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建立国家精算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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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建立国家精算师制度
中国保险业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的大背景下获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都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然而,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相关法律制度约束上的不健全等原因,中国保险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依然存在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缺陷与漏洞。
所谓国家精算师制度,也可称之为政府精算师制度。
即是指:由国家立法保护的,国家设立的专门用于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通过建立精算师事务所等形式形成的,以为国家和政府服务的精算师体系。
众所周知,保险行业是通过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来实现其利润而获得发展的。
但是保险费收取的多少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精算师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计算得出来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此计算的具体方法和计算标准并不知情。
完全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其内部的保险精算师来决定,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通过内部操作来控制保险费率,使其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
大家也知道,保险费率的厘定计算是相当精确的,保险公司也正是利用保险费率厘定的价差来实现其收益的。
保险费率的厘定即便相差0.001都有可能让保险公司获得巨大的收益或者实现某笔业务的扭亏为盈。
此种不当得益就势必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同时也违背了公平,合理和最大诚信的保险原则。
可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完全被蒙在鼓里。
而普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者说是金融客户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况而对此无能为力。
不只如此,此种危害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亦是不利的。
保险公司由于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相对于其他的金融业如:银行业,证券业形成巨大竞争优势,在金融领域形成垄断。
以此很可能会“绑架”政府。
这就需要政府扩大和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从中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金融财产和权利,同时也是对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有效保护。
所以在此,我倡议国家建立国家精算师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推进我国保险行业的持续稳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王绪谨《保险学》第五版69页——86页,98页——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