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与和谐社会建设——一种社会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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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与和谐社会建设——一种社会学的解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
没有民族之间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全体人民的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无从谈起。
一、民族团结的内涵和构成
"民族团结"是一个广泛使用、经常提到的重要概念。
但是,究竟什么是民族团结,它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它如何构成,并不是每个人都十分清楚的。
这里着重从社会学的视角加以分析。
"团结"在社会学上叫"整合"。
社会团结或社会整合的意思是,把分散的个人和群体联合成为一个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的更大社会整体的过程和状态。
所谓"民族团结",就是把分散的不同的民族联合起来,使之成为彼此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更大民族共同体的过程和状态。
就中国的情况说,"民族团结",就是把我国56个不同民族联合起来,使之成为彼此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更大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的过程和状态。
与上述中国民族团结的内涵相对应,民族团结的的外延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在中国民族团结的内涵中,关键性的"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可以分解为两个主要方面,或者说,由两个主要方面构成:一是各个民族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关系,简要地说,就是平等的民族互利;二是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的共同意识,简要地说,就是广泛的民族认同。
民族互利涉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合理配置、分配的问题;而民族认同则涉及各民族之内、之间、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那种谁也不能离开谁的休戚相关的民族感情。
对民族团结来说,民族互利和民族认同这两者缺一不可。
民族互利如果没有民族认同,是不牢固的;而民族认同如果没有民族互利,则是不实在的。
所以,也可简要地说,民族团结就是民族互利与民族认同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应当注意,这样的民族团结,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又是一种现实的状态。
说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是指我们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就是这样一个通向民族团结的复杂过程。
学术研究表明,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相互依存,
共同发展凝聚而成的。
关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现在有两种重点不同的阐释,一种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多元一体",其中"多元"指出中国存在多个民族,"一体"则强调中华民族这个一体是由多个民族凝聚而成的。
一种是世界著名华裔人类学家、美国科学院院士张光直先生的"一元多体",其中"一元"强调中华民族有共同的起源,然后繁衍出"多体",即多个民族共存。
因此,这两种重点不同的阐释,都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的。
在这个意义上,"中华民族"形成本身就标志着我国形成最大的民族团结。
说民族团结是一种现实的状态,是指我国56各民族之间实际存在着由民族互利与民族认同表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这样的实际状况,这一点在20xx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盛大庆典上,通过全国56个民族的大联欢,展示得特别明显。
在国庆前夕由新华社授权发表的题目为《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白皮书,更是对我国实际存在和发展着的民族团结,做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全面论述。
还应当注意,这样的民族团结,不是自然而然的到来的,而是要我们努力争取、倍加珍惜,像爱护自己眼睛那样爱护,才能达到的。
这是因为,国内外民族分裂的势力还存在,支持他们以达到自己目的的国际敌对势力还存在,它们相互勾结,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挑拨民族关系,进行民族分裂活动。
同时,因为历史等种种原因,民族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民族团结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和问题,相反,民族团结正是在妥善解决各种民族矛盾中达到的。
对于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种种民族矛盾,党和政府正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客观地说,应当如实承认,中国在解决民族团结问题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举世瞩目的成绩,与世界各国相比,是做得非常不错的。
二、平等的民族互利
在我国,民族团结并不是泛泛而论的口号,而是通过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加以设置的社会制度、社会机制。
构成民族团结的两个方面--平等的民族互利、广泛的民族认同,都是有制度保障的。
通过分析这两个方面,我们就能进一步理解民族团结的深刻含义。
这里先分析第一个方面。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
的基本原则。
我国各民族的多赢互利、共同繁荣都是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宪法对民族平等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族互利:
第一,民族平等首先体现在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上,这是政治上、法律上的民族互利。
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各族人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
例如,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
例如,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产生一名代表的法定人数,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
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少数民族代表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占名额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此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据此,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截至20xx年,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0多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3倍多。
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9.6%,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7%。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目前,在13位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少数民族2名;在9位现任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有少数民族2名;在25位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少数民族5名。
我国法律还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
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二,民族平等还体现在努力促进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这是经济上文化上的民族互利。
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
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般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
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象,我国宪法做了相应的规定。
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
国家据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比如,20xx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
此外,国家财政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
据统计,1978年至20xx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
其中,20xx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这是制度上的民族互利。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
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
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198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xx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既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发挥各民族地区的优势,推动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语言上的民族互利。
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民族人民有权自由地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教育文化事业。
尊重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生产
劳动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正常交流。
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十多个民族使用的13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者改进的。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者地区性的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者语言翻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此外,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就是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特性的权利,就是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
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的、健康的民族关系。
由上可见,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平等的民族互利,既是民族团结的基本内容,又是促进民族团结的有效途径,从而构成一种长效的民族团结的社会制度和机制。
三、广泛的民族认同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所谓民族认同,简要地说,就是我国各个民族对其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的认定。
第一,民族认同的两个层次:高层和基层。
在我国,民族认同由高层、基层两个层次构成。
这两个层次紧密相连,彼此促进,不可分割。
第一个层次,即高一级层次的民族认同,就是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就有"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的歌词,至今还鼓舞着全国各族人民,直面任何挑战。
同时,包括党的十七大在内的多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反复强调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我国个民族的奋斗目标之一。
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就是56个民族中的每一个民族及其成员,认定自己归属于中华民族这个统一体,确认自己是有公共祖先的中华民族的子孙,具有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向心感,自豪感,并为自己能够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能够捍卫中华民族的利益而感到无比骄傲。
第二个层次,即基层的民族认同,就是对56个民族各自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的认同,即认可自己在这个共同体中具有与其它民族平等的地位,扮演自己相应的社会角色,做出自己相应的社会贡献,具有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一员参与社会生活、管理社会事务的光荣感、主人翁感。
第二个层次的认同,还包含56个民族的彼此认同,即通过长期的交流、沟通、互助,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兄弟姐妹的情谊、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亲切感、亲近感。
第一个层次的民族认同,正是建筑在第二个层次的基础之上的。
上述两个层次民族认同的思想是费孝通先生在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篇著名论文中就已经包含的。
该文认为,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
这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
这个论点后被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
多元一体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
该文解释了两个层次的关系,认为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
中华民族是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其间存在着相对立的内部矛盾,是差异的一致,通过消长变化以适应于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而获得这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强化"四个认同’":民族认同与其它三个认同的关系。
在当代中国,民族认同并不是单纯民族认同的问题,而是与祖国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上述四个认同,是中国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应该特别加以重视的,人们把它们叫做"强化"四个认同’"。
现在各个民族地区正在展开以"强化"四个认同’"为重要内容的民族教育,在我看来,是有深远意义的。
要真正有效地增强民族认同,离不开后面三个认同;反过来说也一样,要真正有效地增强其他三个认同,同样离不开民族认同。
所以,"四个认同"需要同步强化。
首先,"强化民族认同"离不开"强化祖国的认同"。
所谓"强化祖国的认同",就是要深刻认识,我们伟大的祖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共同捍卫了祖国的统一。
对祖国的认同,表现为各个民族及其每个成员确认自己是"中国人",以此为自豪,并用自己的实际行
动为提高中国人的地位、扮演好中国人的角色而努力、做贡献。
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捍卫祖国的国家利益,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捍卫祖国的利益,也就是捍卫56个民族中每一个民族的利益。
祖国的国家利益与每一个民族的民族利益,密切相关,密不可分,真正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其次,"强化民族认同"离不开"强化中华文化的认同"。
所谓"强化中华文化的认同",就是要深刻认识,我们伟大的祖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智慧,勤劳,勇敢的中华民族创造了千古流芳的中华文化,各民族都为创造和发展中华文化做出了贡献。
中华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中华民族发展繁衍各个阶段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深沉底蕴的具体表现,是现代化进程中可资开发的宝贵财富,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值得自豪的精神支撑。
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表现为各个民族及其每个成员为自己身上流着中华文化的血液、为能够继承、推广天人协调、人论和谐的优秀传统文化而自豪。
认同中华文化,就是认同中华民族,也在很大程度上认同了祖国。
我们在世界各地看到的"China Town"("中国城"、"唐人街"等),就是世界各地华裔、华侨对中华文化的认同的生动体现。
在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中,中华文化是能够最先走向世界的;在中国由地区性大国走向世界性大国的历程中,中华文化是能够承担使命的"软实力"。
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让外界了解中华文化,是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最好途径之一。
我们各个民族及其每个成员都担负有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的光荣使命。
再次,"强化民族认同"离不开"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所谓"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就是要深刻认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坚定信念,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必然选择。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表现为各个民族及其每个成员认同这种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特色,即它的新型性、探索性和成长性。
所谓新型性,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既不同于众多的资本主义道路和发展模式,但利用了它们一切可利用的先进东西,也不同于过去一切失败的社会主义模式,但是汲取了它们的经验教训。
所谓探索性,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种在自己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社会正义、不断追求社会和谐、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并不断致力于逐步把公平正义贯彻到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各个方面的
社会主义道路。
所谓成长性,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处在成长壮大过程中新型社会主义,还很年轻、还有很长的不平坦道路要走,但它已取得巨大成绩,例如在30年的时间内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几乎超过中国多少世代的生产力的总和,表明它是一种前途无量的社会主义。
对于它成长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和艰巨性,必须有充分的估计,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30年中,已经表明了自己的独一无二性,用世界上任何现有的发展模式都难以完全解释得通。
现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一流学者都在程度不同地研究"中国道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越来越多的的发展中国家正在思考和参考"中国道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
上述"四个认同",表现出认同广泛性不尽相同的几个层次。
中华文化的认同,属于最广泛认同的层次,中国人、华裔外国人、外国人都可以认同;中华民族的认同,广泛性要稍小一点,再次是祖国的认同,与前两者者相比,范围要小一点。
再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范围还要更小一点。
上述"四个人同",彼此之间是相互促进、彼此推动的。
从中可以看到民族认同,特别是高一层次的中华民族认同,在其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相互促进、相互实现的。
民族团结与民族平等、民族互助的关系,已经在上面作了简要的分析,下面,我们着重分析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的的关系。
第一,和谐社会建设的双重任务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和谐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其中也包括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和谐社会的建设,包含有双重的任务、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如
何在一个市场经济的陌生人世界里构筑人际关系和谐、互助合作的新的社会共同体,这个社会共同体,在宏观上叫做和谐社会,在微观上叫做和谐社区。
微观的社区建设是宏观的和谐社会构建的切入点和抓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在广大的民族地区,也要建设各自民族的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它们是我国整个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就是如何在价值观开放多元的环境中构建认同度高、归属感强的意义共同性,这种意义共同性,在宏观上叫做社会归属感,在微观上叫做社区归属感,对各个民族来说就是民族归属感。
第二方面所以必要,是因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能够成为一个共同体,除了有形的物质的组织联系外,还必须有无形的价值性的精神纽带,那就是意义共同性,也即共同的社会认同。
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要进行制度创新,而且要进行价值重塑。
这里,意义共同性,是社会成员、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各个民族对自己在社会中所获利益、所处地位,自我赋予相似或相同的认知。
因此意义共同性以利益共同性为基础,但又不等于利益共同性。
因为利益共同性并不能必然保证产生意义共同性,社会成员、社会群体或社会阶层有可能对相同的利益赋予不同的意义,甚至相反的意义。
这就是说,即使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在实际上有着较高程度的利益共同性,但如果他们不善于将这种外在的、客观的共同性转化为内在的、主观的共同性,那么断言这个社会具有意义共同性还缺乏充足的理由。
罗尔斯曾引述黑格尔的一句名言:"当我们合理地看这个世界的时候,反过来这个世界看起来就是合理的",他主张"我们应当积极地接受和认可我们的社会世界"。
显然,"合理地看这个世界"、"积极地接受和认可我们的社会世界",离不开我们所说的社会成员、民族成员将利益共同性转化为意义共同性的实际能力。
在当前这个快速变迁和明显分化的时期,整个社会、各个民族越来越凸显出对于意义共同性的要求。
必须说,社会成员、民族成员在观念和价值观方面的共同性,其意义绝不亚于社会在利益结构方面的共同性。
它触及到了,在一个急剧变迁和分化的时代,"我们何以能够共同生活"这样一个核心难题,不能不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的陌生人世界里构筑人际关系和谐、互助合作的新的社会共同体,如何在价值观开放多元的环境中构建认同度高、归属感强的意义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