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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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市政办发〔2017〕100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0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暖(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维修改造任务大、一次性整体移交困难的,可分步实施,先移交抄表、收费、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再移交资产;坚持按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改造移交,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运行正常。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省有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进度要求,驻晋中市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力争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力争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分离移交范围
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以及驻市央企、省企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的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国有供能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也应进行剥
离,实行独立核算。

四、组织领导
(一)部门职责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晋中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和晋中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30号),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各县(区、市)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督促、督查、汇总、上报;市规管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供水、供暖(气)分离移交工作,各县(区、市)供水、供暖(气)分离移交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国网晋中供电公司负责全市供电分离移交工作,对各县(区、市)供电分离移交工作督促、督查、汇总、上报;市发改委负责“三供一业”收费等价格监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接收主体,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承办部门。

(三)移交企业职责
移交企业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各专项工作组及政府指定的接收企业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
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

五、接收单位确定
市、县两级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协调落实接收单位,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落实。

驻榆次区的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由市相关单位牵头、榆次区人民政府配合,其中:物业管理移交由榆次区政府负责,市住建局配合;榆次区所属国有企业由榆次区人民政府负责。

认真落实接收单位主体责任,防止出现接收单位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行为,优先移交给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对无专业化国有接收单位的,可先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接收,由接收部门或机构将有关业务委托专业化企业运营管理。

六、移交程序
(一)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分离移交申请。

驻榆次区的中央、省、市国有企业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分离移交申请,榆次区所属国有企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分离移交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于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移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房数量、收费标准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接收地人民政府明确接收牵头部门、工作联系人,与移交企业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进行工作对接。

(三)以接收单位为主,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

(四)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组织实施。

移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供一业”移交涉及家属区的名称和区位、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状况、人员、维修改造费用负担、技术资料等。

其中,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可签订移交
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七、财务处理及资产审核移交
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8号)的相关规定。

八、分离移交工作标准及政策要求
(一)对基本符合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应一次性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设立过渡期。

过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取相关费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修改造,移交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二)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

物业管理移交方式可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移交,第一种方式是原国有企业的物业公司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原有物业管理职能的招投标,但移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物业管理补贴。

第二种方式是积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

第三种方式是已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

移交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住宅的产权进行明确。

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四)职工安置。

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本着工作需要、能移交则移
交、优先安置现有从业人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内容。

不能移交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移交企业的职工由移交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五)抓住政策“窗口期”,切实用好国家、省相关政策。

按照中央、省级财政所对应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

补助资金申请的必备条件为移交双方签订移交框架协议,2017年年底前,移交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全部签订移交框架协议,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做好宣传和稳定保障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九、保障措施
分离移交费用以移交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费用项目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和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

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建设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测算。

分离移交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确定。

双方在移交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市级对应承办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和“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改造移交。

驻晋中市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和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无主管单位的已破产、关闭国有企业(含央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
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接收方案。

县级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和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管理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省、市规定自行制定。

对后续运营费用较大、接收地政府负担较重的,可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移交企业给予补助(含从业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等)的项目为实际移交的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移交前上一年度按同口径计算的企业实行补贴额;补助方式为现金,现金支付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补助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根据移交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次予以支付。

十、工作要求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送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分离移交实施基本情况、分离移交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工作建议等主要内容。

(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三)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查处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十一、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附件:晋中市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
交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指导意见
附件
晋中市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标准及费用测算指导意见
一、标准测算
(一)供水分离
1.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1)一是已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自职工家属区现有的收费总表起,至居民室内控制总阀止;二是由独立水源井(自备井)可纳入城市供水系统的,自城市供水管网取水点起至居民室内控制总阀止。

(2)维修改造内容:计量水表、供水管网、供水设备及加压泵房(二次供水)等维修改造。

2.维修改造技术标准
(1)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供水设施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标准。

维修改造内容包括楼内立管、入户支管、水表井及水表。

对目前已实现水表出户的,全部更换为智能远传水表,表前加装加密阀,表后加装逆止阀。

高层住宅入户管网公共管廊内水表前根据分区供水情况,加装减压阀。

楼内立管及入户支管高层住宅宜选用涂塑钢管,多层住宅宜选用PE管。

(2)室外管网。

室外管网维修改造包括现有收费总表以内的主管网、小区庭院管网、水表井砌筑及井内相关设施安装等内容。

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室外管网全部更新;未超过15年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改造。

主管网和庭院管网均选用PE复合管材。

(3)自备井供水设施。

对具备纳入城市集中供水条件的优先纳入城市集中供水,供水通水时应同步关停自备井。

不能纳入集中供水的暂缓改造移交。

(4)加压泵房(二次供水系统)。

二次加压设施必须达到接受单位现行设备标准,对不达标的进行更新改造。

二次供水设备应满足《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15-1997、《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
T17219-1998、《城镇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788-2012,《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等相关技术规定,并确保恒压供水。

3.维修改造费用标准
(1)公共取水点至小区红线需要更新改造或新安装给水管网,材料选用PE复合管材。

按照DE160mm/米800元、DE200mm/米950元、DE315mm/1200元计取费用。

(2)根据市城区现有发展水平,红线内供水系统“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及庭院管网等设施改造费用平均标准原则不超过5800元/户,因家属区维修、改造的内容不同,条件差异较大,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编制结算,经评审审核为准。

具体单项改造标准为:
①“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维修改造费用(包含每块水表及安装费用580元),多层及平房2200元/户;高层2600元/户。

②室外管网维修改造费用按照更新PE给水管材计价,更换DE110mm/米540元;DE160mm/米650元;DE200mm/米760元;DE50-80mm/米350元。

上述价格含管道、阀门井、阀门、水表井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费用。

③符合接收改造的自备井维修改造费用平均15万元/处。

(3)加压系统(二次供水)
泵房:合理利用现有泵房的供水能力,以改造为主(建筑改造费用按照2100元/平方米、新建的按照3600元/平方米)。

泵房设智联平台(含视频系统、门禁系统、照明系统、数据平台、设备信息、设备运行画面、设备故障判断、设备生命周期分析、高效售后等),每套4万元。

储水池:全部更新为不锈钢水箱。

依据设计储水量,按照每立方米2400元计取。

加压设施及保护装置:全部更新为智联设备(含变频加压设备、控制系统、水泵),根据出水量大小,每套为30-60万元不等。

4.维修维护费用
维修维护费用主要包括管网及设备维修维护更新改造费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费、水质监测费、泵房维护费等,不包括泵房运行电费,以十年为一周期来计算,标准为22元/平方米(适时根据物价部门出台的标准执行)。

5.其他费用
其他确属运行管理需要产生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协商确定。

(二)供热分离
供热分离改造主要包括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建设、二次网改造(建设)、楼道立管及并入城市热网和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

1.分离移交标准
移交方需将供热建筑的窗户、墙体保温达到国家节能标准后再移交,供热建筑户内改造需由移交方组织实施。

2.费用测算标准
根据市城区现有发展水平,供热改制费用测算如下:
(1)一次网支线、换热站施工,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最终据实结算。

(2)二次网施工,按建筑面积38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最终据实结算。

(3)楼道立管施工,按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最终据实结算。

(4)户内改造施工,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更换暖气片另外计算),最终据实结算。

按户均建筑面积100平米计算(老旧小区大多不超过100平米),户均改造费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9500元/户。

为提高建筑节能水平,达到国家节能标准,节能改造费用测算如下:
(1)接网建筑需更换节能窗户,按窗户面积计量每平米300元计算(暂以塑钢窗户为标准)。

(2)接网建筑需做外墙保温,按墙体总面积每平米110元计算。

(3)其他费用
暂按以上施工总费用的20%考虑。

供热一次网直线、换热站及二次网等供热公共设施运行、维修费用:2元/平方米/年,按合理使用年限一次性预提。

(三)供气分离
1.分离移交标准
基本原则:依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接收管线进行验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前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一步移交。

(1)需将庭院管线的资料转交于燃气公司,资料与管网及设施一一对应;
(2)管线若存在违章压线、阀门无法使用或户内隐患,需由用户单位协助监督整改,确保移交时隐患已消除;
(3)对于已投入使用十年以上和漏气频发的管网,由用户单位出资进行更换;
(4)对于到期燃气表要统一更换。

2.费用测算标准
需根据管网改造规模的大小、管径和管线长度,测算具体费用。

(四)供电分离
1.供电分离改造范围
包括从公用电网接入点至移交企业居民住户入户线路,包含10千伏线路、电
缆分接箱、户外环网柜(分接箱)、配电所、开闭所、箱式变、台变、低压线路、电度表和表箱等。

2.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包含设计、施工、土建、物资、监理等综合费用
(1)设计费用:包含工程勘察及设计费用,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相应费率取费。

(2)施工、土建、物资费用:包含高压部分及低压部分改造费用。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的要求,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居住建筑用电标准,确定晋中市城区老旧居民小区电网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标准,作为设备选材、选型。

晋中市老旧居民小区电网改造居民建筑用电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按照50瓦/平方米计算,且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均不应低于4千瓦,并参照小区户数加以配置系数进行调节。

(3)监理费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要求,收费基价=(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3.3%;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85%。

(4)项目管理经费:依据《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要求,收费基价=(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1.15%。

综合以上费用以及部分被改造企业可能需新建10千伏配电所等费用,晋中市“三供一业”电网改造户均改造费用初步核算为0.89万元/户。

此为初步测算,工程改造方案以《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及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编制的供电接入方案为指导和依据进行编制,移交企业供电分离改造工程的费用以最终工程决算为准。

(五)物业分离
1.测算标准
(1)经费标准
物业服务分项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0.75万元/户。

(2)项目维修、改造标准
物业服务分离移交测算标准包括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标准、物业服务区域环境标准、“三供一排”设施改造标准、业主自治组织建设标准和其他标准。

①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标准
家属区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标准和物业服务区域环境标准不低于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三级服务所规定的硬件设施建设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为永久性固定建筑(不含地下空间),一般装修,具备水、电、暖、网络、电话等基本使用条件;
主要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不少于2个)设置门卫室,具备24小时值班和一般居住条件;
非机动车停车棚建设标准:不低于2.0车位/户;
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0.8车位/户,因土地等原因限制,可以适当降低;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公共厕所:6-10平方米/千人;
生活垃圾转运点:原则上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置1个,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较大(超过10万平方米)或不便于及时转运的,按1个/10万平方米标准设置;
垃圾桶(池):按照便于收集、方便转运的原则,根据家属区实际布局设置;
消防设施配置标准:
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除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均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灭火器: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考虑到移交项目普遍存在设施老旧问题,原则上要求公共部位均设置灭火器。

家属区内部道路平整、无坑洼破损;屋面防水应统一修缮一次;
电梯、立体停车场等特种设备建设和维护达到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移交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检定;
公共照明: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道路、停车场(棚)按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实现单独控制;
技防监控设施配备标准:
家属区出入口设置固定或电动门,周界设有围墙、围栏,应当防攀爬翻越或设置电子防护系统;
出入口、周界、停车场、主要通行道路、公共区域、电梯内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联网控制,监控图像要能清楚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号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无死角,图像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记录、回放清晰;
建立报警监控室,监控室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盗门、防护窗等,留有能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

其他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正常,符合物业服务要求。

②物业服务区域环境标准
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整治应当符合方便居民生活、便于控制物业服务的标准:无明显安全隐患;住宅楼外观无缺损,楼道和外立面应当在移交前粉刷一次;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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