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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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会员资格的管理,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申请所取得的以北交所会员身份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北交所设立会员管理部门对会员资格实施管理,管理事项包括会员资格的审批、年检、转让、注销、取消等。
第二章会员资格审批
第四条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不含国企会员)的机构,应具备“产权经纪”的经营范围,具有两名或以上取得北京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资格并持有效《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不含国企会员)的机构,应提交不少于两名在本机构任职的经纪执业人员的从业证明、《北京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证》和《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新设单位不足一年的,提供正在使用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六)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单位提供发起人简介);
(七)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介绍;
(八)会员代表推荐函;
(九)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逐一加盖公章。
第六条北交所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北交所签订入会《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纪会员资格费用标准为:会员费人民币20 万元;年费人民币2 万元/ 年;保证金人民币10 万元;
(二)服务会员资格按所服务内容的不同,费用标准分别为:
第八条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获得会员资格,领取《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简称:《会员证书》)
第九条北交所在网站及交易大厅中公布会员相关信息,并为会员开通与其业务相关的交易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条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会员资格年检
第十一条北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本年度新入会会员及国企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年检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二)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是否已按规定向北交所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是否已按规定向北交所办理变更
登记;
四)在北交所登记的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
变更是否已按规定向北交所办理变更登记;
(五)行业资格或资质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六)会员经营情况及产权交易相关业务运营情况;
(七)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对会员给予的表彰或惩处情况;
(八)会员按期交纳相关费用情况;
(九)其它应履行的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参加资格年检,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年检报告书》;
(二)《会员证书》;
(三)通过当年相关政府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的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经纪会员提交《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及登记表所载人员的《北京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证》和《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会员应当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除(二)外的文件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北交所在收到会员提交的全部年检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员资格的年度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北交所在其《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暂扣《会员证书》,暂停会员业务,通知限期整改,整
改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在《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并恢复会员业务。
第十七条未按时参加年检的,暂停会员业务,通知限期参加。
第十八条会员年检结果在北交所网站公布。
第四章会员资格转让
第十九条会员经北交所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资格转让前,会员应办结在北交所承接的全部产权交易业
务及相关服务项目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转让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资格转让方签章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转让方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
(四)会员资格受让方的会员资格申请文件;
(五)会员资格转、受让方签署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六)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二条北交所一般在收到全部会员资格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期内暂停转让方的会员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会员资格转让条件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
《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申请的复函》,通知受让方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并在北交所网站公布会员资格转让情况。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不符合会员资格转让条件的,北交所对转让方提
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发还其《会员证书》并恢复会员业务
第五章会员资格注销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资格注销前,会员应办结在北交所承接的全部产权交易业务及相关服务项目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注销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资格注销申请人签章的《会员资格注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注销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会员资注销申请人《会员证书》;
(四)经纪会员提交北交所开具的保证金收据;
(五)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八条北交所一般在收到全部会员资格注销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期内暂停该会员的业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北交所向该会员出具《关于会员资格注销申请的复函》,并在北交所网站公布会员资格注销情况。
第三十条经纪会员注销会员资格,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六章会员资格取消
第三十一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北交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主体资格消亡的;
(二)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出现《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
第三十二条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会员资格取消情况在北交所网站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交所于2006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会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