
员限额和奖金限额。

五是各国公务员
奖励大都实行严格管理,人事主管机
关都要对奖励的实施过程依法进行有
效的监督。

还应该指出的是,世界上还有相
当多的国家在其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
中并没有类似我国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如,德国、澳大利亚、南非。

澳大利
亚甚至明文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含义
与工资法的劳动报酬解释相同。

之所
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一是这些
国家的文化认为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
没有任何特殊性,与其他职业一样必
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作责任或者合同
规定的工作责任,干好了是应该的,
干不好应当处罚;二是这些国家都设
有面向全体公民的属于国家行政奖励
性质的勋奖制度,公务员作为公民与
其他公民具有平等获奖权利。

对于西方一些国家将公务员的职
级和职务晋升作为奖励看待的做法,
要做辩证分析。

实际上公务员的职级
和职务晋升总是同他们的工作年限、
经验、能力和业绩联系在一起综合考
虑的。

同时也与这些国家公务员管理
的任用制度和报酬制度紧密联系的。

因此,我们不能将西方一些国家公务
员的职级和职务晋升奖励,简单地在
观念上等同于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概念。

作者简介:
华晓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制度研究
室主任,研究员,北京市,100010。

梁玉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制度
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市,
100010。

责任编辑 安 平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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