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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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黑价联字[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考
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黑价联字〔2008〕3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08]16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10元/每本。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按15元/每人次收取。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
2、会计基础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25元收取;
3、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费按每人每科30元收取。

三、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另行批复。

其他规定按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黑价联函字[2003]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7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考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47号)同时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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