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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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哈政规[2018]7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4
【实施日期】2018.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规〔20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9号)精神,建立健全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等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困境儿童保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
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综合治理、慈善关爱等政策和资源,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不断提高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倍加关爱。

对儿童给予优先保护、优先保障,把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放在民生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推进工作过程中优先考虑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

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

依法为困境儿童明确监护人,并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保障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孵化培育服务于儿童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使困境儿童在全社会关爱下幸福生活。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坚持政策衔接,用好资源。

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与现行孤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相衔接,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资源。

(三)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科学、优化、完善,
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使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加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成长生活更有尊严。

二、准确界定困境儿童的分类标准
本意见所称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因自身残疾、家庭经济贫困、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具体分类如下:(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二)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或经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

1.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由区县(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2.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法定抚养或扶养人因自身属于特困人员、能力欠缺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抚养或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抚养或扶养的,可以认定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父母双方均失踪(未达到法院宣告时限,下同)、患精神性疾病、服刑、被强制
戒毒、重残(二级以上,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死亡、患精神性疾病、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5)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被强制戒毒、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6)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7)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流浪儿童。

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看护,流落到社会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四)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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