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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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与中国人保福满人间
两种保险产品的简要分析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中国人寿的福禄双喜和中国人保的福满人间这两种新型保险产品分别从推出产品的背景、产品功能以及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的解除、红利事项等几个方面做了对比分析,找出了目前这两种保险存在的隐患,并提出了完善产品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分红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营销
序言
保险产品是保险业的核心,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地发展,由最初的传统的保险产品发展到到今天的各种各样的新型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的竞争亦越来越激烈,保险公司,要想在保险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加强保险产品创新,改善保险结构,优化保险市场营销。

保险消费者要想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对保险市场上的同类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一、背景介绍
(一)分红型保险简介
分红型保险即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

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它具有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保险给退保金含有红利等四个特征。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

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

目前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红利方式,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等。

(二)福禄双喜与福满人间的开发背景
公司的需要:构建丰富、完善的产品体系应对竞争,创造销售新奇迹。

客户的需要:一张保单带来全面的保障钱要领、本能还、能分红、有保障。

员工的需要:开发新客户的最佳理由,回馈老客户的最佳礼品,实现成功创富。

二、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与中国人保福满人间产品的对比分析
(一)产品简介
中国人保寿险在2010年新春之际推出一款让利于客户的理财型分红保险。

该款保险产品是一款真正高收益的稳健理财产品,客户投入时间短、领取时间快,类似银行的“零存整。

这款产品具有缴费期短,红利滚动累积生息,保单价值保值增值,保障水平高,并且变现能力强等显著特点。

中国人寿推出的新一代分红型理财产品——福禄双喜,是一款兼具理财、保障、投资的理财产品。

产品突出“理财+保障+投资”的特点,客户均可以享受“两年一返、固定收入”,即从购买之日起,每满两年,中国人寿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作为客户稳定的收入来源,每年还可享受稳定的公司分红。

(二)投保范围与保险期间
福满人间的被保险人为出生在28日以上至65周岁以下。

而福禄双喜两全保险的投保范围:凡出生30天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而福满人间的被保险人为出生在28日以上至65周岁以下。

从投保的范围来看,福满人间的投保范围比福禄双喜的更广。

福满人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日起,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福禄双喜的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从保险期间来看,福满人间的保险期间更灵活,便于投保人选择.
(三)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福满人间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①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险费选择一次交清的,交费期间为1年.
②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④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2)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④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⑥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⑦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①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①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②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③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④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①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②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③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福禄双喜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①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②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④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
病;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⑧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从保险责任来看,福满人间的保险责任多于比福禄双喜的保险责任。

从责任免除来看,福满人间与福禄双喜有许多共同同的的责任免除条款,但是福满人间的免除条款划分的比较详细,且多与福禄双喜的免除条款。

(四)保单红利
福满人间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把该红利分配给客户。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至少向客户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给付。

红利累积利率以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客户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福禄双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中国人寿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中国人寿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中国人寿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中国人寿红利的分配,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福禄双喜和福满人间都是根据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但是福禄双喜的红利处理方式要多与福满人间,既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累积生息,福满人间只可以累积生息。

(五)保险费的缴纳
福满人间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和10年三种。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福禄双喜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福禄双喜的缴费方式更灵活,可以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而福满人间只能是年缴。

(六)产品特色
1.福满人间产品特色
福满人间产品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一张保单,多种用途,教育存钱罐,
创业启动金,住房首付款,婚嫁彩礼金,养老准备金;(2)安享保障收益,分红更增值,在保证基本收益的基础上,年年参与公司的红利分配,分享公司经营成果;(3)意外多倍保障,一般意外三倍赔付,公共交通意外五倍赔付;(4)保单贷款,舒缓压力,当资金紧张时,您还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功能灵活周转资金;(5)缴费方式多样:一次交清,3年,5年和10年分期交纳供您自由选择;(6)以“福”为名,“福满人间”。

这款产品具有缴费期短,红利滚动累积生息,保单价值保值增值,保障水平高,并且变现能力强等显著特点,其“本金+固定利息+红利+保障”可使客户享受公司提供的多方位、立体式保险利益。

2.福禄双喜产品特色
福禄双喜主要有以下特色:满期还本,长寿增福,生命保障,爱心延续,两年一返,固定收入,享受分红添财添禄。

福禄双喜产品还具有以下亮点:
“2”——每两年返还一次生存金,认购越早,领的越多;
“0”——本金零风险、满期全额还本;
“10”——生存金每次返还保额的10%。

同时,保单生效10天后即可申请办理保单贷款,解决客户资金周转不足的困惑。

除此之外,福禄系列产品还可以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两个险种,保障范围广泛,真正免除了生病的后顾之忧。

三、产品不足与改进方法
(一)福满人间与福禄双喜存在的不足
福满人间与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都具备了自身的特点,它们的出现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

但是,福满人间与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在产品的设计思路上还存在些许问题,比如寿险公司只将产生利润的部分拿来分配,而隐藏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这种红利分配的做法将误导投保人对红利的合理预期,忽视分红保单中蕴含的风险。

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同,所体现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但是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对两种红利分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让保单持有人产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说形成对未来红利水平的合理预期。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单持有人很难清晰地理解,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保护的措施。

(二)福满人间与福禄双喜的改进方法
1.改善产品设计办法
明确分红基金的盈余来源:无论是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还是退保益、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应当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保单盈余部分,然后按相应的红利分配法进行分红。

只有这样才能让投保人选择那些业务经营稳健、红利水平稳定的寿险公司,才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为了保证寿险公司所采取的盈余分配方法和红利政策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应当对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寿险公司应该提供充分和完备的信息: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分红何险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和费用分摊方法、本年度的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增额后的保险金额、红利计算的基础和计算方法等外。

2.加强保险市场营销
(1)保险产品策略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既具备了一般商品所具有的共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殊的个性。

保险市场营销,必须遵守一般市场营销的基本守则,即以市场为经营起点,以消费者为中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求大于供,在经营中形成了以产定销的经营理念,更为主要的是当时保险业处于独家经营的局面,通过法定保险、强制保险、行政干预等手段开展业务。

随着市场经济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已进入了多家竞争的阶段,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种保险人出售什么产品,被保险人就购买什么产品的卖方市场已不复存在,保险环境已进入了以被保险人为导向的买方市场。

如果我们不及时研究保险消费需求的变化,不及时制定准确的市场营销计划和市场营销战略,无的放矢,那么我们将失去市场,危及生存。

所以,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需求研究,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才能找到发展空间,拓宽保险市场。

(2)保险营销渠道
拥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建立完善的销售体系是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追求的目标。

一是针对不同业务来源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和管理,巩固和发展不同业务来源的业务发展;二是建立直销、代理、网络、电话等多形式营销网络和销售渠道,以吸引、方便客户购买;三是把传统的以推销为主的经营行为、方式转变到以整体营销为主的现代经营行为和方式上来,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系统作业流程,以科学的资源配置,促进销售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总结
在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只有加快保险公司改革的步伐,树立全新的现代营销理念,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立足国内市场竞争,分析企业自身在经营主体中的竞争优势,明确企业的竞争战略和手段,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战略管理能力,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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