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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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规范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公司。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四条现金是指存放在本公司并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其他外币。

第五条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财务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

会计、出纳人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资金类凭证的填制、会计档案的保管、往来账务的核对及稽核工作。

第八条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处审查认可,现金收入、现金支出
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九条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现金收取范围如下:
(一)个人购买公司物品或接受劳务;
(二)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三)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四)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五)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财务---第十一条现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二)支付给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业务周转金;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本公司实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现金限额依据法规及实际需要,在不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最高额度范围确定。

库存现金限额要结合本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原则上以不超过10-15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
(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应申明理由,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经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标准,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五)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费用支出、出差借款和费用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性借款或报销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处。

第十三条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个人不得扣押或无故占用现金;
(二)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公司借款、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公款私存,或未经审批用公款从事其他经营、金融活动;严禁挪用公款;不得坐支现金;
(四)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具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五)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真伪,防止收假币和错收款项。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承担一切损失;
(六)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处处长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七)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应报告处长助理;财务---提取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报告财务处处长;经开户银行核准后予以提取现金;
(八)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其是否复核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九)汇票的收付款应有专门登记簿登记,记录汇款来源及汇款去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事项;
(十)提取或送存十万元以上现金时,应申请派专车或叫出租车并需有一名人员陪同,确保人员及现金的安全,办公室应尽可能保证出纳提取或送存大额现金时有车辆使用。

第十四条现金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二)财务处应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现金,放置保险柜的场所应设置防盗门窗;
(三)库存现金应全部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密,以防被他人利用;出纳人员调动岗位,新出纳人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财务处负责人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四)因业务需要,在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存入开户行或者就近选择与开户行同一银行的其他支行缴存,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五)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六)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十五条现金盘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纳人员应至少每周一次清点库存现金,每日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处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每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现金结账后,财务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出具盘点表,现金盘点表由出纳和监盘人签字确认,负责盘点的人可以不定期轮换;
(三)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未能查明原因的,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财务---律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处处长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

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办理对公结算,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如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
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务处处长和总经理逐级审批;
(二)开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财务---(四)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五)财务处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销户的审批程序同开户的审批程序。

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六)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七)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实际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原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银行账户仅供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

(四)财务处必须认真保管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使用时要按编号顺序登记。

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五)签发支票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相同),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处处长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代管;
(六)印鉴保管人员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银行印鉴,不允许由其他人代替。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财务处处长批准。

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印鉴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情况;
(七)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无效票或瑕疵票;
(八)财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选用适合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九)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银行收付款凭证,签发银行结算单据。

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进行复核,检查结算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复核后予以加盖银行印鉴。

银行印鉴保管人对结算业务承担复核责任;
(十)出纳人员签发的银行支付单据应将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用途等栏目填写完财务---整。

不允许开具空白银行支付凭证;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应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登记,也不准以收抵支差额记账。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应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网上银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如需要采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必须保证网上银行存款的安全、合理使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依法支付。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应该严格按照《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上结算技能。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能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财务处要加强计算机上机管理,做到付款人员每人一台专用上网计算机,防止计算机病毒散播、密码盗用和非网上银行操作人员上机。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操作员对拨付款业务的原始票据要认真核对,杜绝手续不全的款项支出,并进行网上银行制单。

网上银行操作员应对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及付款金额大小写等进行审核,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会计人员(在一定额度内授权)按照拨付款业务对网上结算业务做最后支付授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特别要确认已拒付的款项是否已终止交易。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经常与银行联系,账务网上银行业务的最新动向,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业务主
管领导,以免业务受阻或造成经济损失。

财务---第三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随时掌握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及时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四条网上银行操作员要加强“客户证书”卡的管理,由于“客户证书”卡是登录网上银行的通行证,一旦丢失要及时通知银行挂失,并重新补办“客户证书”卡。

第三十五条网上银行操作员必须做好个人进入网上银行密码的保密工作,防止其他人员了解掌握密码。

网上操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控制,一般情况下出纳人员录入付款信息,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会计人员(在一定额度内授权)审核后划付。

第三十六条严禁转借个人专用的“客户证书”卡让与他人代替上机操作,网上银行操作员暂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取出“客户证书”卡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七条网上银行操作员应熟知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网上银行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交易风险。

在网上银行出现故障,无法通过网上付款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拨付事宜。

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处对其他货币资金应单列核算账户,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其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必须及时、正确登记入账。

财务处应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九条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
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应将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信用卡对账单与其他资金的信用卡存款明细账按月核对,对于已使用而尚未报销的费用应督促信用卡使用人及时报账。

第四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第六章票据、印鉴管理
第四十二条财务处必须规范票据及印鉴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程序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三条银行票据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票据的购买: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后,由出纳人员向其开户银行提出购买申请,购买后交票据保管人员保管;
(二)票据的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应放在保险柜中。

财务---票据的保管人员应当按照票据的种类、编号、规格、样式数量等进行登记;
(三)票据的领用: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应向票据保管人员领用,票据保管人员应登记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种类和数量,并由出纳人员签章;经办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出纳人员应在票据使用登记簿上记录票据号码、用途、金额、出票日期、使用人等,并由经办人签名,票据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四)票据的背书转让:根据经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情况,经办人员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并在汇票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日期并签章;
(五)票据的注销。

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使用完一本后,应向票据保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印鉴平时必须妥善保管,以确保安全,还应保持清洁,字迹清晰。

第四十五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防止印鉴遗失和被盗用。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处处长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如印章丢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以避免资金损失。

第四十六条银行预留印鉴卡应由专人保管,如需要更换印鉴,须经总经理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印鉴保管人外出时必须做好交接授权工作,由其受托人保管;使用印鉴时必须审查合理的支持凭证或要求使用人提供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3章资金决策的管理第4章资金计划的管理第5章资金控制的管理第6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提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

(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予盖印鉴备用。

(六)企业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同意可支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八)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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