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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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7.09
•【字号】郑环办[2007]108号
•【施行日期】2007.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郑环办〔2007〕10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药企业和各医疗单位内部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涉及医药废物(HW02)和废药物、药品(HW03),包括医药制作过程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和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有机化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包括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生产、配制、
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废催化剂、高浓度废液;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黏稠杂物;废水处理污泥、含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二元酸酯类、磷酸酯类、环氧化合物类、偏苯三甲酸酯类、能酯类、氯化石蜡、二元醇和多元醇酯类、磺酸衍生物废物。

染料、涂料行业在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HW12)包括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涂料和不合格产品;染料、颜料生产硝化、氧化、还原、磺化、重氮化、卤化等化学反应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酸性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偶氮染料、直接染料、冰染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活性染料、醇酸树脂涂料、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树脂涂料、聚乙烯树脂涂料、环氧树脂涂料、双组份涂料、油墨、重金属颜料。

上述行业是我市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对土壤、大气造成污染,而且会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06年全市共接到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群众投诉13起,全部与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有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07年7月20日前,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停止自建焚烧炉、锅炉焚烧危险废物。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对本辖区
上述行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二)2007年 7月31日前,完成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三)2007年8月31日前,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定处置协议,在省发改委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置费用由双方商定,处置协议报郑州市环保局备案。

(四)2007年9月30日前,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完成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

(五) 2007年12月底前,由郑州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配合对我市无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集中取缔,同时对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历年积存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确保实现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90%以上和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无危险废物排放。

二、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危废中心负责对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把我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明确1名专职联络员,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制定出本辖区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
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如期完成。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立即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开展彻底的执法检查,要求各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处置场所等设置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严禁使用简易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处置单位处置或者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或转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凡在2007年9月1日前未完成申报登记的,以及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除责令限期改正,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三)严格奖惩措施
市环保局已将全市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同时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政令不通、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将按照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其党政一把手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予提拔或评先,并取消其单位年度各种评先资格。

附件:河南省取得医药、化工、涂料、印染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略)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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