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会计课程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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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财务会计》课程设计
从本年2—4月份发行的《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中,或者登陆和讯网、巨灵信息、巨潮信息、及证监会网站,找出一家编制合并报表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不得少于5000字)
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有何重大意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
本框架包括哪些内容?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股东及董事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

从信息披露方式上看,如果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足够动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性的考虑;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才属强制性信息披露。

所以信息披露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出现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所有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须要的信息披露项目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一)从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供给与需求相符合的结果
人们常常用期望差距来形容会计信息供需上的反差。

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往往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肆意膨胀,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

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

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偏颇,首先合理的期望差距是会计发展的内在动机根本无法消除,其次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这一切都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

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吴水澎,2000)。

首先,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信息披露过量就是例证。

(1)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公司转让投资程序或者向财务分析师转让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威廉。

H.比弗,1999),从而减少对会计信息的直接需求。

尽管投资公司和财务分析师的工作也需要会计信息,但由于其专业程度较高他们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重点、数量与质量以及详尽程度均有所不同,而且专业人士的分析更多依赖非会计信息;(2)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需要会计信息。

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吉尔森(Ronald.J.Gilsen)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克拉克曼(Reinier.H.Kraakman)将投资者分为四类:靠大众性公开信息交易者、靠专业性公开信息交易者、靠派生信息交易者、无信息交易者(5)。

后三者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里仅以靠派生信息交易者的信息获取方式来说明。

这一类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有三种:从内幕人员那里获取纯粹由于无意而泄露的内幕信息;交易解密即通过观察内幕人员的交易行为而推测可能的信息;价格解密即根据原价格中信息构成的各要素去推理以求得最可能解释股价变动原因的新信息,这三种获取方式都无需公开信息披露甚至连会计信息都不需要。

(3)不顾投资者类型、目的、素质和需求,一味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是徒劳无益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的联合问卷调查表明(卢文莹,2001):A.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而对专业性财务会计报表阅读程
度较低,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三大会计报表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把握并不全面;B.完全理解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投资者所占比重很少;C.个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定期报
告和技术分析而机构投资者则更多依靠专业性调研报告,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的成长性。

这表明,披露的会计信息并非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看不懂会计信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供给能力不能无限扩大。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确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但因受到会计信息成本、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制约,其作用相当有限。

强制性信息披露无疑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成本,当披露的社会效用低于社会成本时,这种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政企职责分开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总之,随着投资者专业素养的整体提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量将呈自然减少的趋势,从而降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间;与此同时,由于受成本的制约,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存在一个上限,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公司的承担能力。

这就形成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二)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
经济问题无外乎效率与公平两类,资本市场也不例外。

效率是指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公平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

政府与这两类问题均有关联,政府有很多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如私人合约的执行、产权界定与执行、税收、规范乃至直接控制(威廉。

H.比弗,1999),具体到资本市场,证券法提供了反欺诈条款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形式。

尽管借助法律阻止欺诈已习以为常,但强制性信息披露却是证券规范所独具的特色,俗话说只有买亏的没有卖亏的,但并没有哪条法令要求卖方提供有利于公平的信息。

可见,政府干预的理性因事而异。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支持者们一直以效率与公平作为评价强制性信息披露合理性的基础。

经验数据有力证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运用减少了价值的偏离,增强了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小约翰。

科菲,2002)。

在另一些评价中公平是主要的评价因素,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可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信心与利益(6)。

在美国,人们对公平因素更加注重,2000年8月美国证监会通过法令即公平披露制度(Fair disclosure),要求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张爱民,2001)。

会计信息是分配财富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在市场参与者间的分布状态也会影响公平与效率。

然而会计信息的分布又是极不均匀的,不仅表现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且表现在大中小投资者信息拥有量上的不平衡,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分布不均的状态。

我们看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去一直致力于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垄断问题,如今又开始着力解决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问题,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过程。

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

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仅仅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的话,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就多余了。

本文的出发点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时是否顾全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现阶段我国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越来越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现状也越来越不满,政府有加大披露范围和强度的趋势,不得不让人有上述担扰。

因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最合理的度。

(三)制度性边界也界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

如果一定时期的技术资源不变,无论如何优化制度安排,经济产出都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技术性边界(Technical Frontier);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资源不变,无论如何利用技术,经济产出也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制度性边界(Institutional Frontier)。

推及本文,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度安排徒劳无益,这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框架:
广义地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含证券立法、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三方面内容,但制度框架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会有所差别。

证券监管机制是一国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一般认为目前有以下三种证券监管模式:
1.集中立法型。

指政府通过指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美国是集中立法型的典型代表,此外还有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埃及等。

集中立法的监管机制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专门的、完整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

2.自律型。

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其典型代表为英国,还有荷兰、爱尔兰、芬兰、瑞典、新加坡等。

该模式通常不制定专门性的证券监管法规,也不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赖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

3.中间型。

这种模式介于上两者之间,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

德国是其主要代表,还有意大利、泰国、约旦等。

我国是在借鉴各国作法的基础上加以融合并主要关注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

如在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1998年12月颁布的《证券法》就是借鉴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规范统一体现在一部立法中。

与此同时,我国也参照英国的作法,如1993年12月颁布的《公司法》,也对会计信息披露予以规范。

除上述基本证券立法之外,我国还分别就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制订《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最终形成了如下的会计监管框架体系:(图缺,可在杂志查阅)
从中可看出我国会计监管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位于较高层次的是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

在上述基本证券立法之上,又分别就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制定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共同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

位于监管体系第二层次的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第一层的法律条文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

其中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主要体现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另外,证监会还不定期发布一些相关文件对上述规定做出补充甚至具体的编报指南。

2、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是什么?
1.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使广大中小股东获得更多的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减少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债权人可以更多地了解企业状况,能有效地促进企业改善治理结构。

Ullman(1985)研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能削弱股东对债权人的剥削,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公司债权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例就越高,债权人治理就越有效。

实证研究证实,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离、外部审计的作用等公司治理变量都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显著相关。

2.提高公司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有关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利前景和发展空间的信息,可弥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不足,增加信息含量,从而能全面反映公司面临的机
会与风险,将公司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便利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进行分析预测,作出最佳的决策。

同时,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财务分析师等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运用、分析更充分,可以从多角度复核、检查上市公司信息的可信度,压缩公司管理部门的盈余管理空间,使得其盈余管理手法减少,从而有助于财务信息质量的提高,信息可靠性的增强。

3.降低公司资本成本与债务成本。

众所周知,信息风险会随着披露程度的提高而降低。

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前景不了解,就会要求很高的资本价格,而当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以帮助资本提供者理解和评价公司的经济风险时,资本提供者要求的报酬率会相应降低。

Botosan( 1997)的研究结果显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公司资本成本出现负相关关系,这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降低了投资者与公司管理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资本能够随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更有效地被配置。

Sengupta(1998)的研究发现,披露指数增加1%,大约导致公司总的利息成本减少0.02%。

4.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和提高股票价格。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促进了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充分发挥,可减少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降低信息的非对称程度,使投资者更愿意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从而加快公司股票的市场流动性,提高股票价格。

Healy( 1999)的研究发现,随着样本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增加,样本公司的股价平均提高7%,披露次年的股价有8%的改善。

在随后的3年中,机构投资者对样本公司的平均持股量增加了12%-24% ,受到更多的财务分析师的追捧,股票流动性增强。

5.有助于树立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良好形象。

企业作为消耗社会经济资源并对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有着重要影响的组织,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通过自愿披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表明公司在扩大就业、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使用、社会保险、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消除政府和公众的疑虑,澄清某些误解,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最终达到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顺利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的目的
3、结合案例说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2)公司简介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4)董事会报告
(5)重要事项
(6)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7)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8)公司治理
(9)内部控制
(10)财务报告
(11)备查文件目录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检查该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并指出该公司是否还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总则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的2013年度报告中没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文件)中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法情形,任何当事人均可依照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这句话。

然后,年度报告中有释义,却没有2号文件中
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这句话。

第二节:公司简介
在公司简介中没有公司的英文名称及缩写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腾达公司的年度报表中没有2号文件中指出的“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公司未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公司确实采用了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却不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等。

2号条例中指出公司应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项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合计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变动原因),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但是腾达公司并没有,原因有可能是该公司并没有发生这些股东权益的变动。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腾达公司未依照2号条例介绍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注明资料来源)
腾达公司未按照要求披露退休职工人数情况。

未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配股、增发新股等方案的实施情况)。


未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未披露“第八节独立董事意见---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就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关联交易、募集资金投向、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公司“三分开”等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有分歧的,应分别予以披露。


腾达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没有应披露的“第六节股东大会简介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三)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腾达公司年度报告未披露2号条例中的“第九节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

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重要事项
未说明“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应重点说明如下内容:
(一)在人员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是否独立;说明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在股东单位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二)在资产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由上市公司拥有,如上市公司不独立拥有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说明目前使用情况;说明股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系统是否由股份公司独立拥有。

(三)在财务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


未披露“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投资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约定收益,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等;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

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原因有可能是没有进行这类经济活动。

条例中的“注:对上述重要事项的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应予说明。

”腾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说明这些披露情况的时间。

第十一节:财务报告
腾达公司未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会计报表的其附注。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披露利润表附表,分别列示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计算第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未披露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未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还有该公司的年度报告各大项的顺序和2号条例不符。

5、结合案例说明,会计报表注释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说会计报表注释在年报
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会计报表注释应包括:
(1)不符合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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