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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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法规概况欧盟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法规
79/923/EEC 关于贝类水域质量91/692/EEC 和 1882/2003/EC 修订对贝类养殖水域(de)质量进行了规定.
1.1.2(EC)852/2004 号规章--关于食品卫生规定了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de)一般卫生要求,包括对食品建筑物(de)一般要求、对运输条件、加工设备、食品废料、加工用水、人员卫生以及对原辅料和加工过程(de)卫生要求,是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贝类生产企业)都应当遵守(de) GMP 法规.其中包括了对 HACCP 体系(de)要求.
1.1.3(EC)853/2004 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de)特定卫生要求规定了动物源性产品(de)特殊卫生要求.其中包括了对活双壳贝类和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de)卫生要求.废止了“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de)卫生条件”(91/492/EEC)和“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de)卫生条件”(91/493/EEC)指令.
1.1.4(EC)854/2004 号规章--对适于人类消费(de)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de)特定规则对动物源性产品(de)官方控制做出规定,其附件 II——活(de)双壳贝类软体动物,规定了官方对贝类(de)生产区和暂养区(de)划分、监控、动态管理、实验室等支持体系以及记录和信息交换等(de)具体要求.
2073/2005 号指令--食品微生物标准对双壳贝类产品(de)微生物标准进行了规定.
美国双壳贝类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法规
1.2.1 国家贝类卫生计划(NSSP) NSSP 中涵盖了双壳贝类卫生计划;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实验室;原料贝生长区;原料贝暂养、贝类养殖;在批准和条件批
准生长区(de)湿贮存;贝类采捕(de)控制;运输;对贝类加工者(de)总要求;去壳和包装;去壳贝类(de)再包装;原料贝(de)运输;转运;净化;捕后加工.其中对贝类加工者(de)总要求;去壳和包装;去壳贝类(de)再包装;原料贝(de)运输;转运;净化;捕后加工涵盖了对加工者 HACCP 体系方面(de)要求.
1.2.2 第 7 部分强制性政策规定了适用于由食品药品管理局依照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以及其他制定(de)法律所发起(de)申请强制执行(de)规章&程序,对召回、违法犯罪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1.2.3 第 101 部分食品标签对食品标签(de)一般条款、特定要求、营养标签(de)要求、除营养内容标识&健康标识之外其他描述标识(de)特定要求进行了规定.
1.2.4 第 110 部分食品生产、包装、分销现行良好操作规范是食品企业(de)通用卫生规范.
123 部分水产品 HACCP 法规包含 HACCP 体系对水产品(de) HACCP 要求,法规分为三个部分,A部分——总则,对GMP(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做出了规定,并将 HACCP 原理中(de)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纠偏措施、验证和记录等要素规章化;法规还对培训、对进口产品(de)特殊要求做出了规定.B 和 C 部分针对具体(de)产品类别做出具体(de)规定,其中B部分——烟熏或有烟熏味(de)水产品,C部分——生鲜(de)软体贝类.
1.2.6 第 161 部分鱼类和贝类牡蛎罐头标签内容上有关重量(de)声明. 解析欧美(de)贝类卫生控制体系代表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盟 853/2004、854/2004 为依据(de)欧盟模式,属于框架和纲领式(de)规定,要求各国建立(de)控制体系符合指令(de)要求;二是以美国 NSSP 为代表(de)美国模式,程序性文件完善,包括对
HACCP 计划中关键控制点(de)要求,可借鉴操作性强.2 欧美贝类安全监控体系异同点研究欧美贝类安全监控体系(de)不同点
2.1.1 养殖区域类别划分不同
2.1.1.1 欧洲养殖水域划分为四类区域 A 区域:能被人类直接食用(de)活双壳贝类软体动物(de)采捕区域符合欧共体第 853/2004号规章中附件 III 第七部分第五章中(de)卫生标准. B 区域:可以采捕活(de)双壳贝类软体动物,但是只有经过净化中心处理或暂养处理,达到欧共体第 853/2004 号规章中附件 III 第七部分第五章中(de)卫生标准后才能投放市场被人类食用(de)采捕区域. C 区域:可以采捕活(de)双壳贝类软体动物,但是只有经过长时间(de)暂养处理,达到欧共体第 853/2004 号规章中附件 III 第七部分第五章中(de)卫生标准后才能投放市场被人类食用(de)采捕区域. D 区域:该区域(de)贝类禁止采捕和销售.
2.1.1.2 美国养殖水域划分为五类区域批准:当卫生调查信息和海洋生物毒素监督数据表明排泄物、致病性微生物、有毒、或有害物质在生长区域不存在无法接受(de)浓度时, 生长区域可置于批准(de)级别.从生长区域捕捞(de)贝类可以直接销售给公共生食或蒸煮消费. 条件性批准:当条件性批准分类生长区处于开放时应符合批准生长区分类;当条件性批准分类生长区处于关闭时应符合限制和禁用分类;如果处于关闭(de)生长区符合限制分类标准,则应在管理计划中指出是否能采捕原料贝用于暂养或净化. 限制:卫生调查显示为有限(de)污染程度;粪便污染、人类病原体或有毒或有害物质(de)水平处于只有原料贝通过暂养或净化或作为低酸性食品加工原料可被人类安全消费(de)水平. 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de)控制, 以确保从限制生长区采捕(de)原料贝只能通过特殊(de)许可;在主管部门(de)监督下进行暂养或净化. 条件性限制:当条件性限制分类处于开放时,
应符合限制生长区分类;当条件性限制分类处于关闭时, 应符合禁用生长区分类;在管理计划中应指明采捕(de)原料贝是否进行暂养或净化. 禁用:主管部门应禁止任何对禁用生长区(de)原料贝(de)采捕;确保来自任何禁用生长区(de)原料不被人类消费. 如果没有最新(de)卫生调查, 生长区应被分类为禁用. 卫生调查确认包括:生长区域邻近对公共健康有危害(de)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或其它点状源出口;污染源可能不可预料地污染生长区;生长区被粪便污物污染,贝类有可能成为疾病微生物(de)载体;生物毒素(de)浓度足以引起公共健康风险;或生长区被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引起贝类掺假.
2.1.1.3 解析欧美养殖水域(de)划分总体上是类似(de), 对于一类海域(de)产品允许直接上市, 对于二类海域(de)产品需要净化或暂养.美国(de)划分得更细致合理,划分了条件性批准和条件性限制.
2.1.2100g 肉和壳瓣内液体;B 类区域 230MPN/100g 肉和壳瓣内液体-4600 MPN/100g 肉和壳瓣内液体;C 类区域大肠杆菌 4600/100g-46000 /100 克
2.1.3 贝类主要卫生要求不同
2.1.
3.1 欧盟要求
2.1.
3. 微生物标准
活(de)双壳软体动物投放市场(de)在其货架期内(de)产品-沙门氏菌阴性/25g;大肠杆菌230MPN/100g 肉和壳瓣内液体;熟制去皮及去壳甲壳类和双壳贝类产品在加工过程结束时, a)大肠杆菌:满意为 5 个样品均 1 cfu/g;可接受 5 个样品中 2 个样品(de)最大值在 1cfu/g~10 cfu/g,其余样品≤1 cfu/g;不满意为有 1 个或多个样品10 cfu/g,或者 5 个样品中有多于 2 个样品(de)值在 1 cfu/g~10 cfu/g. b)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满意为 5 个样品均 100 cfu/g;可
接受 5 个样品中 2 个样品(de)最大值在 100 cfu/g~1000 cfu/g,其余样品≤100 cfu/g;不满意为有 1 个或多个样品1000cfu/g,或者 5 个样品中有多于 2 个样品(de)值在 100cfu/g~1000 cfu/g.2.1.3. 贝类毒素
贝类在整体数量上含有(de)海洋生物毒素(以整体或各个可食用部分来计量)不能超过以下限制:(a)对于麻痹性贝类毒素(PSP),800 微克/千克;(b)对于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ASP),20 毫克软骨藻酸/千克;(c)对于大田软海绵酸、鳍藻毒素和扇贝毒素一起,160 微克大田软海绵酸等价物/千克;(d)对于虾夷扇贝毒素,1 毫克(de)虾夷扇贝毒素等价物/千克.
2.1.3100g(样品(de)平进口(de)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 ,或均值或 5 个样品中,3 个或 3 个以上)依据综合政策指南蒸煮) g(样品(de)平均值,5 个样品中 3 部分个及以上)微生物---1.大肠杆菌或粪大肠菌群(5 个样品中 1 及以上超过 MPN 法 330/100g 或 2 及 2 个以上超本国(de)新鲜或冻(de)蛤、牡蛎和依据综合计划过 230/100g
贝毒标准表 2:美国水产品贝毒标准一览表 PSP(麻痹性贝毒)—相当于依据综合政策指南部分和所有(de)水产(80ug/100g)贝类毒素节蛤、贻贝和牡蛎,鲜品、冻品或罐 NSP(神经性贝毒)—(20 国家贝类卫生计划实施手册头鼠单位/100g)相当brevetox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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