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添加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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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添加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23
•【字号】深府[2004]210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添加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通告(2004年12月23日深府[2004]210号)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我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油(汽、柴油)中强制添加清净剂。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产品。
二、各加油站销售添加了上述清净剂的汽、柴油,可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基础上每升加价人民币0.04元。
汽、柴油与清净剂价格必须分别标识,结算时分别标明单价、数量和金额,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三、为了保证清净剂的使用效果、售后服务质量,利于监管,每个加油站仅限选择添加、使用汽油、柴油清净剂产品各一种,并须明示所添加清净剂的品牌、型号及添加比例。
四、市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添加、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监管,严肃处理
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