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江新干航电枢纽项目设备采购标评标委员会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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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江新干航电枢纽项目设备采购标评标委员会处理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江新干航电枢纽项目设备采购标评
标委员会处理情况的通报
赣江新干航电枢纽项目设备采购标评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而评标委员会将本项目中标人的子公司(另一独立法人)业绩认定为有效业绩,使其多计业绩加分。
在未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两个独立法人主体的业绩应不得互用,评标委员会存在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的行为,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
现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七名评标专家予以警告,并禁止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省内评标活动。
特此通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