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执业规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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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公司执业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维
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

第三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接受行业监管和政
府监督。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五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五)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取得执业资格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
第七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招标投标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不正当交往;
(四)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佣金等非法收入;
(五)不得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报价,损害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参与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七)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招标代理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为招标人、投标人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二)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
(三)公开原则:公开招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一)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二)招标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三)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四)招标代理费用管理制度;
(五)招标代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
职业道德素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公司的执业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政府监督。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
促其依法执业。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投诉人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招标代理公司的违法
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由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公司执业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
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从业人员
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招标代理公司设立
第五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招标代理公司可以从事下列招标代理业务:
(一)招标公告发布;
(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文件审查;
(四)招标投标活动组织;
(五)招标投标结果公示;
(六)招标投标争议调解;
(七)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物品、工程、服务的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二)为招标人、投标人提供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咨询、评估、鉴定等中介服务;(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广告宣传;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四章招标代理业务流程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业务流程,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人审核。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报名、开标、评标等环节。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公示招标投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招标代理公司人员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包括:
(一)具有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具有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招标投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信息;
(四)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手续费;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公司执业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

第三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执业,诚实守信;
(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招标投标成本。

第二章执业资质
第四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招标代理业务资质证书;
(三)具备完善的招标代理业务制度,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四)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能够满足招标代理业务需要。

第五条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证书由国务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第六条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六十日内,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执业范围
第七条招标代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五)开标、评标、中标;
(六)合同签订、履约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章执业规范
第九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资格审查公平、公正;
(四)依法组织开标、评标、中标,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法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六)依法履约监督,确保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七)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八)不得接受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九)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公司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则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暂停执业;
(三)吊销资质证书;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务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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