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电费中各种代收、计提项目的由来,计价方式和统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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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代收、计提项目的由来,计价方式和统计原则
1)城市建设附加
城市建设附加是为地方政府财政代收的一笔费用,通常俗称“附加费”,早在1967年3月27日,国务院以[67]国财字102号文件,取消此前全国各城市按企业利润5%提取城市维护资金的办法,改为开征用电、用水附加费。

当时用电附加费开征标准为(电度电费+基本电费)的10%,而且这10%不列入目录电价表。

1976年1月1日起,国家规范了电价说明(沿用至今)、颁布了东北电网电、热价格表(详见[75]水电财字67号),该表中仍不包含附加费。

1993年4月1日起,国家计委以计物价[1993]1117号文,废止了1976年下发的东北电网电、热价格表,但没有废止电价说明。

其废止电价表的主要原因一是改革了当时的加价办法,把当时征收的煤运加价并入目录电价;二是改变了对照明用电的定义,派生出非居民照明电价、居民生活电价(原称一般照明);三是进一步明确当时代收的城市建设附加费、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包含在目录电价表中。

1997年国家计委以计价管[1997]442号文,颁布了电价表,但三项代收计价方式并没有改变。

2000年,国家计委以计价管[2000]880号文,规范了东北三省电价,明确以省为单位统一销价,取消各省内的二级加价。

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城市建设附加费、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列入销售电价目录。

三省统一了附加费征收计算方式和标准,即由“196 7年的10%”改为按照电量分别计算,明确大工业和非、普工业为每千瓦时0.7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为每千瓦时1.5分,从2000年7月15日起执行。

我省为落实当时的电价政策,明确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价办法,统一价格后扣除城市建设附加费、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后参与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计算。

该文件从本质上废止了此前的各类电价表,但缺点是没有出台新的电价解释与说明,故仍沿用1976年的电价解释和说明。

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始征于1993年1月1日,当时的标准为3厘(详见[1993]价工字41号93年2月6日发),征收范围为城乡居民用电。

1994年1月22日,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4]87号文,要求从1994年1月15日起提高到4厘,并规定与电力建设资金一样在目录电价外征收。

1996年2月14日,国家计委以计价管[1996]277号文,规定对三峡直接受益的南方十六省征收标准提高到7厘,其它省份4
厘,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城乡居民扩大到(除国家扶贫地区农业排灌及县以下集资建设的孤立电网免征外)全部用电。

南方十六省提高到7厘的居民用电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全国其它用电类别从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这样,辽宁省也就从1996年2月1日起对全部电量实行征收4厘钱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目录电价外加价。

到2000年7月15日并入目录电价表内,并一直沿用至今。

3)农网还贷资金(电力建设资金、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在数量上等于到2000年12月31日已停止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基金)。

所谓电力建设资金是“八五”时期,国务院以国发[1987]111号文件,批准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2分钱,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全部电量,此标准和范围一直执行到1995年的12月31日。

1996年3月28日,国家计委以•特急•计交能[1996]583号文规定了“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并更名为“电力建设基金”。

文件明确了如下事项:一是征收标准还是2分钱;二是征收范围重新界定,增加了对居民生活用电的征收,规定了免征电力建设基金范围是农业排灌、抗震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和自备电厂自用电,对国家重点煤炭生产、核工业铀扩撒厂和堆化工厂降低到3厘钱;三是对管理和使用该项基金进行了明确。

规定2分钱中1分归当地省(直辖市)作为电源建设基金,另1分归电网管理部门用于输电和主力电厂建设。

明确了1995年底前收取的归地方,以后收取的归国家管理。

四是对征收期限进行了明确。

即从1996年1月1日起,到2000年12月31日止,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到2001年1月16日,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计价管[2001]44号文下发,并规定:国家征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2000年底停止,但计委下发的销售电价目录表中已包含了电力建设基金,为适当解决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各电网销售电价暂不降低,仍按计委规定的标准执行,并要求各地对电价中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由省级电力公司专户存储,不得使用。

2001年11月2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价格[2001]2466号文件《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自2001年1月1日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中收取的“两分钱”用于解决农网改造还贷问题,收取的范围为除网间互供电量外的全部销售电量,并一直坚持至今。

由于原来的电力建设基金在价外收取,并入电价后是否参与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计算是当时的一个问题,为此,省公司以辽电财字[2003]45号文,明确了不参与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计算。

其基本依据是此前,即1999年11月4日国家计委以计办价格[1999]848号
答复湖北时明确:“列入目录电价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枯谷分时电价。

在确定计费基础电价时应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扣除三项基金”。

“计费基础电价”称谓也首度出现在国家级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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