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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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合同约定的⼯期低于合理⼯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施⼯合同约定的⼯期低于合理⼯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3-0201)通⽤条款第1.4.2款规定,⼯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完成⼯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国务院法制办在《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对合理⼯期的解释为“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艺和管理⽅法,以现⾏的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的使投资⽅、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期。
”⼀般认为,合理⼯期的确定要以当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定额⼯期为基础。
定额⼯期是指在⼀定的⽣产技术和⾃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者群体)⼯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
定额⼯期通常是由当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根据某⼀特定时期的建筑⾏业⽣产的平均⽔平,考虑到相关施⼯规范、典型⼯程设计等⽅⾯的因素,经充分调查和论证确定的。
定额⼯期对于确定相同或者相似类型的建设⼯程的施⼯⼯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由于建筑市场供⼤于求的现状,许多施⼯⼈在投标过程中压缩合理⼯期,进⽽产⽣⼤量⼯期延误、⼯期顺延及⼯期索赔争议。
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期。
”⼭东省济南市政府⾏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程⼯期管理的通知》规定,招标⼯期和投标⼯期不得低于定额⼯期的70%,低于70% 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期。
此种规定从建筑业⾓度确⽴了合理⼯期的量化标准,较为符合客观情况。
在⼯期延误及⼯期顺延纠纷中,承包⼈⼀般会主张中标⼯期低于⼯程合理⼯期,因此请求⼈民法院确认关于⼯期的约定⽆效或者要求撤销,就如何认定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合理⼯期是国家及各地建筑⾏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如果不尊重合理⼯期,往往会导致承包⼈因⾯临严重违约⽽停⼯甚⾄终⽌合同履⾏。
因此,对于合同约定⼯期严重低于合理⼯期的,在⼀定条件下可以调整。
来源《建设⼯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杨⼼忠柳适思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