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第一章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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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建设法规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案例导入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 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1.2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 享有权和中介组织等。
1.业主方
2.承包方
3.中介 组织
4.自然人
1.2 建设法律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事物。 它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建筑物,也包括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
案例导入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 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 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 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1.1 概 述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1.1 概 述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 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规第一章 重点课件

法规第一章 重点课件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201612520255111192015952227512108201487242859109125 20255 11 11 9 9 522 27 5 1210 8 8724 28 5910951015202530坐标轴标题图表标题2017 二级建造师主讲老师:杨光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句一题的日式料理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3法律部门相关法律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法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标准化法、税法、反垄断法、土地管理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P3-7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 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XX 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XX 管理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备案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XX 年30号令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国务院备案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P3-6 一、法的形式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人大)(人大) (国务院) (地方人大) (北上广)(建设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宪法至上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7授权项目经理法人 社会组织人格化不是人 (1)依法成立。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Z301012法的形式与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两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简记:制定机关裁决。

谁制定、谁负责(10)(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4)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报审二、法的效力层级:(纵向冲突)《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横向冲突)(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3)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不抵触抵触作出处理决定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一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一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新时期建造师基本要求:学法、懂守法和用法。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等级法的形式:创制形式和外部形式,具体表现为: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等级效力;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法的本质。

(选择题考点: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具体有:宪法、法律(某某法)、行政法规(某某条例)、地方性法规(某地某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某某规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法的效力等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新的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具体分为: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使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规章之间,不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017法规第一章总结

2017法规第一章总结

法规知识点总结W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易混点:P1-3(三)法的冲突:P6全国人大(哥哥)制定:法律————全国人大的儿子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弟弟)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儿子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哥儿)>地方政府规章(弟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弟儿)1、同级别人大(哥级别)制定的比政府(弟级别)制定的效力大;(哥>弟)2、地方法规(哥哥的儿子)与部门规章(弟弟的儿子)冲突:1)弟弟提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哥哥的儿子),就用;2)弟弟认为适用部门规章(自己的儿子),应当提请哥哥裁定;3、部门规章(弟弟的儿子)之间、部门规章(弟弟的儿子)与地方政府规章(弟弟的儿子)冲突,由国务院(弟弟)裁定。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特别的弟)与法律(哥)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哥)裁定。

(六)、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P10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法人的分类:P111.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2.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些需要登记,有些不需要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八)、代理的分类:P141.委托代理:工地上的代理权威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P14《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只有国家级和省级,无市级) P15委托代理的终止:P15(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1、2、5三种情况)1.代理期间届满or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or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不是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or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九)、物权:1.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

2021年执业药师《法规》全部章节45条考点大汇总!

2021年执业药师《法规》全部章节45条考点大汇总!

第一章执业药师与健康中国战略考点1.健康中国的战略目标。

重点关注健康中国的主题、原则和目标。

考点2.基本医疗保障制度: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确定条件;②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③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④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

考点3.药品安全与药品供应保障制度:①药品安全与风险管理要求,重点关注药品的分类;②药品供应保障制度,重点关注药品流通政策与改革措施;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和范围;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

考点4.执业药师管理: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重点关注执业药师的报名条件与注册要求;②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考点1.法的基本知识: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②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层次,重点掌握法律效力的等级。

考点2.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①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事项,重点关注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②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③行政处罚的适用及程序;④行政复议的范围;⑤行政诉讼的时限与受案范围。

考点3.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重点关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②国家药品标准的类别和效力。

考点4.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类型。

第三章药品研制和生产管理考点1.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与目的。

②药品注册类别、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批准文件。

考点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3. 药品生产管理: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与风险管理。

考点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①药品不良反应的界定和分类,重点关注药品的严重与新的不良反应;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监督主体,重点关注不良反应的报告主体;③个例与群体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

考点5.药品的召回管理:①药品召回的分类与分级;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义务、主动召回的实施与要求,重点关注主动召回的实施。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考点 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特殊情况: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法与旧日法不一致按新的;特别法与一般法不一致按特别法;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的谁制定谁裁决;②不同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关系1.转托他人代理:①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的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②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2.无权代理: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表见代理;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本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考点 4、建设用地使用权1.含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2.设立: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3.取得方式:出让/划拨;4.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5.续期: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一建法规第一章总结绝对给力

一建法规第一章总结绝对给力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主要解决问题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0分左右)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本节主要考点需要裁定的特殊情况(P6)▲同一机关制订的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本制订机关(人大或政府)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一法人成立的条件:(P10)▲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考点二法人分类(P10)▲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成立之日具有资格,部分事业单位需要登记。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注意:分立后由新成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P10)▲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P1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

(P1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P12)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考点一代理特征(P13)考点二代理种类(P13)考点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P14)▲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考点六表见代理(P17)▲条件:▲①无权代理;▲②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③本人有过失;▲④相对人为善意。

第一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二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内容分:实体法、程序法。

(3)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程序分:根本法、普通法。

(4)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分:一般法、特别法。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分:国内法、国际法。

3.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制裁、社会制裁、组织内部制裁。

4.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5.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制裁。

6.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7.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和及时。

8.我国主要法的制定部门: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

9.经济仲裁的特点:自治性、自愿性、财产性、民间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保密性和强制性。

10.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11.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约定的仲裁事项(3)明确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12.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的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3.裁决书生效日期: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4.调解书生效期: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效力于裁决书同等)15.诉讼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不服判决的15天上诉)。

16.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17.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海商、海事案件)。

法规第一章(第一节至第三节重点归纳)

法规第一章(第一节至第三节重点归纳)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归纳解读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和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会计关系需要用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考点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一般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构成的。

(一)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全称别忘了! A.(现行的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层次最高的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这是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B《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汽车法规第一章汇总.

汽车法规第一章汇总.

• 能力目标
• 使学生能运用汽车法律关系和汽车法律责任等知识去分析和解决买 车、卖车、修车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态度目标
• 使学生确立这样一种认知:汽车的销售与维修都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 规知识,这正是开设这门课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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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汽车法律法规概述
• 引导案例 • 汽车消费者强烈呼叮汽车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消费者在遇到汽车问题时很难做到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明 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履行“三包”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但由于法律、法 规本身没有具体操作标准,使得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还 不足以指导消费者进行维权。
附 1 : 各 品 牌 车 型 用 户 满 意 度
附2 : 各 品 牌 售 后 服 务 满 意 度
第一节 汽车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 一、汽车法律法规的学科性质和地位
• 汽车法律法规是研究汽车销售和维修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 法的法学学科,它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重 要地位,是汽车营销专业与售后服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 虽然汽车法律法规很重要,但是它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现实情况是, 几乎所有开设这门课程的学校,都是在用“拼盘”,一也就是讲一部 分经济法,再讲相关的汽车法规,如汽车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等。但无论如何,一也改变不了它对汽车营销专业和汽车售后服务等 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这恰恰给了有志于研究这门课的人们一种 极佳的机会。
第一章 汽车法律法规概述
• 王先生是卡罗拉车主,他说:“我觉得汽车是一个奢侈消费品,十几二 十万的东西对于一个家庭来讲堪称大件,国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法 律。” • 思考题:汽车的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吗?怎样提高汽车法律法规的 可操作性? • 案例分析:汽车“三包”问题在我国已经讨论了多年,我国的相关法 律都明确了商品的“三包”责任,但汽车的“三包”却千呼万唤难出 来。是的,汽车是特殊商品,但这绝不是它就应当成为不退不换的理 由。平心而论,汽车的不退不换就属于霸王条款,这一点是十分确定 的。虽然汽车的“三包”责任执行起来困难会很多,但总有解决的办 法。提高汽车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就要走近消费者,走入4S店, 了解和掌握足够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深人研究相关的法律条款。 闭门造车、冥思苦想,是提高不了可操作法规概述

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速记(12)

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速记(12)

2017一建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速记(12)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馈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法规第一章考点 (1)

法规第一章考点 (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考点》考点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考点考点点1: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考点点2: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城效力。

考点点3: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本可分为以下七类;先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宗教法。

考点点4: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考点点5: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点6: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的物质基础是财产或者经费。

考点点7: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特别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点8:大中型项月应当设立项目经理部,属于二次性的、非常设性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点9:委托代理,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数人代理的,共同行使代理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点10: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醉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二、建筑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三、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九款、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四、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八、北京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六)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岗位实务知识一、专业基础知识(一)了解部分1、什么是正投影法?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2、什么是正等轴轴测图?3、举出管道施工图中常见的管道,附件和设备的图例符号。

4、举例说明虾米腰弯头展开图的画法。

(二)掌握部分1、点、直线和平面的正投影有什么特征?2、画出弯头、三通、来回弯(单、双线)的三视图。

3、当管道发生积聚、重叠和交叉时,图上如何表示?4、剖面图的画法。

5、掌握什么是斜等轴测图?其特点是什么?6、管道施工图中常用比例有哪些?标高、坡度如何表示?7、识读管道施工图的方法和步骤是什么?(三)熟悉部分1、建筑图中与水暖施工最密切的部分是什么?2、熟悉水暖施工图中,室内、外平面图,以及系统图的识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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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财产清查
年报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依法建账,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xx省xxx》
第三节
会计核算包括: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名称
制定
代表
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违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违法行为
(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年度
每年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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