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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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为什么热衷于在校期间参与劳动就业行为
就业竞争 压力增大
片面的 能力锻炼意识
用人单位缺乏 社会责任的用人观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工作的主要形式
勤工助学工作
企业实习工作
业余时间 在企业打零工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思考
哪位同学可以分享一下你是否参 加过社会工作?你的初衷是什么?在打 工期间你考虑过法律权益的问题么?
大胆实习小心陷阱第六讲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探讨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一部分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第二部分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法劳动法对此没有明文的规定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地方规定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案例
大学生小林在学校门口接到了一张兼职广告传单,上面有类似 “促销员50元一天,演员80元一天,抄录员一份10元”等一些看起 来还不错的职位。她按广告地址找到了那家职介公司,填表后被要 求交纳50元的“存档费”,也不给她开收据。第二天李晶再打电话 ,又被要求再交100元的体检费才能得到工作。这时,李晶再想要 回先前那50元已经不可能了,因为连收据都没有,她只好自认倒霉 。
张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 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 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 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认为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 余元。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案例
2013年7月上旬,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 警,在宿州市科技食品公司门口上百名大学生无处可去只能“流落 街头”。副所长侯百战带领3名干警到达现场后,车还未停稳,就 看到工厂大门口人头聚集,情绪激动。 经过调查了解,这上百名大学生分别来自河南科技大学、洛阳 理工学院和洛阳师范学院。放暑假前,有劳务输出的中介就到学校 联系大学生带薪实习,或为赚取学费,或为积累工作经验,很多学 生报名参加。中介与学生签订了保底工资2400元的合作协议书后, 向每人索取了350元进厂押金。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案例
但是,厂方有关负责人表示,事先根本没有中介联系过进厂事 宜,而且工资标准并不是中介承诺的保底工资2400元,工厂一直以 来执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没有保底工资的说法,平均工资2100 左右。一部分同学开始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就给中介打电话,却再 也打不通了。想到交给中介的押金,学生们都很心疼。不少学生甚 至身无分文,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学生们受骗,老师们焦急。非法的黑中介利用了大学生的工作 急切心态,赚了黑心钱。但是,这个事件也引起我们的反思!
不付报酬。一些学生被个人或流动服务的公司雇用,讲好以月为单位领取工钱,但 借口拖延,而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令学生白白辛苦。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面临的挑战和陷阱
高薪陷阱。有些娱乐场所以高薪来吸引学生从事所谓的“公关”工作,包括陪客 人唱歌、喝茶,甚至从事不正当交易。年轻学生在这些场所打工,很容易受骗上 当或自己误入歧途。
· 积累工作经验? · 将课本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 工作的pass卡,为了毕业留用? · for money?当做生活补贴?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大学生实习最关心的问题
1、是否能够转为正式员工 2、报酬是否合理 3、工作是不是辛苦 4、如何处理和学业的关系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具有优良的传统
勤 工 俭 学
勤工俭学将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 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顺利完成学业,而且使他们把 握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带来的契机,培养创新意识、凝 聚创造能力,为将来就业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我们 国家的很多革命前辈都有过勤工俭学的经历,在勤工 俭学的过程中,他们不仅提高了学识水平,更多的是 增长了社会责任。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不受《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实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 些理论而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 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自然人。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 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实习生与用人 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 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调整。
“大胆实习,小心陷阱”
“勤工俭学去!!!第三部分 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法》对此没有明文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 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勤 工 俭 学
临时苦工。一些学生只是想利用假期临时赚些“零花钱”,对所从事工作的内容 往往不太计较。企业就找员工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待假期一到,找 一些学生 突击完成,然后一点钱打发了事。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的法律依据
勤 工 俭 学
《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 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 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规定的通知》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 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思考
同学们还记得前面讲的案例么?那个自称是华东区总代理的人 才?大家想一想,有没有身边的案例,急于勤工俭学反而被骗的例 子?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的注意事项
勤 工 俭 学
1、要在自己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 2、一定要从学校的官方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获取工作 3、千万小心谨慎,不要轻信各种广告宣传,擦亮眼 睛,认清资质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法律对于实习的相关规定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 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无奈之 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该装饰公司实习 ,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 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 受《劳动法》的调整。张某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 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向张 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6000元。
问 题 分 析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校实习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问 题 分 析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但并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 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 题处在“真空”状态。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 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 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 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的目的和形式
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 酬维持生计。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
勤 工 俭 学
个体途径: 1、经过学校社团组织与商家洽谈参加勤工俭学 2、通过招聘广告或他人的介绍,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而成为 “打工一族” 学校途径 3、通过家教中心的帮助,获得“家教”资格 4、通过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而挣得一份工作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实习的重要意义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 躬行”。大学生的实习是在实践中进 一步深化理论知识,验证学习成果的 重要手段。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可 以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了解目标工 作内容、学习工作及企业标准、找到 自身职业的差距、明确职业态度等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思考
大家有过实习经历么?有过实习的想法么?你的实习的 目的是什么?你考虑过是实习过程中的法律权益问题么?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法律对于实习的相关规定
在前面已经将劳动法的条款和大家分享过,这里和大家用两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是在校大 学生的案例,一个是已经毕业的案例,都和实习有关,希望大家经过比较有所思考。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部意见》解释
勤 工 俭 学
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 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 ;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 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案例
暑期开始前,晓薇在校园里看到了一家职介公司的广告,上面 列出了一些大公司的职位和酬金,看起来很诱人。她拔通了那则广 告上的电话,与接电话的女孩约见后,女孩要求她先交100元的入 会费加入他们的兼职俱乐部,才能带她去公司办手续,为她提供合 适的工作信息。女孩还拿出一本写满密密麻麻招聘信息的小本子, 说交了钱才能让她看,晓薇拒绝了。 “同学们通过这种方式上当受骗的非常多。”晓薇告诉记者, 这种欺骗手段一般都是让大学生先交钱,并承诺提供多条兼职招聘 信息,但大学生最后得到的信息往往并不理想,要么工作条件很差 ,要么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单位,结果白花了冤枉钱。更有甚者,有 些职介提供的兼职信息是假的,往往学生交了钱之后,就再也联系 不到人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地方规定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 定: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 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 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成长的助力剂
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是大学生成才的必由之路,大学生通过社 会实践,能够拓展综合素质、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市 场意识,端正就业态度、提高创业能力,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树立正 确的立业观,适应市场,顺利就业。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大学生实习的初衷
· 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校实习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 偿。
问 题 分 析
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校大学生 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 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期的在 校大学生,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在校实习 生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实习单位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与 在校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安排在校实习 生从事相应的工作,致使在校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二者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校实习生维 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主讲:储琰副教授
华东理工大学
第六讲 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 就业法律问题探讨
“一个真实的笑话
有一天,一所高校的辅导员老师正在办公,进来一位西装革履, 气质非凡的人,说到:“您好,我是**公司驻华东区的总代理,代 表公司和学校来谈一笔业务„„”老师觉得纳闷,看起来这个人很 面熟,像自己的学生,仔细一问才知道,这位总代理正是自己的在 读学生,而他所谓的总代理身份,只是收到了一封所谓的任命邮件 ,打电话联系了一下就开始自己印制名片,开始工作„„,而这个 公司是一个货真价实的皮包公司,广发邮件找代理。老师哭笑不得 !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面临的挑战和陷阱
虚假信息。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在假期打工的心理,夸大事实, 无中生有,以“急招”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登记。
勤 工 俭 学
预交押金。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要求学生将 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交了就被骗了。
就业竞争 压力增大
片面的 能力锻炼意识
用人单位缺乏 社会责任的用人观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工作的主要形式
勤工助学工作
企业实习工作
业余时间 在企业打零工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思考
哪位同学可以分享一下你是否参 加过社会工作?你的初衷是什么?在打 工期间你考虑过法律权益的问题么?
大胆实习小心陷阱第六讲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探讨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一部分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第二部分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第三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法劳动法对此没有明文的规定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地方规定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案例
大学生小林在学校门口接到了一张兼职广告传单,上面有类似 “促销员50元一天,演员80元一天,抄录员一份10元”等一些看起 来还不错的职位。她按广告地址找到了那家职介公司,填表后被要 求交纳50元的“存档费”,也不给她开收据。第二天李晶再打电话 ,又被要求再交100元的体检费才能得到工作。这时,李晶再想要 回先前那50元已经不可能了,因为连收据都没有,她只好自认倒霉 。
张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 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 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 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认为 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 余元。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案例
2013年7月上旬,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 警,在宿州市科技食品公司门口上百名大学生无处可去只能“流落 街头”。副所长侯百战带领3名干警到达现场后,车还未停稳,就 看到工厂大门口人头聚集,情绪激动。 经过调查了解,这上百名大学生分别来自河南科技大学、洛阳 理工学院和洛阳师范学院。放暑假前,有劳务输出的中介就到学校 联系大学生带薪实习,或为赚取学费,或为积累工作经验,很多学 生报名参加。中介与学生签订了保底工资2400元的合作协议书后, 向每人索取了350元进厂押金。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案例
但是,厂方有关负责人表示,事先根本没有中介联系过进厂事 宜,而且工资标准并不是中介承诺的保底工资2400元,工厂一直以 来执行多劳多得,上不封顶,没有保底工资的说法,平均工资2100 左右。一部分同学开始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就给中介打电话,却再 也打不通了。想到交给中介的押金,学生们都很心疼。不少学生甚 至身无分文,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学生们受骗,老师们焦急。非法的黑中介利用了大学生的工作 急切心态,赚了黑心钱。但是,这个事件也引起我们的反思!
不付报酬。一些学生被个人或流动服务的公司雇用,讲好以月为单位领取工钱,但 借口拖延,而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令学生白白辛苦。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面临的挑战和陷阱
高薪陷阱。有些娱乐场所以高薪来吸引学生从事所谓的“公关”工作,包括陪客 人唱歌、喝茶,甚至从事不正当交易。年轻学生在这些场所打工,很容易受骗上 当或自己误入歧途。
· 积累工作经验? · 将课本知识和实践相结合? · 工作的pass卡,为了毕业留用? · for money?当做生活补贴?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大学生实习最关心的问题
1、是否能够转为正式员工 2、报酬是否合理 3、工作是不是辛苦 4、如何处理和学业的关系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具有优良的传统
勤 工 俭 学
勤工俭学将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 知识,提高实践能力,顺利完成学业,而且使他们把 握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带来的契机,培养创新意识、凝 聚创造能力,为将来就业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我们 国家的很多革命前辈都有过勤工俭学的经历,在勤工 俭学的过程中,他们不仅提高了学识水平,更多的是 增长了社会责任。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不受《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学生实习是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 些理论而在校外积累实践经验。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 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自然人。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主体必须符合建立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 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实习生与用人 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在校生并不是劳动者,自然 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调整。
“大胆实习,小心陷阱”
“勤工俭学去!!!第三部分 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法》对此没有明文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 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勤 工 俭 学
临时苦工。一些学生只是想利用假期临时赚些“零花钱”,对所从事工作的内容 往往不太计较。企业就找员工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待假期一到,找 一些学生 突击完成,然后一点钱打发了事。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的法律依据
勤 工 俭 学
《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 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 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规定的通知》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 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思考
同学们还记得前面讲的案例么?那个自称是华东区总代理的人 才?大家想一想,有没有身边的案例,急于勤工俭学反而被骗的例 子?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的注意事项
勤 工 俭 学
1、要在自己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 2、一定要从学校的官方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获取工作 3、千万小心谨慎,不要轻信各种广告宣传,擦亮眼 睛,认清资质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法律对于实习的相关规定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 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无奈之 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该装饰公司实习 ,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 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 受《劳动法》的调整。张某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 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向张 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6000元。
问 题 分 析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校实习生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问 题 分 析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但并没有规定实习期间受伤学 生的权益追索保护的相关规定。于是,在校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 题处在“真空”状态。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 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 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 同法》保护。因此,在校生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的目的和形式
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 酬维持生计。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
勤 工 俭 学
个体途径: 1、经过学校社团组织与商家洽谈参加勤工俭学 2、通过招聘广告或他人的介绍,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而成为 “打工一族” 学校途径 3、通过家教中心的帮助,获得“家教”资格 4、通过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而挣得一份工作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实习的重要意义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 躬行”。大学生的实习是在实践中进 一步深化理论知识,验证学习成果的 重要手段。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可 以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了解目标工 作内容、学习工作及企业标准、找到 自身职业的差距、明确职业态度等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思考
大家有过实习经历么?有过实习的想法么?你的实习的 目的是什么?你考虑过是实习过程中的法律权益问题么?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法律对于实习的相关规定
在前面已经将劳动法的条款和大家分享过,这里和大家用两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是在校大 学生的案例,一个是已经毕业的案例,都和实习有关,希望大家经过比较有所思考。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部意见》解释
勤 工 俭 学
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 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 ;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 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案例
暑期开始前,晓薇在校园里看到了一家职介公司的广告,上面 列出了一些大公司的职位和酬金,看起来很诱人。她拔通了那则广 告上的电话,与接电话的女孩约见后,女孩要求她先交100元的入 会费加入他们的兼职俱乐部,才能带她去公司办手续,为她提供合 适的工作信息。女孩还拿出一本写满密密麻麻招聘信息的小本子, 说交了钱才能让她看,晓薇拒绝了。 “同学们通过这种方式上当受骗的非常多。”晓薇告诉记者, 这种欺骗手段一般都是让大学生先交钱,并承诺提供多条兼职招聘 信息,但大学生最后得到的信息往往并不理想,要么工作条件很差 ,要么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单位,结果白花了冤枉钱。更有甚者,有 些职介提供的兼职信息是假的,往往学生交了钱之后,就再也联系 不到人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地方规定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 定: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 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 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一、大学生是否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成长的助力剂
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是大学生成才的必由之路,大学生通过社 会实践,能够拓展综合素质、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市 场意识,端正就业态度、提高创业能力,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树立正 确的立业观,适应市场,顺利就业。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大学生实习的初衷
· 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
三、大学生实习的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校实习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 偿。
问 题 分 析
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校大学生 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 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期的在 校大学生,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在校实习 生不具备独立劳动者身份。实习单位为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与 在校实习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实习单位安排在校实习 生从事相应的工作,致使在校实习生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二者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校实习生维 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主讲:储琰副教授
华东理工大学
第六讲 大学生在校期间劳动 就业法律问题探讨
“一个真实的笑话
有一天,一所高校的辅导员老师正在办公,进来一位西装革履, 气质非凡的人,说到:“您好,我是**公司驻华东区的总代理,代 表公司和学校来谈一笔业务„„”老师觉得纳闷,看起来这个人很 面熟,像自己的学生,仔细一问才知道,这位总代理正是自己的在 读学生,而他所谓的总代理身份,只是收到了一封所谓的任命邮件 ,打电话联系了一下就开始自己印制名片,开始工作„„,而这个 公司是一个货真价实的皮包公司,广发邮件找代理。老师哭笑不得 !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相关问题探讨
勤工俭学面临的挑战和陷阱
虚假信息。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在假期打工的心理,夸大事实, 无中生有,以“急招”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登记。
勤 工 俭 学
预交押金。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要求学生将 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交了就被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