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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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
审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4.12.06
•【字号】渝体[2004]164号
•【施行日期】2004.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范
围的通知
(渝体[2004]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体育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的精神,现将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下同)。
实施机关:总局及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注:此项指3500米以上山峰。
)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国务院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实施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二)、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实施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四、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非许可审批项目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依据:原国家体委第19号令,1994年6月10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聘。
依据:中央职改小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2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依据:原国家体委《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1981年11月16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依据:原国家体委《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198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经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确认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从事危险性大或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产5月1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体育管理部门。
(注:目前对此法规作了部分修订,已报请市人大审议,待正式通过。
)
由重庆市体育局实施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统一由市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受理。
各直属单位不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不得设置行政许可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体育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