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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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其最终⽬的是通过损害竞争对⼿的利益进⾏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
那么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
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盗窃,⼀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进⾏恐吓、威胁,迫使他⼈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上述第⼀种⼿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种⾏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的竞争对⼿或其他⼈,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是指将⾃⼰⾮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使⽤,是指允许他⼈将⾃⼰获得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商业秘密的⾏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作⼈员,曾在公司、企业内⼯作的调离⼈员、离退休⼈员以及与权利⼈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种⾄第三种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违法⾏为,但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民法典》第⼀百⼆⼗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作品;
(⼆)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
⑴企业的⼚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或临时雇佣⼯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员;
⑶受委托并因⽽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如律师、专利代理⼈、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如审计⼈员、税务⼈员、主管⾏政机关⼈员、⼯商管理⼈员等;
⑸除上述四种⼈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员。
此外,为了获取和使⽤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总的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在我国属于⼀种不正当的竞争⼿段,在情节严重时,会被认定为犯罪。
经过以上⼩编的详细介绍,相信读者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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