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3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划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划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4)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 (4)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6)
第三节房地产经营 (7)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11)
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 (11)
第二节经纪行为 (13)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 (18)
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 (18)
第二节估价行为 (20)
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 (24)
第六章执法责任 (26)
第七章附则 (30)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划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治理,范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都会房地产治理法》、《都会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都会房地产中介办事治理划定》等有关执法、法例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适用范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运动,实施房地产行业治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释义)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修建物、构筑物。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衡宇及配套设施建立,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大概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生意业务,向委托人提供署理大概居间等专业办事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凭据委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公道代价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根本原则)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运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法例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涉其业务运动和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分和行业组织)
市政府房地产治理部分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分,依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指导、查抄、监视和治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分的指导下,依照执法、法例和组织章程,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自律性治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主管部分应当创建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增强行业治理。

主管部分划定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运动中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的各种条约书、申请表、陈诉等,有关企业和小我私家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创建大概下载使用示范文本。

房地产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纵权限。

数字认证的具体步伐,由主管部分另行制定。

第七条(羁系步伐)
主管部分创建房地产市场巡查和年度查抄制度。

主管部分在履行查抄和羁系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一)进入被查抄企业,查阅、摘抄、复制与业务相关的质料;
(二)要求被查抄企业和人员提供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手册、业务相关资料及有关质量治理、档案治理、财政治理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步伐。

第八条(诚信档案)
主管部分应当创建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诉讼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纪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应看成为不良信用纪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九条(年度评价)
行业组织每年度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业绩、信用纪录等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宣布。

第十条(禁止擅自组织或到场评比)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大概到场未经批准的各种评比、排序。

任何单元大概小我私家不得强制大概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到场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运动。

第十一条(培训和后续教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到场主管部分和行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诲,不绝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申请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概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持下列质料向主管部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能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条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项目资本金的资金证明;
(七)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书;
(八)主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质料。

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前款划定的申请质料后二十日内,向切合国度划定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依照有关划定应当由省大概国务院建立治理部分审定资质品级的,由主管部分对申请质料开端审核后,报省大概国务院建立治理部分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登记事项变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产生变动的,应当向主管部分申请治理资质证书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市场查抄)
主管部分在市场巡查和年度查抄中发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切合国度划定的资质条件,大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凭据国度划定的权限低落大概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大概提请省大概国务院建立治理部分低落大概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执法、法例和规章划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分应当依法进行
处罚。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根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应当凭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全面计划、公道结构、综合开发、配套建立。

第十七条(项目的开发建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据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以及经批准的计划设计要求等进行开发建立。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查、计划设计、修建设计、施工和监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元负担。

第十八条(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创建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度划定的尺度。

第十九条(建立尺度和节能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立,应当严格执行国度、省、市划定的修建工程质量、宁静、节能和环保的尺度、修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能范例以及住宅财产化技能要求,并依照有关划定体例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陈诉。

勉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据修建节能设计尺度,推广使用新技能、新质料、新设备、新工艺,开发建立节能省地型住宅,促进循环经济生长。

第二十条(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负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应当依照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和条约的约定,负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手册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立实行项目手册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治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后二十日内,凭据主管部分的要求,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创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和经营历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纪录并实时更新。

主管部分依据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监视治理,并定期对项目手册进行核验。

第三节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销售的释义)
本划定所称销售商品房,包罗预售和现售。

本划定所称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的行为。

本划定所称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已竣工验收,并已治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向主管部分申请治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禁止销售大概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法变相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公然销售)
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公然销售,并公示销售代价。

第二十五条(预售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质料在营业场合公示: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建立用地计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计划许可证和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书;
(六)商品房买卖条约示范文本及附件;
(七)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预售测绘陈诉;
(八)商品房修建节能设计及掩护要求;
(九)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十)购房指引。

第二十六条(信息查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合配备与主管部分房地产信息系统联机的电子设备,为购房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认购书和条约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条约,应当凭据主管部分的要求,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下载使用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条约下载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签订的条约报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八条(预售款羁系)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项用于有关的工程建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选定商业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款进行羁系,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羁系协议。

预售款羁系协议应看成为商品房买卖条约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选定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

第三十条(预售款的使用)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凭据商品房项目工程建立进度,出具真实的工程进度陈诉和工程款付款意见,并书面通知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凭据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款付款意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款项。

商业银行大概工程监理机构怠于履行羁系职责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治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当凭据有关划定,一次性向主管部分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划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质量包管和保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包管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质量包管书应当载明保修单元、保修范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据质量包管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负包管修责任。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修建节能设计及掩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告白)
房地产开发企业宣布商品房销售告白,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预售许可证号;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署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在告白中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存案证书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告白宣传。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
第三十四条(人员和机构的释义)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及帮助人员。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照国度划定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办事并收取报酬的经济组织。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三十五条(经纪机构存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持下列质料到主管部分存案: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条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主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质料。

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前款划定的存案质料后二十日内,为其治理存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存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下列质料到主管部分存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卖力人的身份证明;
(三)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条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主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质料。

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前款划定的存案质料后二十日内,为其治理分支机构存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人员执业登记)
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参加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凭据主管部分的要求治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八条(存案变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存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产生变动的,应当到主管部分治理存案变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存案公示)
主管部分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存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市场查抄)
主管部分在市场巡查和年度查抄中发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时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执法、法例和规章划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节经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统一委托与收费)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担当委托,统一收取用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小我私家大概分支机构的名义担当委托,收取用度。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合公示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
(二)存案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四)办事项目、内容、尺度和流程;
(五)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尺度;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法;
(七)投诉方法和途径;
(八)主管部分宣布的房地产经纪办事条约示范文本;
(九)主管部分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办事条约)
房地产经纪机构担当委托开展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办事条约。

房地产经纪办事条约一般包罗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住所大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暗号;
(三)房地产经纪办事所涉及房地产的根本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办事的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尺度;
(五)条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条约履行的方法和期限;
(七)办事用度及其支付方法;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法;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分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办事条约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四条(见告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办事条约前,应当见告委托人下列事项:
(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暗号;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情、提供的须要资料和文件;
(三)房地产生意业务的一般步伐;
(四)生意业务历程中将会涉及的税费;
(五)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运动中,应当如实见告委托人办事进度情况以及与生意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业务相关信息的取得和保密)
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业务所必须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卖力。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资料,守旧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提供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转让房地产的查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担当委托署理大概居间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前款划定,未进行查验大概因查验历程中的存心大概重大不对未能查明真实情况,大概明知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而未见告受让人,使受让人受到损失的,应当与转让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房源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宣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条约,取得房源信息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宣布的房源信息应认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宣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

第四十八条(自行生意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大概从业人员自行购置、承租受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事先见告委托人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禁收款项)
除不凌驾生意业务价款百分之五的定金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大概羁系生意业务当事人支付的任何生意业务款项。

第五十条(办事报酬)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有权凭据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房地产经纪办事报酬的收费尺度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经纪告白)
房地产经纪机构宣布告白,应当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存案证书编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告白宣传。

第五十二条(机构行为禁止)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大概指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
员名义大概其他变相方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以其他企业名义大概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三)对生意业务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生意业务代价等信息,赚取生意业务差价;
(四)就执法、法例、规章禁止生意业务的房地产从事房地产经纪;
(五)虚构事实大概隐瞒真相,对委托人大概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和欺诈;
(六)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执法、法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人员行为禁止)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大概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大概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执业;
(二)以小我私家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大概收取办事报酬;
(三)以他人名义大概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索取、收受经纪条约约定以外的报酬大概其他财物,大概利用事情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执法、法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
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
第五十四条(人员和机构的释义)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中从事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及帮助人员。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是指依照国度划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大概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本划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办事并收取报酬的经济组织。

切合国度划定的资质品级要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所属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五十五条(资质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范畴内开展估价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办事。

第五十六条(机构存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应当持下列质料到主管部分存案: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出资证明;
(四)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条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主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质料。

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前款划定的存案质料后二十日内,为其治理存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分支机构存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下列质料到主管部分存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所属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存案证书;
(三)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条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主管部分要求的其他质料。

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前款划定的存案质料后二十日内,为其治理分支机构存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人员执业登记)
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的,应当参加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凭据主管部分的要求治理执业登记。

第五十九条(存案变动)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存案信息以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产生变动的,应当到主管部分治理变动手续。

第六十条(存案公示)
主管部分应当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存案信息以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一条(市场查抄)
主管部分在市场巡查和年度查抄中发明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切合国度划定的资质条件,大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凭据国度划定的权限提请省大概国务院建立治理部分低落大概吊销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关执法、法例和规章划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主管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节估价行为
第六十二条(统一委托与收费)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担当委托,统一收取用度。

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小我私家大概分支机构的名义担当委托,收取用度。

第六十三条(信息公示)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合公示下列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