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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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31
•【字号】铜政办[2006]63号
•【施行日期】2006.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引导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6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设立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专项列支不少于500万元,视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二)国家、省级安排的循环经济补助资金。
第五条科技三项经费、排污费及其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配套支持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支持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研究和前期工作;
(三)资助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
(四)奖励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循环经济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申请引导资金时,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引导资金报告;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政府申报,县区政府筛选后同时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及其他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照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根据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计划,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当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和实际效果。
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2年评选1次,具体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