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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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 中心路—后海河(北段)市政工程
致, 对
I标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
发包人(公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市政验-22
》,经协商 ,承担 双方约定
年月日
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பைடு நூலகம்
(7)、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 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
为
;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
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用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
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 中心路—后海河(北段)市政工程
致, 对
I标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
发包人(公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市政验-22
》,经协商 ,承担 双方约定
年月日
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பைடு நூலகம்
(7)、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工程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 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 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保修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
为
;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约定
的保修范围和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用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修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
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4)、本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