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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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作者:张晓波
来源:《金田》2011年第09期
作者简介:张晓波,(1986.11),汉族,陕西省铜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团制度无论在产生、运作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发现二者的特点和差别,同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关键词:陪审制度;比较;完善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或非职业法官参加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借鉴前苏联的审判经验而产生,由于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成为了威严的法官的陪衬,这与美国陪审员机制的良好运行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美陪审机制的比较,先从两者的差异开始分析:
通过对国外和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研究,对陪审员的文化传统、挑选方式、权限、分工和运作机制等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中外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1.两者各自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结构不同
美国基于个人本位,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基本前提,陪审团成为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障机制。

在诉讼结构上,陪审团制度、与对抗式审判是一对“孪生儿”。

在对抗式的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呈现一种等腰三角结构。

陪审团中立,这就保障了在三角型刑事诉讼结构中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断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而我国一直到今天,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的陪审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文化观念上一直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完成发现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陪审员的作用是有限的。

这也是造成两种陪审制差别的根本的原因。

2.身份地位上与接受陪审员审理的权利上的不同。

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庭审中,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能与法官共同裁决。

按照《美国宪法》及修正案的规定,除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军方人员及弹劾案外,刑事被告都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按照《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如果涉诉金额超过20 美元,民事诉讼当事人便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而与之不同的是,在我国不论是刑事被告还是民诉当事人都无权要求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合议庭是否由陪审员参加以及由多少陪审员参加,完全由法院依照职权单方面决定.
3.陪审职能不同
在美国,法官与陪审团是有严格且明确的职能分工的,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法官和陪审员一样,既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也负责对法律的认定工作,没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工。

4.职能分工不同
我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享有同审判员相等的权利,陪审员与法官没有明确的分工。

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运用法律。

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和法官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法官正在审判中的作用是对法律问题进行认定,法官会对证据的提供做出限制,会在必要的时候就有关法律规则向陪审员做出指示。

陪审团要认真听取法官指示,在此基础上对事实进行认定。

”美国陪审团无权参与量刑,不过也有少数州允许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协助的情况下自动做出死刑判决。

值得指出的是,在美国可能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劳役的罪行和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应当以大陪审团起诉书提起公诉。

而依照我国刑诉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是无权提起公诉的。

5.在具体运作上不同。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在庭审中,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此,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向证人、被告发问,有权维护法庭秩序。

在评议时,陪审员与法官有平等的表决权,陪审员有权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最后的判决、裁定由陪审员和法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确定,陪审员不能单独对案件事实做裁决。

在判决中,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必须署名在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有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不同的规定性。

陪审团是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的。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身份都是保密的,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

庭审结束后,案件便进入了评议程序。

这种评议与我国合议庭评议一样都是保密
的,陪审团评议后,必须做出裁决,“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通过,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法庭向法官宣告裁决。

”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作不出裁决,则被称为“未决陪审团”,应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该案。

6.为陪审基础的文化传统的比较
美国的陪审制度与其深厚的文化传统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其灵魂是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在英美文化传统中是一种广为称颂的美德。

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中提出了个人主义,一切制度的设计要从充分维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

美国的民情也使陪审制度得以实现,这就是美国人对民主的渴望,对民主的信赖。

民情是法律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和实现的前提与基础。

人民对陪审制度的信服与依赖源于对民主的钟情与厚爱。

美国的陪审制度正是建立在崇尚个人主义和民主的文化传统基础上,它满足了人们对个人权利和民主的追求。

美国实施陪审制度的理念是人“运用陪审团作为确定真实并探查、表达公众伦理的场所,英美法系在这方面几乎是独一无二的。

在为消灭法律的专业垄断而设立的正式的法律机构中,陪审团是最显著或许也是最有效的” “陪审团对于美国民主实验的存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

陪审团审判作为具有历史性和政治性的美国人裁判观的具体表现在其实践运作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民主精神,演绎着民主的逻辑,将公众的正义感注入审判的过程,从而有助于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程度。

人民参与审判,实现司法民主,制约权力,维护权利,所有这一切符合了个人主义的要求。

中国缺少陪审制度的文化基础,中国的官本位思想很难接受陪审制,一般民众的普遍心态是司法权威与官联系在一起,很少会想到司法权威与民联系在一起,中国社会历来重人情轻法治,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如果由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做出裁判,可能会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另外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而参与审判是其重要的表现形式,在诉讼审判过程中,作为人民群众代表的陪审员与法官处于同一个审判组织、组成一个审判集体,都为了共同的目标的工作。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5)
参考文献
[1]宁松,黄杨波,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兼致“陪审团移植论” [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1(1)
[2]宋冰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赵宇红 .陪审团审判在美国和香港的运作[J].法学家,1998(6)
[4]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5]贺卫方,恢复陪审制度[N].南方周末,199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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