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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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读书笔记

财经是指财政经济。财经类专业是指经济类和经济管理类专业,常见的专业包括市场营销、会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统计、财税等,是近几年来人才市场上的热门专业。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会计专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1.会计法律有从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会计部门规章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度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和会计监督检查四个方面。

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市场运行管理、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有: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1.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必须使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记录文字要符合规定(我国境内所有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4.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要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的两个规定: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记录的是经济信息,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编制会计分录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按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按照格式不同可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记录的是会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起点,是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的依据。

按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按填列方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管理制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会计档案时须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并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p#分页标题#e#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

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

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

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

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决算

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期限为永久的会计档案有:年度账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的销毁

1.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不能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等不得销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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