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福利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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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一、释义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二、辞退福利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本科目项目核算归属于人力资源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一)、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1)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同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
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1)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2) 实际支付时:
a、计提数小于实际发生数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b、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数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贷: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如果公司有流动性贷款可以参照贷款利率,如没有可参照银行基准利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且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
付的
(1)因辞退福利产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同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且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

(1) 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2) 实际支付时:
a、计提数小于实际发生数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b、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数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贷: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3)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同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务规定
(一)辞退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务规定
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向提前退休人员及内部退养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二)辞退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辞退福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计算及申报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辞退补偿收入 - 免税额 -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本企业工作年限*3500
2、适用税率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除以本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确定适用税率,然后计算出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乘以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得出实际应纳税额。

3、个人所得税申报
(1) 一次性支付职工补偿金申报
根据1、2计算出应纳税额,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一次性取得补偿收入中填写,然后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详见下表。

(2) 分次性支付职工补偿金申报(实际遇到时再仔细研究)
2.1工作年限的确定
分次支付金额/应付金额若不为0.5的整数倍,则按照商数向下取整确定工作年限。

2.2 扣除限额的确定
按照工作年限与申报年限比例具体分摊。

四、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离职经济补偿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属于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但其属于与收入相关的其他必要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辞退经济补偿金所得税前扣除确认的条件
1、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在当期汇算清缴前企业实际支付辞退补偿金,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职工从企业离职,虽企业在当期已提取辞退补偿金,但在当期汇算清缴前企业尚未
实际支付这笔款项,在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以前年度为职工提取辞退补偿金,在本期汇算清缴前企业已实际支付,在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辞退补偿金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中可以看出,一是条例中的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二是被辞退员工不是“任职或者受雇”,因此不应作为工资薪金。

会计处理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在填写汇算清缴时应该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具体见下表:
2、如企业涉及到上述四(一)2、3两种情况,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反映。

具体见下表:
五、相关财税政策
本文中涉及相关财税政策具体参见附件。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四章辞退福利
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三、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

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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