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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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1.05
•【字号】陕民办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
通知
(陕民办发〔2013〕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要求,从2013年起我省开始部署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计划
陕西省第三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从2013年开始,至2017年结束。

其中省级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民政部部署开展,市级界线联检按照各年度、各单位均衡原则由省民政厅制定,县、乡级界线联检由各设区市民政局按规定制定计划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其中,省、市级界线联检工作安排详见附件。

因特殊情况,如联检安排需要提前或推后的,经毗邻双方民政局协商同意后,报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城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民政局随时安排联检,填写实
地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二、进度安排
按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进度安排如下:
(一)界线联检实施方案于当年3月31日前制定完成并上报省民政厅。

(二)联检外业工作应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三)联检资料汇总和联检报告上报工作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

(四)联检资料归档上报工作由牵头方整理立卷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省民政厅。

(五)各设区市内县、乡级界线联检工作由各设区市自行安排,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年度联检计划,12月10日前向省民政厅上报年度联检工作完成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赋予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能,是界线管理的重要工作。

各设区市民政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检,消除纠纷和争议隐患。

通过界线联检,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工作,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和事件。

对联检中发现影响边界地区稳定的土地、矿产、水利、林业、草场等资源管理使用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协助做好界线实地认定和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各市要按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陕西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
和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联检工作,积极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政策。

(三)联检牵头单位要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工作的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检资料的立卷归档与上报等工作。

毗邻方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如期完成年度联检任务。

(四)界线三交点的联检工作与先行开展联检的界线同时进行,由界线联检牵头方负责召集毗邻三方开展,联检结果由牵头方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五)根据国办发〔2005〕47号文件精神,各级边界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设区市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设区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区)和乡(镇)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各市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14号)“足额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费”,确保联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为做好我省界线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各市在上交联检档案的同时,须附送相关电子光盘。

(七)杨陵区的界线联检工作按照咸阳市联检计划开展,韩城市的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渭南市联检计划开展。

附件:1.2013-2017年陕西省市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
2.2013-2017年陕西省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安排
陕西省民政厅
2013年1月5日附件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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