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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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法人主体
法人,是我国市场经济大舞台上,非常活跃的一类主体。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中,也专门提到了法人。
法人制度,确实非常重要。
然而,原来的民法通则中,只有不足十个条文来规定法人。
如今的民法典,用了整整45个条文来规定法人制度,从第57条到第101条,全是,显得丰富而饱满。
不过学习负担也不重,其中大量的内容,是从公司法引过来的。
今天的学习笔记,写三个内容,一是法人分类的变化,二是对法人制度一般规定的补充,三是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
法人分类的变化
旧民法中,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两类。
这么分,虽然没什么明显的问题,却感觉不怎么“高明”。
现在按新民法的分类,就舒适多了。
以挣钱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法人,又分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还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不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类。
不以挣钱为目的的法人,是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法人,例如律师协会、作家协会;
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例如中央民族大学、密云区人民医院;
还包括捐助法人,例如各类慈善基金会,李连杰的壹基金应该也是。
机关法人等四类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若简单地划归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都不合适。
立法者便开动脑筋,设立了第三种分类: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例如各级政府、各级法院等机关单位;
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大概就是有些城中村设立的,挂的XX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牌子的单位。
虽然牌子上有“总公司”字样,但责任承担方式与公司迥然不同,其实这不是公司,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还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这指的是农村的种植专业合作社;
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是最大的变化之一。
村委会、居委会具备了法人资格,地位提高了。
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也可以拍胸脯自称“我是法人”了,其实是法定代表人。
这个说法是严重错误的,可参考阅读静夜思法公众号发过的《不可容忍的低级错误》。
这次业委会有点受伤,民法典中没有交代。
业委会应该还属于非法人组织。
法人一般规定的补充
虽然这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但大量来源于公司法。
公司法学的好的朋友一看便知,驾轻就熟、轻车熟路。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只能代表公司签5000万标的以内的合同,超出5000万的要上股东会。
万一董事长擅自签了个50亿的合同,若相对人为善意,合同仍是有效的。
还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如,一家公司成立后选举的董事长是特朗普,便将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特朗普。
这在企业的公示系统完全能看到,用企查查就能查到。
后来公司决议换人,决议生效之后,特朗普就不再是董事长了。
然而,决议生效,离变更董事长的登记,还有一段时间差。
若变更登记之前,特朗普拿虎皮当令箭,又用董事长身份,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重大合同。
合同相对人尽了审查义务,去查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会看到公司董事长确实是特朗普,就把合同签了。
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这就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后面还有很多内容,例如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法人的住所地,法人合并分立、登记,法人清算、解散、破产,法人设立期间的责任承担等等。
这些内容,都与公司法如出一辙,这里就不再一一详写了。
法人存续期间的最后一个动作,往往是注销登记。
进行注销登记后,法人就寿终正寝了,与自然人死亡一样。
这里有个数据,就是公司的平均寿命,远远低于自然人。
民营企业平均寿命2.9岁,平均不到三年。
我们都有感觉,路边小店的招牌频频更换,大商场里面也经常会见到商铺关张。
有人经过统计,总结出一个规律:民营企业70%都活不到一年,若能挣扎着活到三年以上,便往往长寿一点。
发展实业,着实艰难。
民营企业大片大片的夭折,也能反应民生之多艰。
虽然保障民生不能仅靠法律,然而法律仍须竭尽全力保障民生。
现在民法典已经诞生,希望大环境能越来越好。
营利法人的规定
营利法人,主要指的就是公司。
所以这部分内容,仍是有大量公司法的规定,上升为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则。
其中,规定了营利法人依法登记设立,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成立日期。
其中,规定了应当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
都与公司法异曲同工。
我觉得,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是将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引入了民法。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人要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05年,美国一法官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的判决中首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即被全世界所接受。
该制度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刺破公司的面纱”。
2005年,我国的公司法对这个规则进行了明文规定。
在全世界,只有我国用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个规则。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便实现了世界领先。
但我国立法者显然意犹未尽,这次把人格否认制度引进民法里面,这更是全世界领先的。
还有一个亮点,在民法典第85条:营利法人的决议,若出现了违反规则的情况,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项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内部决议的问题,不当然影响公司的外部合同关系的效力。
律师读者可要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这个条文,将来可能会对很多案件产生巨大的帮助。
例如,公司法中有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万一决议违法通过,甚至根本未经决议,董事长硬是以公司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呢?
虽然显得匪夷所思,但是在很多法院的民二庭,这类案件在所多有。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这份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的民法典有了巨大的进步,规定: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然而,问题并未能彻底解决:相对人有没有审查义务?或者审查到什么程度,才能算是达到了善意的标准?
若银行负责的同事,没有对公司相关决议进行任何审查,也没有要求公司提交任何证明文件,便任性地签了合同,能认定为“善意”吗?
民法典没有规定,所以也不好多说,我们期待后续会有规定予以弥补、改善。
这篇笔记,写了法人分类、一般规定,以及营利法人的规定。
(文/小窗灯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