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保姆头天上班稀里糊涂成绑匪——间接证据定案的危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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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稀里糊涂成绑匪
一、案情
34岁的保姆王秋(化名)是葫芦岛市连山区人。
某年10月25日下午,通过中介所她和一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在电话里达成了雇佣协议。
当天上午,王秋接到了男雇主电话,男雇主告诉她自己的女儿在葫芦岛市实验小学上一年级,叫王某。
男雇主让她即日开始上班,并让她直接去学校以孩子老姨的身份,以孩子姥姥病危为由,先将孩子从学校接出来。
当日10时许,王秋将孩子接了出来,但雇主没告诉她把孩子送到哪里,于是她就将孩子带回家中,给孩子做了吃的。
16时许,王秋接到雇主电话要她将孩子送回到学校门口。
实际上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是一名阴险的绑匪。
绑匪在王秋将孩子带到家里后,立即在锦州给孩子的家长打电话:“你的孩子已经被绑架了,要想孩子活命,限5小时将3.5万元钱汇入指定账户。
查明孩子家长将两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后,绑匪打电话让王秋将孩子送回学校。
孩子被送回到雇主指定地点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自己毫不知情,王秋被刑拘,之后被逮捕。
王秋被刑拘后,不断地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复自己在案发当天的遭遇,尽管她多次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但是由于没有抓
到男绑匪,公安机关仍然认为王秋与此起绑架案有关,不能排除其是绑匪同伙的嫌疑。
同年12月4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公安分局向连山区检察院递交了《移送审查起诉书》,该法律文书认定:王秋冒充孩子的姨母,将孩子骗到家中控制,由同案人某某(男绑匪)打电话胁迫被害人父亲向其账户5小时内汇款3.5万元。
孩子父亲在报警后汇款2万元,后经查绑匪只提走了4000元。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后,认为案件性质特殊,存在一些疑点,没有马上向法院提起公诉。
正当检察院还在仔细调查时,5月初从河北省警方传来消息:男绑匪赵某在河北省利用他人绑架学生作案时被抓获,该绑匪供述,王秋对葫芦岛的这起绑架毫不知情!为此,当地检察机关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撤案通知书》。
二、问:如何把握刑事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