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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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当债务⼈其⾏为严重影响债务的偿还时,债权⼈有权上诉要求债务⼈停⽌其⾏为,以保障债权⼈的债务安全,这就是合同保险中的撤销权。

那么,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权⼈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到期债权、实施⽆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债权⼈可以依法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之标的为债务⼈的给付⾏为,⽽债权并⾮是直接⽀配债务⼈财产的权利,⽽是向特定⼈请求特定⾏为的权利。

如果债务⼈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的债权。

因此,《民法典》规定了债权⼈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对于债务⼈所为有害及债权⾏为时,得声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的出于防⽌债务⼈实施不正当的逃债⾏为,充分保护债权⼈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三⼗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
(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

受让⼈恶意,是指受让⼈从债务⼈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的⾏为损害r债权⼈的债权,⽽不考虑受让⼈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74条中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这⾥的“受让⼈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知道债务⼈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知道债务⼈的⾏为会对债权⼈的债权造成损害。

如果受让⼈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知该出让⼈(即债务⼈)的⾏为会对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有恶意从⽽⾏使撤销权。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债权⼈撤销权视为债权的保全⽅式之⼀,是为防⽌因债务⼈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务不能顺利完成的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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